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

发布时间:2019-03-07 08:48:0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地税公告[2014]5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黔地税公告[2014]5号)

为做好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下放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1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省纳税人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报送时间延迟至20141231日,各级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统计表》时间相应延迟至20152月底。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1118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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