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0 16:17:08

【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落实中省市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70号)、《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xxxx〕3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xxxx〕15号)、《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凤政办发〔xxxx〕4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镇各级全额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四)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第二章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

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是指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没有按预算要求使用或没有使用完,仍然在账上闲置、沉淀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八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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