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23 14:06:38

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控决策风险,实现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通知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在决策事项提出、论证、决议、执行、反馈等环节,对潜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预判,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集体决策。公司党委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在各自的权责范围内,集体讨论、审议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民主决策。完善和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决定公司贯彻落实省国资、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方案及报告。

(三)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设立与撤销。

(五)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

)审定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决定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审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决定公司党建、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决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特别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相关人员;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二)决定公司各岗位的推荐人选。

(三)决定公司人员的选聘标准、选聘程序及聘任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构成、解聘条件以及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契约化管理事项。

(四)其他应当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报集团公司核准或备案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二)决定国有资产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四)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其他应当集体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自己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决定公司融资事项。

(二)决定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三)决定公司范围内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主体及基本规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实行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应经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或落实。

第十一条 凡属程序不合规、论证不充分、决策事项不合法以及存有较大风险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公司党委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应对有关事项及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干扰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做到末位表态。会议不得临时动议没有列入议程的事项。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的决策,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保证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

第十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承办部门、综合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承办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具体事项及决策备选方案。

(二)协商沟通。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其意见。

(三)论证评估。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

(四)征求意见。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工会应组织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决议。

(五)提交材料。需会议决策的事项确定后,承办部门应提交如下主要材料:议题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决策备选方案,论证、评估报告,职代会决议等。综合部收到材料后,应提前送达党委成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熟悉待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会议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安排足够时间,保证参加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在参加会议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会议决策。公司党委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对事项逐一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议。

)决策公开。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存档备查。公司综合部应做好会议记录,真实记载会议对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如属于必须履行而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上述(一)至()项程序的三重一大事项,公司综合部不得安排上会审议和决策。

第十 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酝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个别或集体酝酿、民主推荐并经公司党委集体研究产生考察对象人选。

(二)考察人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党委集体研究产生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考察意见。考察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意见。

(三)核查档案。综合部核查干部档案信息和人有关事项。

(四)讨论决定。拟选拔任用的人选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党委作出的任免决定,由综合部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办理。

(五)任前公示。对拟选拔任用的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人选,应暂缓决定任免。

第五章 决策执行

二十 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是实施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按组织程序向事业部或集团公司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阻碍或拒绝决策的执行。

二十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按规定应向事业部、集团公司或当地机关单位报告的,应及时报告,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牵头人组织实施。

二十二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决策落实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同时应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二十三 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和人员应立即终止执行程序,并及时向党委、纪检监察机报告。

二十四 决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的,承办部门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承办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应主动提出并上报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 综合部负责督办决策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 综合部、纪检监察人员、工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决策和执行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把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廉述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 纪检监察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行为和决策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 公司财务总监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 公司审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进行监督。

三十 公司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及结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三十一 公司纪委书记向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把领导人员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人员的履职情况的监督,畅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等渠道,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决策与执行责任追究

三十二 参加会议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结果明确表示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录的,不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第三十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事项的。

(三)未提供真实信息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招投标和集体决策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擅自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拒不执行决策或擅自改变决策的。

(八)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能够补救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九)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一)决策执行督办不力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 凡属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 公司应对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落实监督、督办、报告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

“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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