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7 23:42:5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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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处置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提出、上报、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资产处置过程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对处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2.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处置方案应当 履行“五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资产处置必须进 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确 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或者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 定处置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 1 万元1 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交易服务站公开交易;1 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处置方案送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审,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资产处置前,应通过村公示栏、乡镇阳光村务信息网等,就交易事项、资产基本信息、议定价格、交易时间、地点、报名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资产处置应全程公开,乡镇纪委、“三资”代理中心、村“两委”、村务监 督委员会派出成员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在严格监督下阳 光操作。

5.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在村公示栏、乡镇阳光村务信息网等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

6.资产处置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鉴证。处置交易完成后,所有原始资料(包括会议记 录、处置方案、合同、招投投标材料、公示情况等)交乡镇“三资” 代理中心存档备案,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或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7.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账统一核算。集体资



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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