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吴江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0 09:09:38
发布时间:2012-04-10 09:09:38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江市财政局
吴人社规〔2012〕2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吴江市滨湖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请示吴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2.按照《关于吴江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吴人社〔2011〕199号)规定,于2012年3年23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在2011年12月31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下同)。
1.退休、退职(含退养,下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2.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统一增发60元,此项增资和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由各镇发放待遇的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7号)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江市财政局
二Ο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调整 退休人员 养老金 通知
抄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总工会、工商联,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就管中心、退管中心、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存档。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苏州市财政局 | |
苏人保规〔2012〕7号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下同)。
1.退休、退职(含市区退养,下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统一增发60元,此项增资和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
4.各县级市及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小集体及其以下人员、退养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经过换算补缴等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等享受养老待遇的具体调整标准,可由当地按不高于上述标准另行确定,并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5.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特此通知。
附:《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抄送: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管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