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05-25 23: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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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除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各学部(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每年定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申请阶段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留学生研究生除外);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另行组织。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属于所在学科、专业范围,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结构合理、科研工作量充足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企划、文艺评论或艺术作品阐释等多种形式,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参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论文的标准和要求。
学位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还应当符合《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实名评阅与“双盲”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2.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3.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专家评阅论文。实名评阅专家应不少于2人,原则上要有一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实名评阅人至少有1人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4.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论文实名评阅和盲审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按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盲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应由3人或以上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员总数一般应为奇数),论文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需经所在学位点责任教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查批准。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担任。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签字。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已获准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但无故不答辩且超过一年时间者,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自动终止。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根据申请人的最长学习年限,作出允许其在延期期间内,修改论文半年以上,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如重新答辩不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审查
1.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提交学位申请。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查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应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对于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不予审议表决。
3.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还应做出处理意见,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没有获得同意者学位申请资格终止。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表决未通过者,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表决。
对于同意其修改论文半年以上一年以内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如再次申请学位未通过,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要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审议情况,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5.结业转毕业的研究生如申请学位,必须在当次论文答辩通过后立即提出,且只能提出一次学位申请。申请人如因任何原因论文答辩申请未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未通过或通过答辩时科研成果尚未达到申请学位标准的,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博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1.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位申请阶段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留学生研究生除外);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是否修读第二外国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属于所在学科、专业范围,应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等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新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开发工作的能力。
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属于所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范围之内,论文主体应具有实践性、创新性和前沿性,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表明作者能够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和科学方法发现、分析并解决专业实践领域中现实问题的能力,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平。
学位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还应当符合《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实名评阅与“双盲”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2.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3.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要有三位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4.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论文实名评阅和盲审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按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盲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应由5人或以上校内外专家组成(人员总数一般应为奇数),论文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需经所在学位点责任教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查批准。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者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担任。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签字。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已获准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无故不答辩且超过一年时间者,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自动终止。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根据申请人的最长学习年限,作出允许其在延期期间内,修改论文半年以上,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如重新答辩不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如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审查
1.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提交学位申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则不予审议表决。
3. 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表决未通过者,还应再次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做出处理意见,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没有获得同意者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对于同意其修改论文半年以上两年以内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如再次申请学位未通过(答辩未通过、学位审查未通过者),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要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对于未通过其学位申请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决议中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半年以上两年内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决定。如再次申请学位未通过(答辩未通过、学位审查未通过者),则不再受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资格终止。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5.结业转毕业研究生如申请学位,必须在当次论文答辩通过后立即提出,且只能提出一次学位申请。申请人如因任何原因论文答辩申请未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未通过、或答辩通过时科研成果尚未达到申请学位标准的,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学者和科学家,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学术上造诣高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2.在促进我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政治家,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 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2.在增进我国对外友好合作、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了长期、突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活动家和知名人士,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在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方面、声誉卓著;
2.在繁荣和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十四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士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除政治家外,该人士应当与我校有长期的密切联系,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大影响;
2.该人士没有向我校直接捐赠、捐资等;
3.该人士同意接受我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
4.该人士应当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经历;
5.该人士是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应当有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提名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提名授予该人士名誉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提名授予该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对该人士作出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一般应使用汉语撰写论文;如培养方案对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经批准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语言,但应有详细的中文摘要。
第二十八条 凡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需修改论文申请学位的,其有效时限自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核学位会议之日算起。硕士研究生重新申请学位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论文答辩通过后,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结业转毕业研究生答辩后申请学位的,则不适用此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向学位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或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情况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位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细则制定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位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位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细则制定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并对已授予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
第三十六条 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布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名单,负责学位证书颁发。学位证书落款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的日期。学位证书的管理按《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位管理办公室定期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9年6月11日经校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