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9-03-07 07: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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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2]19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31
【实施日期】201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全区社会保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60个)。
在推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包括:自治区有关单位及各市、县(区)所属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基层机构、社区(村)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80名)。
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推动政策落实、提供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自治区有关单位及各市、县(区)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基层机构、社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政策落实上有措施、有实效,工作成果显著,在本地、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示范作用。
2.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试点进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支撑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化服务、引导群众积极参保、解决相关制度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上有特色、有亮点,取得良好效果。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无拖欠,财政补贴及时到位,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规范,宣传发动深入人心,单位无违法违纪问题,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热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熟练掌握政策内容和经办规程,在推动政策落实、加强经办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心系群众,勤奋工作,作风务实,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深受组织认可和群众好评,清正廉洁,近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推荐程序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审和组织协调工作。请各地级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分配的名额总数,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分配意见,报地级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本地区推荐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