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

发布时间:2019-05-24 03:05:40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12]7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7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9320日颁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以发布。现将实施《规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产品拟任职基金经理注册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协会在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基金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协会在核准之日正式办理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二、关于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拟任基金经理申请注册,应参加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已办理基金经理离职注销手续后再次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也应参加考试。现任基金经理的考试另行安排。

现任和拟聘公司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考试另行安排。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关于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认定

《规则》第九条第六项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是指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含2次)。

四、关于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认定

《规则》第六条第二项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是指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

五、关于注册、变更、注销申报材料

(一)《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应包括申请或备案的内容和公司承诺,并将其它申请材料作为附件报送。公司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已对申请或备案材料的全部内容进行了审查核实,材料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遗漏等事项。

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应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基金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格式见附件2

(三)《规则》第七条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考察意见、工作评价

考察意见、工作评价应当具体明确,详细说明拟任基金经理的品行;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投资、研究或交易经历;遵守基金合同情况;投资业绩表现;主要研究成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投资、研究、交易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曾经被任职单位处分、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如有,说明具体情况)。考察意见、工作评价需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四)《规则》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个人承诺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申请人应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1 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2 遵守中国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协会的自律规定,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 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

4 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5 在基金投资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所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申请人应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并签名。

(五)培训情况报告

关于《规则》第二十四条要求公司每年报送的在职基金经理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情况,也适用于公司聘任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请于每年120日前填写 “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培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六)通过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因在考试报名时已提交《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及(四)至(七)项,其任职公司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时可不再报送以上材料。

六、关于非公募基金投资经理注册

公司聘任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无需在聘任前注册。为做好投资管理人员报备登记工作,请各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公司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见附件4)及上述人员的变更情况,并报送新聘任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七、材料报送要求

(一)纸张

所有提交协会的纸质材料均采用A4 规格。

(二)电子报送方式

公司在以书面方式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的同时,应登陆协会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http// channel.sac.net.cn)进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档:

1 《规则》第十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对外公告;

2 《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规定的基金经理(含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

3 本通知第六条第五项所要求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培训情况汇总表。

此外,请各公司通过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本通知第七条所列的非公募基金投资经理的变动情况。

八、公司联系人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和报送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培训等相关材料,并将基金经理注册管理人员联系表(见附件5)传真至我会。

九、协会联系人

联系人:罗晨 张蓉

联系电话:010-******** 010-********

传真:010-********

邮箱:luochen@amac.org. cn zhangrong@amac.org .cn

附件:1、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2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3 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培训情况汇总表

4 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

5、基金经理注册管理人员联系表

附件1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时办理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以下简称注册)、变更注册(以下简称变更)和离职注销(以下简称注销)等手续。

未按照本规则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第三条 基金经理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勤勉尽责,执业行为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负责报送办理基金经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所需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应当保证向所任职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三)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基金经理决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拟聘任基金经理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四)拟聘任基金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五)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七)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八)拟聘任基金经理近1年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说明;

(九)拟聘任基金经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执业态度的个人承诺;

(十)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协会接收公司报送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等机构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的;

(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

(四)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

(六)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

(七)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

(八)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

(九)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年检的;

(十)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

(十一)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对外公告聘任基金经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 变 更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增加或者减少管理基金的只数;

(二)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由管理一只基金变更为管理另一只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