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监理特点与我国监理现状

发布时间:2019-12-17 14:03:34

国外监理特点和我国监理现状

一、起步早、规模大、社会化程度高

  国外的建设监理有数十年的历史,最早的伊伯森国际工程公司成立于1881年,至今已有116年的历史。由于国情不同,对监理

公司的称呼和理解也不尽相同。我们称“监理公司”,尽管实行“三控制、两管理”的全方位监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定期是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而国外则称之为“工程咨询公司”或“顾问公司”,或管理公司。其形式有两种。

  “工程咨询公司”或“顾问公司”工程范围较广,管规划、设计和施工,而建设管理公司(CM公司)直接管理施工,比较接近我国的监理公司。  

在国外,建设监理的社会化程度相当高,不仅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实行监理,一般的民用建筑同样要委托监理。从监理的范围看,不仅监理酒店、写字楼、商业设施、公路、桥梁、机场、工业厂房、学校等工程,也监理普通的民用住宅建设。只要有工程项目,一般都要找咨询公司,这已成为惯例。他们监理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效率高

(一)国外的监理虽然是全过程监理,但一般多偏重于前期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咨询公司所做的大多是策划性的工作,真正成为业主的参谋和顾问。在旧金山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指挥中心,我们看到顾问公司制作的各类工作图表,如工程进度图、工程施工管理图、工程总进度计划图、劳务用工总计划图、资金使用总计划图、管理人员使用总计划图等,面面俱到,相当完备。

(二)国外实行的是高技术、高智能、现代化的监理。他们特别重视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办公全部实和微机管理,工作效率极高。他们不限于施工现场的控制,更注重在技术上、方法上、效益上的控制。在工程项目监理上,也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并由工程师、业主、施工承包商参加,共同研究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理工程师负责解释文件、合同、签发付款单,主抓工程进度。由于承包商是通过招标竞争而来的,他们非常重视本公司的信誉,重视产品质量,偷工减料的现象极少,但高估冒算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业主很重视依靠顾问公司来核查各种资料文件,如审查承包商的工程量清单、操作手册,设计说明等。

(三)国外的监理工程师具有极高的权威。由他们签发的各种指令,如“开工令”、“停工令”“付款令”等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阶段,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结算、审核工程资料,并输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再者,监理工程师本身的素质也很高,不仅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而且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监理(咨询顾问)公司同其他组织的关系

(一)监理(咨询顾问)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在国外,政府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法、管理咨询公司的咨质,但不过问具体业务。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那些资质低、信誉差、技术水平低的咨询公司很难生存和发展。

(二)监理(咨询顾问)公司与法制的关系。工程质量是承包商或营建公司的生命线,咨询公司和业主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控制质量.由于国外的法制健全,执法严格,民众的法律意识强,因此谁也不敢贸然违反法律而不顾工程质量.

(三)监理与业主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监理(顾问)工程师行使业主所授予的权利。

(四)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承包商必须坚决执行。

四、监理酬金的计取情况

  首先,咨询公司对监理项目的取费,一般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比,或按双方约定的总监理费用计取。费率标准一般是工程造价的5~10%;

其次,业主对咨询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很重视,如采用后节约了投资,业主会对咨询公司给予节约投资30~50%的奖励;

第三,监理工程师在负责该项目过程中的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加班费、各种检测设备使用费等均由业主另外承担。

体会和建议

一、加强行政干预和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在我国,由于认识上的不一,更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很多项目的业主仍然沿用过去的“建设指挥部”、“筹建处”的管理模式,主动委托监理尚未形成制度。监理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是靠技术水平和信誉去竞争,而是靠关系、靠压价拉任务,还有的靠所谓“公关”搞项目,这样既扰乱了监理市场,又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在目前,一定的行政干预是必要的,对已出台的法规要强制执行,同时要规范业主的行为,这样建设监理作为一项制度才能健康发展。

二、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监组织。

  我们强调加大监理覆盖率,但不是要成立很监理公司,要重视企业资质,重视队伍素质,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审批。对现有的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在市场的竞争力。在当前,监理单位搞联合或组建监理有限公司也不失为一种方式,形成规模监理,但总的是要在提高队伍素质和监理水平上下功夫,不能搞“空架子”,不能“刮风”。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搞些规定和措施,强化这方面的工作。

三、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

  建设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不但要懂技术,而且要懂点经济、懂点法律,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一个监理公司的好坏,监理人员素质的高低起阗决定性的作用。国外一些大公司之所以享有盛名,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专家,相比之下,我们的有些监理单位差距甚远。

四、加大监理力度,提高监理水平。

  要树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要给监理工程师权利,台质量否决权,工程款拨付权,对不合格承包商的调换权等等。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有的已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明确,但还要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在监理手段上,要向高科技、高水平发展,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推进建设监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顺利健康发展

