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分区及疏散距离
发布时间:2015-05-16 2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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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分区及疏散距离
高层商业建筑
1、 防火分区
营业厅地上:4000m
营业厅地下:20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地下车库:400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地下汽车库或者高层汽车库2000M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2、疏散距离:
1、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2007-01-01实施)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7)
建筑设计疏散门的规定
多规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多规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多规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多规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高规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按1.00m/.百人计算。
高规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高规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
面积不超过75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高规6.1.12.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停留人数不
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疏散距离的规定
多规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20 15 — 医院、疗养院
35 30 ─ 20 15 ─ 学校 35 30 — 22 20 — 其它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
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多规5.3.8 可设置1个疏散门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
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m;
高规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
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高规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
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高规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m)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馆、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高规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
倍水平投影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规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