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7年城镇内河(湖)

发布时间:2020-06-26 03:08:16

海南省2017年城镇内河(湖)

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7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0号),进一步做好2017年城镇内河(湖)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水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列入我省三年治理行动方案的64条河(湖)要全面开工建设,39个断面达到水质目标(详见附件1),水质达标率提升到60.9%;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消除率提升到70%,其中海口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面落实“河长制”和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河流排污口,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全面推进污染水体综合治理。2017年计划投入30.6亿元,全面推进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的综合治理,64个污染水体综合治理工程要全部开工建设。推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集中清理内河(湖)积存的污物、清理打捞水面漂浮物等措施,保持河道堤岸整洁、水体水面清洁。实施活水流畅、河道清淤及水网动力补水工程,改善城区水系水体的流动性。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全省2017年要完成18个城镇内河(湖)水体的综合整治,其中海口市4个、三亚市4个,陵水黎族自治县2个,琼海市、万宁市、文昌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1个(详见附件2),其他市县辖区内的城镇内河(湖)断面水质要明显改善。(牵头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广深耕深施,结合节水灌溉,减少肥料流失。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缓释肥,推广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减少化肥使用量。2017年化肥施用总量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农药使用总量实现零增长。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2017年完成29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在全面完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清单,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或搬迁工作。加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省建设,2017年重点推进无疫区建设、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农业投入品田间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工程、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工程等工作。(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恢复修复水生态系统。加强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作,因地制宜实施生态护坡护岸、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水生生物重构、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将海绵城市设计理念贯穿水环境治理过程,通过低洼湿地、立体绿化等措施,培育“天然海绵体”。有条件的市县要利用水体地形,打造园林景观长廊,增强景观、游乐功能。(牵头单位: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全面落实“河长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全省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河长制”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64条河(湖)河长制相关工作内容;确定由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对由部门领导担任河长的及时调整,河长要负起河(湖)建设与管理的责任,同时在河湖显要位置竖立河长制公示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省及市县要制定出台河长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制度等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强化责任考核,全省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问责。(牵头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全面开展水质监测和推进监测能力建设。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监测方案》,每月对全省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开展水质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跟踪治理水体水质动态,并将水质监测结果及评价情况向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进行通报。落实《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改革方案》要求,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要素齐全、数据共享、测管联动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水环境监测的系统化、自动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加大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各市县要加大对6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的日常巡查和常态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非法采砂、随意倾倒垃圾、非法养殖等水环境违法行为。整合环保、水务、农业、环卫等部门的执法力量,采取“统一检查、联合执法、分头处罚”方式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结合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市县年度水污染整治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要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治污任务落实。

(二)明确部门分工职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要积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农业、财政、住建、工信、交通、国土、林业、公安、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以赴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健全投入机制。健全社会化多元投入机制,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专项资金。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投入,鼓励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多渠道筹措投入资金。

(四)加强立法保护。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务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围绕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防治水污染等工作目标,加快工作进度,配合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出台《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五)推动社会共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评议的力度,积极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大格局。

(六)强化考核问责。根据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对市县落实城镇内河(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启动约谈、整改、限批等问责机制。对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17年城镇内河()水质控制目标

2.2017年城镇内河(湖)综合治理水体任务清单

附件1

2017年城镇内河(湖)水质控制目标

备注:1.2017年全省39个断面达到水质目标,在达标的水体断面总数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各市县可根据实际的治理情况调整达标水体名称或断面名称。

2.的断面是表示受海水影响的断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评价水质的标准。

附件2

2017年城镇内河(湖)综合治理水体任务清单

海南省2017年城镇内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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