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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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信用代码的问答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要求20121031日以前,在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均应持有机构信用代码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及要求,201261日起,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将协助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办理本单位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客户申请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请以手工方式准确、完整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经核实信息(与开户的单位证明文件一致,如有变化的以实际情况为准)无误后,贵单位授权经办人请在《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相关栏目签字确认,提交我行柜面或委托我行客户经理取回,我行将协助完成机构信用代码证制发、并及时送交贵单位签收。
有关机构信用代码介绍、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所需提供资料及注意事项详见附后《机构信用代码问答》《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及说明。申请办理所需填写的《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请向我行柜面索取。

一、什么是“机构信用代码”所称的“机构”
“机构信用代码”所称的“机构”是指把人力、物力和智力等按一定形式和结构,为实现共同目标、任务或利益有序有效地组织起来而开展活动的社会单位。针对现有不同的机构,我国目前主要准入管理部门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外交部门等。
二、什么是“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是指机构准入管理部门为机构编制的、用于识别其身份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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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标识。
三、什么是“机构信用代码”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以人民银行派发的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代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共18位,包含5个数据段,从左至右依次是1位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2位机构类别、6位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
四、如何办理机构信用代码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在2012531日(含)之前已经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可主动向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行索取《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连同相关资料(包含并不仅限于:工商银行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交与基本结算账户所在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将根据客户申请表所填信息并核对相关资料后通过人民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发放、打印机构信用代码证后向申请者发放。
201261日以后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可在开户银行网点提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的同时,索取并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证件资料原件确认信息无误后,在到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柜台代客户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同时,一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领机构信用代码证。人民银行完成配码、发证后,由开户银行将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同时交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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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地址
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号类型纳税人识别号(国

税)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经济类型注册资本币种办公(生产)地址




组织机构类别登记注册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地

税)组织机构代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万元)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上级机构(主管单位信息
名称登记注册号类型机构信用代码


登记注册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本机构自愿申请机构信用代码,授受理申请商业银行名称:权经办人提出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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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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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信用代码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
机构信用代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不影响现有其他机构代码的派发和使用,与其他代码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覆盖现有全部机构代码,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二、申请机构信用代码应提供的资料1.有效的登记证明材料(包括各类《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2.有效的《税务登记证》3.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申请表的所有信息均应填写完整,没有该项信息的除外,如暂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可不填写“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无“纳税人识别号”“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机构可不填写该项;
2.“申请机构名称”和“注册地址”应填写登记证明材料上的机构全称和地址;
3.“登记部门”包括工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宗教管理部门、外交部门、人民银行、其他;
4.“登记注册号类型”包括工商注册号、机关和事业单位登记号、社会团体登记号、民办非企业登记号、基金会登记号、宗教证书登记号、其他;
5.“组织机构类别”包括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其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法人、未登记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机关法人、机关的内设机构、机关的下设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宗教活动场所、境外在境内成立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
6.“经济类型”包括内资、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它内资,港澳台投资、内地和港澳台投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港澳台独资、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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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国外投资、其他;7.“上级机构(主管单位)”填写要求:对于分支机构填写上级机构信息,对于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填写集团公司信息,于事业单位填写主管单位信息,对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填写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其他情况可以不填。

有关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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