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流程货物险(保险公司通用)

发布时间:2011-12-01 16:31:38

货运险出险理赔流程备忘录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给贵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对出险后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做一个特别说明,希望贵公司配合,以便在出险后能更好地做好理赔工作。

货运险与其他险种不同,有其特殊性,货物从启运开始,始终是处于一种动态,其风险存在于每一个环节,因此贵公司应对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一旦发生了损失可以及时处理。

1.及时验货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要求收货人或者货代及时验收,已确定货物的完好。

2.通知检验 收货人或货代在验货时发现货损后,应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检验,(例如:外轮理货公司、港务公司、航空公司、海关、商检、船方确认函等)取得事故签证。

3.损失通知 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书面提出索赔申请。

4.施救处理 收货人和货代应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施救,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同时也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好货物的包装及容器等。

5.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安排好现场的查验工作(出口货运险应及时通知保单注明的检验代理人),现场拍照,清点货物,确定损失原因,确定损失数量,做好现场记录。

6.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根据保险法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因此当被保险人发现损失是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要向第三方索取货损货差证明,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向对方提出延长索赔时效的申请。

7.相关单证

1 保单正本:是保险合同的证明,证明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也是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依据。

2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和运输契约的证明,也是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时状况的证明。因此,提单是保险人判定索赔人的索赔权益;货损是否发生在货交承运之后;以及承运人对货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重要依据。

3 发票: 这是货物价值的证明,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款金额的依据。保险人还能通过核对发票与保险单、提单三者的内容是否相符来审核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

4)装箱单、磅码单:这是证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时具体箱号、数量和重量的依据,保险人凭以核实具体哪一箱哪一件货物损失,以及货物在数量和重量上的损失。

5)货损货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全控制在承运人和其他受托人(港务局、装卸公司、内陆承运人等)手中,他们要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当货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手中时,互相要办理交接手续,直至收货人。在谁的管控期间货物发生损失,谁就要出具签证,日后将根据有关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这个签证就是所谓的货损货差证明,它是货损发生在运输途中和损失有关的责任方的有力证据。

6)检验报告:这是确定保险责任和赔款金额的主要依据。检验报告是保险公估人经过检验后,对受损货物的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损余价值和处理损余经过等的证明材料。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事,即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船长要在航海日志中记录下来,向卸货港或避难港的港务当局递交海事声明,声明船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海事声明要得到港务当局的签认。

8)索赔清单: 这是被保险人提交给保险人并要求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赔金额和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等。

9)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

这些文件往往应包括第三者责任方的答复文件,这是证明被险人已经履行了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至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则不属于被保险人所能决定的。

理赔流程货物险(保险公司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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