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30 13:44:53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X 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 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优化我市人才创 新创业环境,加快建设人才高地,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XX 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 XX 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XX 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 秀专家”)和 XX 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二、保障内容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分为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 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五类。

(一)住房保障。

持有 A 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高层次人才, 可按本方案享受住房补贴或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待遇。持有 B 证、 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 以下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1.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 5 年等额发放。 具体标准为: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 1000 万元,其他杰出专

500 万元;


2)优秀专家 200 万元;

3)青年后备人才 100 万元。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不选择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 有关规定申请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 10 年。

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 10 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杰出专家,

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 10 年、贡献突出并取 得我市户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可继续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 公寓 10 年。具体标准如下: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约 200 平方米,其他杰出

专家约 150 平方米;

2)优秀专家约 100 平方米;

3)青年后备人才约 85 平方米。

3.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以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 3 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 领住房补贴;

3)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 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 额;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调整至新面积标准的公寓;

4)已享受 XX 市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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