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杨永芳故意杀人案-word范文(2页)

发布时间:2018-10-17 05: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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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芳故意杀人案

杨永芳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X)西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芳,女,1950年2月8日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4月9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X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1X)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芳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1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芳到庭参加诉讼。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X年8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又因核实证据,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永芳与李仕明(另案处理)系近邻,自201X年2月起,两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约定结婚共同生活。杨永芳多次对其丈夫白长培提出离婚,均遭到白长培的拒绝。杨永芳和李仕明为了达到尽快结婚的目的,两人数次商量用药毒死白长培。201X年农历2月初,杨永芳在两河口街龙昌金商店购买农药氧乐果一瓶。201X年4月6日17时许,杨永芳趁白长培外出干活之机,将提前准备好的半瓶氧乐果全部倒在给白长培留的晚饭中,并在饭里拌上方便面调料。白长培傍晚回家,饥饿中找到杨永芳给其留在锅里的晚饭煮热就吃,吃了一半就感觉头晕、恶心并作呕,随即跑出家请求其子白自兵送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白长培幸免于死,医院诊断为农药中毒。经鉴定杨永芳给白长培投放的是有机磷农药氧乐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搪瓷碗及碗底遗留的食物残渣,书证户籍证明信,证人白自兵、李小艳、任秀文、邱立成、詹成芝、李仕明的证言,被害人白长培的陈述,被告人杨永芳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陕西省公安厅公(陕)鉴(理化)字[201X]258号检验报告,西乡县两河口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芳遇婚姻感情纠纷未能寻求正当途径解决,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生活的目的,采取投毒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丈夫白长培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芳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永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永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4月9日起至201X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蒙 悟

   审 判 员:谯能德

   人民陪审员:刘小荷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雷净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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