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07-23 05: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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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1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活动确需对方接待的,由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做好登记备案,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3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用酒情况等内容。

4、加强公务接待费审核报销。公务接待实行一次一结账,在批准的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支出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1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3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110/人;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工作人员用餐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得超过30/人。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体现临沂特色,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委领导到基层调研,一律不用酒,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委领导和随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

4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安排警卫,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5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6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三、说明事项

1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

4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015610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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