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2 01:36:10

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7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52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2015610

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市级统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财政、审计、残联、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和计生、金融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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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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