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发布时间:2011-12-03 22:55:42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1、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4、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人寿保险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赖规定,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a,退保金b,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c,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

7、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2年后,如果投保人逾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8、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

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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