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和摊贩”不需申办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2-11-27 07:48:51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不需申办许可证

罗世永

[摘要]目的 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方法 深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及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进行社会调查。 论点 对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自律和市场竞争能有效保证的低风险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分别应由质监和食品药监部门实行登记式备案管理,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应对其设定任何形式的前置性许可(如生产许可证、准许证、QS证);不应对其限定销售区域。 结论 质监和食品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实行产品抽检,经验证合格,保证其食品卫生、安全、无毒、无害并对其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即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准其无限制地进行入市场销售。有关部门必须责无旁贷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关键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Manufacturing license might not be needed for food workshops and stall-keepers

Shiyong Luo

Xin Qiao Epidemic prevention station of Zizhong County, Sichuan Province

Zizhong County (641200), Sichuan Province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andardize the supervising measures of food workshops and stall-keepers, and ensure the food safety. Methods To investigate traders of food workshops and government regulator of law enforcement deeply. Argument The low risk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food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workshops and stall-keepers could be guaranteed effectively through the self judgment, self-disciplined and market competition of consumers; The supervision could be achieved by the registration record management style of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and the business license issued by the business sector; Any forms of first set of license (such as, production license certificate permit QS) should not be set; the sales area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o. Conclusion To ensure food hygiene, safety, and harmless,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should perform product sampling from food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workshops and stall-keepers and the registration record management of the information associated with food hygiene, safety, non-toxic and harmless and issue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No. 29 item of ‘Food Safety Law’; The business license should be authorize by business sector to permit no-limited sales in sales market, and the dail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under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should be enhanced.

Key words: Food workshops Stall-keepers ‘Food Safety Law’

‘Food production license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文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定行政许可[1];国务院也未对其设定前置性行政许可[2]

然而,两年多过去了,全国除宁夏外还没有其它省人大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理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如何既鼓励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整治打击其非法行为,保证食品安全,目前的认识和监管行为越来越混乱。

1 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法,依据《食品安全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6篇法律文献得出法律理论依据;通过典型调查法,对近几年对我国出现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及瘦肉精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研究;采用个案调查及走访调查法,作者通过深入到某市郊区42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及某市工商、卫生、质监执法监管部门进行了为期两年多的社会调查。最终判断、分析、辩解、争论得出如下论点:

2 论点

对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自律和市场竞争能有效保证[3]的低风险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分别应由质监和食品药监部门实行登记式备案管理,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应对其设定任何形式的前置性许可(如生产许可证、准许证、QS证);不应对其限定销售区域。

3 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设定行政许可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法设定前置性行政许可时规定:“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4]

如果各省人大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设行政许可,不但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并且违反了《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5]。这种管理办法将造成监管混乱,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施行中将因冲突被否定而形同虚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2010116日通过并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办理《生产准许证》并作为前置性行政许可。这增设的行政许可就违反《立法法》中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4]

某市质监部门自《食品安全法》0961日施行至今,依旧还在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派生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管,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按他们的规定等同于QS证。这不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还滥用权力违反《立法法》一般规定服从特别规定、旧法服从新法的原则规定[5]

一些地区及部门规章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产品进入超市、集市贸易、跨区域销售,这不但是一种歧视性的贸易壁垒,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6]

办证并不是唯一的监管手段。

近几年震惊全国甚至世界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大头奶粉(又称杀人奶粉)”、“苏丹红事件”、“矿物油大米”、以三鹿奶粉为代表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及双汇火腿肠原料中的“瘦肉精猪肉”事件不都是发生在一些大型生产企业吗?不都是办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某些食品生产(如豆芽),本有简易的生产方式,非要办一个什么生产许可证,用现代化的工厂生产,其结果,大批人失业了,价格垄断抬高了,一个统一违法添加贴有QS认证的无根雪白胖豆芽要百姓吃了。

那些具有高学历,通过普法教育的高层次管理人才,证照齐全的现代化管理企业,并不一定比没有什么文化修养,法律意识不健全,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多干好事,要说前者的“优点”就在于:霸市抬价,统一集中施毒。

这些追求高额利润,置消费者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违法添加的证照齐全企业,除了其法律意识淡薄外,最起码的企业良知、良心、道德都极端的败坏,不是什么QS证能限制其违法行为。

从古至今没有“QS证”的时代成百上千年,没人能说明违法添加多多少案例; QS证监管模式年代,同样没有人能说明违法添加少了多少案例。

并不是所有的高科技、现代化、大型固定的食品生产方式都适合我国国情,并不是所有简单、传统、小型、分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就脱离监管范围。

历史经验教训证明: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与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直接关系!与是否办理QS认证没有直接关系!关键在于监管部门的经常性监管是否到位!

那么,有的部门又为什么会热衷于设置办证式监管模式呢?其一,通过办证可以发挥一定的规范监管作用,其二,可以推卸责任,其三,从另一个层面讲,可以权利寻租。办一个“什么认证”“什么生产许可证”少则23万元,多则910万元,这些收入其中一部分被送礼用了,另一部分还得通过中介机构遮饰拿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单位数占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总数的60%以上,数量庞大,从业人员众多,多数为成百上千年的传统食品,分散经营极大地方便满足了大众百姓的饮食文化需求;生产条件简易,成本低廉,价格不高,易被百姓接受。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置《生产许可证》、《准产证》、《临时生产许可证》、《QS认证》或《生产准许证》等形式都是行政许可行为[4]。这不仅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其结果还将违反造就数量庞大的违法经营者和失业群体,百姓的传统风味、价廉物美的饮食文化需求,势必将被抹杀,百姓也不愿看到把传统风味食品制作作为非遗加以保护的境地。

4 结论

质监和食品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实行产品抽检,经验证合格,保证其食品卫生、安全、无毒、无害并对其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即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准其无限制地进行入市场销售。有关部门必须责无旁贷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0118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不需申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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