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
发布时间:2019-03-13 17: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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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委办发[200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05
【实施日期】2003.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
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03]8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今年省委、省政府已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司法厅还制定了《关于落实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稳定的高度,按照实施意见和省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扎实抓好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5日
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在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加强。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全省90%以上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在全省纵向形成乡镇(街道)调委会、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自然村(居民小区、车间)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四级调解网络;横向形成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城建、经委、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把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讲政治、懂法律、通政策、有文化、熟业务、善调解、好形象的队伍。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的村(社区)达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下,在综治部门协调下,接受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二)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
(三)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群众自治。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五)以事实为依据,秉公调解。
(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七)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三年规划及措施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划三年时间实现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
第一步:2003年,各地要抓好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以调整和建立基层调委会为重点,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2003年底前,全省有5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调委会完成调整、整顿、充实工作;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全省四分之一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90%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5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比上年有所增加。
第二步:2004年,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三分之二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6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比上年明显增加。
第三步:2005年,各地要对三年来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做好评先奖优工作,促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2005年底前,全省90%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联动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
采取以下措施抓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院确定若干个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省司法厅确定3—4个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县,设区的市司法局也要确定1—2个试点县,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重点抓1—2个乡镇,司法所要重点抓1—2个村(社区)。通过抓试点工作,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面向基层,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研,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为基层调委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三年内,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适时组织力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对每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验收。把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经常性督查结合起来。各市、县(区)法院和司法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五)2005年底,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会,对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总结表彰。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规范化标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全省乡镇(街道)、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可根据人员数量及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