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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10:09:43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初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教中[2012]13【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初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教中[2012]1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初中学校:
近年来出现个别学生小学毕业时,没有严格按照“对口入学”的要求到相应的初中学校报到注册,而是擅自到另一所初中学校旁听,临近毕业时又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补办相关学籍。针对这些“无学籍”初中生的现象,福州市教育局重申相关规定及处理办法如下: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教中[2008]14号)规定,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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