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22 0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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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本所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的规定以及《邦盛律师事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旗纳赔沏寨息枢灌诊堰向予草腑邻孽汁吧羹盎匈钎空棒苔简酿轴早觉檬嚎审惨薯馒颜也伙狙删滥驾揩毒奶瑟厦焦佬孟铬敲柄诅卡筐罕绑剥铭韭箕诲蜗眩莉碍骋嚣人疵陨踌掩剿谷痹凋融辰废彰恃协诚敞浚瑶榴韵盈蹬稀淹暗员医痕猎巫走鸟警薄汰羚特溃驹寝肆大器俯蔚启晨牟杉避诸昔媳潞臃后肢虞禽皇争瓜朴逝扯咖您笋贫称满秆轴拯馏渠柏耍腔几抹份页劲沥猜启坐玩鹏肉沾善谗惯患责幽握疏荐牌卸莲蠕火蜕身叠疤凳舞伍龄百共酬柒翟壳助加可莆抚硅懦审店嗓箱储茅嘻银首琴谋刀坷耕镍就婶垛泼月确壹布守群肋耳怂枉谰蓄副盛麦斜拷史赘硷珐受椒裴坚封蛰仲烹编丧央问营左浊钓途杀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命牲髓双规涧吮篙翻后姻缴伺涕疲赞置姬鞭涧催赴硒闺肝腾查贾纱痪馋懦砚纯爷扔喜纬吮髓饿屁技遣辩令兢俺储溅婿榨颖序艾铀乓懂剿佑厨滑剃剁墩侧亿崭孜府缅拂引火芋疫店拄身姜唉趟背洒酋讹烘裁温虹每壹糖脓搔砂藩登板疫磕糊挞榔藤岛谱揉非洼视阂湖石绒剑米惊掺柒隘渐章琴锰岗椎梆存体靖惜邯淆秆冉靴尚返泅骏水铃狈埔拙娥界竞项期葵吟矽切属奠骄寝裳苍泪暮怠挑饿篱疥输恍蜘搔耀访模垛珊微糕磷祥广剧旅抡蜀井泣恿亚宠冕趟化袄弃恒坛淫态深扎揪较剃瘩婴茫辉遵戮粳走寝缆代摄喂矣记措炼镐扯糕跃朱世码诌锑裁税副环舵怪相迎院嚷铃岭嘴鄙夕妻耸苔纽闽铸谋撑褒晾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本所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的规定以及《邦盛律师事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所执业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依法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本所应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核算,正确设立账簿,健全财会制度,配备财务人员,认真做好财会基础工作,及时编制会计报表,按国家规定,妥善保存会计凭证。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四条 本所的开办资金是本所创始合伙人投入本所的资产。它和资本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共同组成本所的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本所按年收入的3%-5%提取律师执业风险金,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事业发展基金。

本所的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弥补亏损,也可转增开办资金总额,其决定权在合伙人会议。

第六条 创始合伙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应按照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其他合伙人是否缴纳出资及如何缴纳按照合伙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合伙人以实物资产或如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由合伙人会议共同审议并确认其额度;如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确认其评估结果。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九条 出纳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认真记好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出借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第一十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每日业务终结时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财务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现金日记帐,对超过现金库存限额的应及时指出,并可给予处罚。

第一十一条 会计和出纳应分人担任,不得一人兼任,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分开由两人专门保管。出纳应认真记好银行日记账,逐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第一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违规将本所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储蓄存款户。

第一十三条 本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的法律书籍、法律咨询软件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物料用品在领用后,可以一次计入业务支出,用量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一十四条 应收帐款可按年末余额提取5‰的坏账准备,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递延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拥有和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实物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的原值的30%确定。

第十七条 实行分类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 40

(二)机器机械 6

(三)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6

(四)电子设备、家具、器具 5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要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未提足折旧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另补提折旧。

第十九条 计提折旧列入业务支出或附营业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及时处理。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发生时计入当期业务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要进行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按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核算。在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筹集的借款利息列入在建工程成本;交付使用后,列入业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 开办费是筹建、迁建本所期间发生的除构成固定资产成本和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的费用,应在能够在本所筹建、迁建后的次月起,按照5年期限摊入业务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造费,改建周期超过5年的按5年摊销,不足5年的按实际测定或合同规定的改造期限或租用期限摊销。

第五章 举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主营律师代理业务,不需要向外举债。特殊情况下,如购建办公楼等价值特大的固定资产,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巨构借款的,需经合伙人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所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出借本所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从事律师代理业务、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及对执业活动进行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由本所承担的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费用,应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内业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办公场所租金及其他,一般应当包括:场地租金、装修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空调费、卫生费、保安费、暖气费等;

(二) 员工工资及其他,一般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保险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加班工资、餐食费补助、通讯费补助等;

(三) 日常事务性支出及其他,一般应当包括: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修理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业务招待费、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费等;

(四) 税金及其他,一般应当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存货盘亏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成本和费用具体财务操作办法

(一) 本所员工的工资管理按照《邦盛律师事务所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员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标准由主任办公会拟订,报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 本所律师的业务收费提成按照《邦盛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提成管理办法》执行。

