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4 23:24:15

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5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71,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120元,二类区月人均210元,三类区月人均35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110元至220元,二类区每月195元至360元,三类区每月330元至510元(见附件12)。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

这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附件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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