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模板

发布时间:2017-12-21 16:42:59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会见时间:2017

会见地点:深州市看守所

案件阶段:刑事侦查阶段

会见人: (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

问:我是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示律师证),接受你哥哥刘成兴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你在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于你的父母的委托,你是否同意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答:

问:那你看一下我的委托代理书,没问题的话请你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你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业务活动主要是:1、向公安机关了解你涉嫌的罪名;2、向你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3、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你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下列权利:1、会见和通信权;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3、申请调取证据权;4、调查取证权;5、提出法律意见。你是否听清?

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在不同的阶段法定期限如下:

一、侦查阶段1、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5、逮捕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上述介绍是否听清?

答:

问:在今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叙述自己知道的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你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你认为本案的侦查人员以及以后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可申请他们回避;2、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3.、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办案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4、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你告知的权利以及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5、享有辩护权,你可以自行辩解,也可以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6、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如果你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可依法进行申诉,也可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如果你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可依法进行控告。你是否听清?

答: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否听清?你是否有上述情况?

答: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你现在还是无罪的,仅仅只是个嫌疑人而已,所以你心里不要太悲观,相信办案机关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来侦办案件的,你是否听清?或有啥疑问?

答:

问:好的,现在我需要了解一下你的基本情况,请你简单叙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答:我叫 男, 日生, 族,籍贯 ,家住 工作单位

问:好的,那再请你说说你的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被刑事处罚的罪名、期限。

答:

问:你是何时,因涉嫌何种罪名而被拘留的?

答:

问:在拘留之前是否受到羁押?你是否有前科劣迹?

答:

问:在你被拘留后,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违法办案行为,需要律师为你申诉、控告的?

答:

问:你是否收到逮捕通知书?是何时收到的?

答:

问:你知道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什么一个概念吗?需要我现在向你解释一下你所涉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

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是指用于上述枪支的各种类型、型号的子弹;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已失效)中规定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火线、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违反规定将枪支、弹药、爆药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违反规定逃避邮检通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出;非法储存,是违反规定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点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你清楚了吗?

答:

问: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此罪,你对此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简要陈述你的异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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