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6 17:29:44

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20139

国质检科函[2013]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质检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质检建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简称“成果转化基地”)。

第二条 为了规范成果转化基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质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成果转化基地应当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功能的质检技术机构而设立,按照统筹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成果转化基地的总体布局、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地方两局”)以及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成果转化基地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2. 指导和协调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3. 协助质检总局对成果转化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成果转化基地依托的质检技术机构,负责成果转化基地的组织管理,提供场地、人员、设备、项目、经费、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七条 成果转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 科技成果的评价、再开发、产品化、推广与示范。

2. 跟踪国内外新技术进展,引进相关技术。

3. 开展成果转化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成果转化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质检技术机构。

2. 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3. 具备专门的成果转化奖励及管理制度,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技人员的奖(激)励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对成果评价、再开发、产品化、推广与示范等工作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4. 具备专门的成果转化场所,具有专门的实验或生产场地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具备新技术试验、试用和推广示范的条件。

5. 具有专门的责任部门,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专职成果转化推广团队。

6. 成果转化基地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第九条 成果转化基地申请程序:

1. 地方质检技术机构向地方两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地方两局初审后,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2. 质检总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

1. 推荐公函。

2. 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申请书。

3. 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择优认定“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基地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并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成果转化基地完成的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协商引进的技术成果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基地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130日前,地方两局应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报告所辖成果转化基地的运行情况及典型成果转化推广案例等。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对成果转化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成果转化基地,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基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由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地方两局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政策、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等,支持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和发展,鼓励建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优先支持成果转化基地在成果转化推广方面的科研立项和标准制修订等,在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内优先采购成果转化基地研发的仪器装备,鼓励成果转化基地通过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获取合法所得。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已经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评估后,适时发布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目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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