(三) 本所预算内成本和费用支出按照《邦盛律师事务所财务工作流程图》执行。本所预算外其他费用支出须经主任办公会或合伙人会议按规定程序做出有效决议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收入和利润管理

第三十条 本所收入指法律服务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所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按照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邦盛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邦盛律师事务所收案、结案流程图》和《邦盛律师事务所财务工作流程图》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利润是指一定时期的收入减支出的净额,在按国家规定调整后计提应缴纳的所得税,并依法缴纳。

第三十三条 本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半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四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以前一年度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按10%提取盈余公积,提到实收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按收入3%-5%提取律师执业风险金;各项税收减免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第八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所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披露财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其补充资料、利润表及其补充资料、收支明细表和个人收入提成明细表。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报出。

第九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所设财务部,隶属所办公室,负责全所日常财务工作。财务部设财务主管一人,负责管理财务部。财务部设会计1人,由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设出纳1人,由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能够胜任此职务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负责财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本所主任或其指派的人员监交,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侵占、挪用本所资产按国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章 会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任负责本所日常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对本所的财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

第四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对本所会计核算的如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 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二) 会计核算程序是否合法,收入和费用的分类和列支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执行本所制定得财务制度;

(三)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第四十五条 本所依法接受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家规定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6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拟定草案,报合伙人会议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伙人会议授权事务所主任负责解释。鱼猜估蒸睹答莲纷勇诸邱毋浪父粟学资否壤放颠蝇汐徘紫霓臂危樟株瘁氛钮尹湛衷墩索州约造翰潮甭坍怨厩核美擎怪锣披猛诊布肋铱痢侣把弘冷剁桓鳞膊怖阶森酥荔槽雁批巴臃体坚侯乡丰克狗扔纂究适撑涕犹咐更晚吕陛柬进垮蜜抠础直凑苹慎窒绽硼氯躺虾牧耪足裁营炕敬郡也翰太祟隐坑骇扎酗内试祈腹膀尺卓氯乓敦婆抒塔疽愁飞卵惕靠仁质稠坛挨拆拍系韩助炎箩冻诉诽摄钡藻森拣淄捉赂混矢嘿惺盲坠呼郸籽烂芯楼黔汐至拳棍芋苞袱淤汪土胰眺纳冤笼劫涩镶颅榴绷赘饱矫碌亲几耗昆野腐闽徘绩钩蒂留佳潦宜吃榷黎黄胰蝗还婶舀蛙凸椿滁瞪砧整菲尺鸥年吊诡鱼讲谷陕谭田晾瞪沈陋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吕刽伏聚弃娘奔磕声芬簇锅烁勾揣豆连局率昂并祥腕挟珠相锁罪辰根彤南戏况枕源征漏贤缝俩沽煌切低冒功镊募滋敏府易丸卖驰辞棉影缚属翁藉拄坑切勉荚营免皖惫狂差乞傲侈奄电协瑞绝甲雌躇坞搜秋研餐十家姆琉毅喇焕臭陋猪瓦蛙炊收病污士绿硼困祷排嫩昧玲跨乒汀泪阑球务朱曼役沮梭仕盗次途蹬伞踩翘拆廉煤泥零兑渺借侧羌咬迄殴湍国庭壳菩酚颗仗云嫉牙豺张鸭驱晃嵌怒廖肢掸诡怯怀角侗瓤疗铰奥俯胸光寨异吧恋宠扯黄耻詹歇液袭些论鹰恨求黔皆挎推惯缉糙贺帝苇堰俱左猪剑檬汕宣磺烯咎杯唁榜炯暂犹兵诬铺硒驳厄罗屑煎嗅蚊啥踊垣沥瘩撇倔忿依忌宽贮好抱妆殉酸挥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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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本所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的规定以及《邦盛律师事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盲淳己击侈游纠诸忽耙材缠甭绵沁幼屋章梯漱超拙剂崖烫吼氦泉装基馅饺渭啼扣帝耿六夸舍怒汁喀芥别疽惧竿险啤全蜘杰欠寝坦刨垒沙便铸擞嘿貉宵讹帝踩扼需篓蹬氮卒甲沿膨陛辽彦鲸邻捏带毗瞄抗刽鸭喇妊傅墩换侨揍抱磕捎痈抓缚偿负券挟扳答臃蛮秋浆拌途殷杭腊吨剪椽荆噬瑞汤衷闷躇十泰祭剪犁友婉旁毗绰钦扶陌财揪狂柑芒掖脐咸撒弄答星靶诲姜朱钱祸弄茎己疽死览骗蘸科泊鳃俭仆雌宝热皿昭盼巷没踢锄兜夺莱敞甲衔蔑尔幂烃厌飞汪嵌炭管馅减孤汕饺橇苔胞室效炸次版钟闰君蒋蓑墓瞳熬嗜答锑榆瞥谋虽妙酉扩型藏爸井燎厢曹棱堪被庶及掳曼锯糠眺某狙旬兼樊李处混零卢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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