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8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郑建文〔200893 发布时间:20081203 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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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建文〔20089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卸的监督管理。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
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委托专人对产权单位进行实地考证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备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记录。 第八条 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郑州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登记。符合国家、河南省相关标准的,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原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并按规定重新核发备案证和备案牌。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使用记录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
“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审核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
个工作日内到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安监站在收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给予回复,做好台帐登记。安装单位在收到告知回复后方可组织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六)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仅限于登记的设备和施工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移到其他工地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不含自行驱动行走的起重机械,例如汽车起重机)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与备案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米,设备备案牌为该设备的身份标志,不得随意拆取。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备案牌、使用登记证不得转借。 第二十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行诚信考核制度,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有虚假行为的和不如实填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使用记录的,市建委可随时撤销备案登记,收回备案登记证、牌,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单位不得从事应在备案、告
知、登记后方可实施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由安监站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注销。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市)、上街区负责备案登记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查询系统服务,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应当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上报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出租、
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时作出停止使用、限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经济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名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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