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0 20:55:18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
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11.04
【字号】皖价费[2008]203
【施行日期】2008.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
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8203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局: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200723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最低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元。
二、各市在省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园评定的等级标准,在成本调查基础上,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同时要严格审批程序,严禁相互攀比。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文件规定,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管理,严禁幼儿园擅自立项收费,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任何费用;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保育教育费退费和伙食费结算的有关规定。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幼儿园擅自立项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以及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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