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22 00:30:03

2019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为认真做好我区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招生原则(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二)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二、报名(一)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2019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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