而我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自1988年起步,至今已有17年。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作为监理单位,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作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协调好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的“质量、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顺利推行,但工程监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

 当前,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对监理地位和角色的认识问题

1)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2)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然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员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有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相关权力。

3)有人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参建各单位间的关系协调。

 1.2对监理责任的认识问题

 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2.1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1)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监理工作就不会那么吃力,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2)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而工程进度加快,就意味着业主投入的资金周转就能加快,投资成木就能降低,从而提高投资效益。没有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往往是失控的,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

3)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往往会降低监理人员多提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

 2.1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还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现阶段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制约着设计监理的全面推行。目前,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是搞施工出身,对设计工作较生疏,不能胜任设计监理工作。另外,从目前国家有关建设监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也主要是针对施工阶段的,对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则无明确的监理规范,使设计监理工作无章可循。设计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设计质量的高低,不仅决定着项目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同时也决定着项目投资效益的高低。而众多业主认为,搞设计有专门的设计院,没必要花钱委托监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设计结果不一定会十分完美。有些工程采用不同的设计方案,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经济效果,而监理则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3、监理费的收取问题

目前监理收费也是制约工程监理工作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监理企业的监理收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一方面,有些业主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一项经济负担,将监理费一压再压,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同行自相减价。有些监理公司由于成木小、费用少,在承接监理项目时自行压低监理费,以低价优势承揽工程。再一方面,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是任其竞相压价。

4、监理人员素质问题

4.1考上的不工作,工作的考不上。在我国通过考试并注册上岗的监理人员只占一半左右,有一部分在设计院工作,有一部分从事教学工作,他们中大部分人在监理企业注册挂名,而未从事实际监理工作。也就是说,通过考试的人员实际并未从事监理工作,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并未通过考试,有些甚至未通过培训就上岗,企业注册监理的工程师与实际工作人员脱钩。

4.2监理人员大多为转业而来,无“专业”监理人员。目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和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搞设计出身的对图纸吃得透,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纸吃不透;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欠缺。

4.3监理工程师专业结构不合理,工民建专业多,其它专业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性行业的监理力量薄弱。

 4.4现有监理人员流动性大,大多数监理人员为临时聘用。

 监理队伍中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真正符合监理从业要求的监理人员比较少,监理人才的培养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二是监理企业对所聘用的人员把关不严,未进行严格筛选;三是目前我国监理人员的待遇偏低,不能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四是考试制度的影响,使会干的不一定能考上,能考上的不一定会干。

因此,要想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从长远入手,今后在大专院校开设监理专业,培养一批精专业、‘懂法律、会管理、能协调的高素质监理人才;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三是高并监督企业落实监理人员的待遇;四是要注重现有监理人员的再培训工作,抓好监理全员培训,加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经常性的专门培训。

 5、监理企业的管理问题

5.1监理企业体制问题。我国现在的监理企业挂靠严重,譬如重庆市万州区,大大小小的监理企事业几十家,但真实的只有几家,大多数为挂靠外地甲级监理企事业的私人性质的皮包公司,不择手段把监理业务抓到手,然后临时性拼凑监理队伍,这就出现一种怪现象,没有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企业竟然拥有甲级监理企业资质。

5.2监理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1)管理机构不健全。部分监理企业虽然管理组织机构框图中各职能部门齐全,但实际工作中为了减少人员开支,除现场驻地工程师外,只有公司经理1人统管公司大小事务,往往就会影响企业的管理效能和水平。

2)监理工作程序不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监理程序工作,是搞好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而目前有些监理公司无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有些监理公司虽已通过工509002质量体系认证,也只是作为对外经营的一块招牌,程序文件如同虚设,实际监理工作中不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3)旁站监理工作不到位,现场记录不齐全、不真实。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理旁站制度,尤其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必须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做好现场记录。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重要级别,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旁站的工作范围和旁站部位,并上报旁站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并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及监理员的职责,定期检查旁站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旁站监理人员对旁站监理工作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技术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照抄照搬。部分监理工程师在编写项目监理技术文件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不结合项目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照抄照搬监理技术文件范木,起不到编写技术文件的作用和意义。

5)监理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总监一身多职,难以真正起到总监的作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活动中的全权代表,是监理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实现监理项目的最高责任人,项目总监的作用不是一般专业监理工程师所能替代的。而由于目前我国监理行业中缺乏总监人才,部分监理企业让一个总监担任四五个甚至更多项目的总监,使总监难以发挥总监的作用,不能真正履行总监的职责,进而也影响到项目的监理效果。

 总之,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是一个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业,它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它在工程建设中“三控二管一协调”的作用,才能实现国家在基木建设中大力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初衷。

国外监理特点与我国监理现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