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07-01 08:13:39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基层党支部主要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基层党(工)委主要负责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的审批。行政村、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委发展党员,由其上一级党(工)委负责审批。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递交入党申请。由申请人向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或党员服务中心(站)递交入党申请书。全日制在读生原则上向学校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群团组织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对象。团员拟发展入党的,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2、谈话了解情况。党组织接受入党申请后,应于三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家庭等情况,端正其入党动机,鼓励成绩,指出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了解申请人各方面表现。

3、进行民主测评。各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对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申请人进行测评。

行政村党组织必须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对入党申请人能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入党申请人测评票》见附1),测评会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测评时,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方可进行测评;测评后,由支委会填写《入党申请人测评情况汇总表》(见附2)。测评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申请人,方可提交支委会讨论其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具体程序为:支部委员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及思想、工作、学习、家庭情况;支委会根据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工)委备案后,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登记表由支部填写,培养考察期间由支部保存。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接受其入党申请的党组织或党员服务中心(站)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培养联系人书面汇报思想(无书写能力的,可采用口头汇报形式)。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培养考察情况须及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或户籍所在地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培养考察党组织的,原培养考察党组织应及时迁转《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接收培养考察材料的基层党组织,要主动与其原培养考察党组织联系沟通,保证培养教育工作的延续性。

三、发展对象初步人选的确定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设党总支的,还应报总支委员会审议。

四、党(工)委预审

发展对象初步人选确定后,党支部(党总支)应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党(工)委(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优秀青年做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入党申请人测评情况汇总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党总支审议情况等)。党(工)委在审查上报材料后,派人与党员、群众代表(村民代表)进行个别座谈,深入了解发展对象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谈话人数一般在10名左右。谈话情况要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党(工)委根据考察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最终确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五、发展对象考察培养

1、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2、征求意见。入党发展所在地和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通过函调等形式征求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行政村村民被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外的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负责发展的党(工)委还应同步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征求意见。

其他社会阶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发展党员,由基层党(工)委负责政审工作。通过向单位员工,单位周边群众,工商、税务、公安、劳动、质监等部门,行业协会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等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其他社会阶层发展党员征求意见函》见附3),掌握了解发展对象的财产来源、支配使用及其所作贡献情况,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

3、集中培训。基层党(工)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公示

发展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前,须进行公示。党(工)委应派人将公示稿在发展对象的工作地和居住地进行张贴(公示样张见附4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有反映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公示后,由党(工)委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见附5),并存档备查。

行政村村民拟在区内其他党组织发展入党的,须在其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同时进行公示。

其他社会阶层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须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公示。

七、《入党志愿书》填写

公示没有问题的发展对象,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各党(工)委应建立《入党志愿书》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志愿书发放时间、发放支部、发展对象和领取人等信息,掌握志愿书的去向情况,并及时做好志愿书的审核、查询、梳理及催交工作。

八、预备党员的接收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召开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入党申请人和介绍人必须到会。进行表决时,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党员发展表决票》见附6),方能接收为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具体程序为: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发表意见;支委会汇报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情况;党员发表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由支委会统计票数,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公布,并归档备查。支部大会一次讨论两个及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但可一并投票表决。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党(工)委审批(设党总支的,须经党总支审议后再报党(工)委)。决议内容包括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数、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数,同意票数、不同意票数和弃权票数,支部大会关于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结论,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九、发展对象谈话

党(工)委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要在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确定谈话内容,有针对性地了解其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工)委汇报。

十、发展对象的入党审批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及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工)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其他社会阶层中接收预备党员,一般仍由基层党(工)委审批,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由党(工)委审核后,最终报区委审批。

党(工)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十一、预备党员考察教育

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要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宣誓。同时,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对有较长时间在外工作学习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做好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时,转出党组织应将预备期的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以书面形式介绍给转入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转入党组织要继续做好教育考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教育考察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组织关系转接原因而延长教育考察时间的,仍作为按期转正处理。

十二、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组织也应适时予以提醒。转正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的表现,特别是入党时党员、群众提出缺点的整改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转正的申请。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召开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同意其按期转正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见附7),方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同意其按期转正票数不足半数(含),但同意其按期转正票数和认为其应延长预备期票数之和超过半数的,须延长预备期(具体延长时间由支委会提出意见,报党员大会决定)。未达到上述票数要求的,须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于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其转正时,同意其转正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预备期延长的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见附8),方可转为正式党员;否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具体程序为:预备党员汇报转正申请;党小组发表意见;支委会提出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建议;党员讨论酝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由支委会统计票数,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公布,并归档备查。支部大会一次讨论两个及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但可一并投票表决。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党(工)委审批(设党总支的,须经党总支审议后再报党(工)委)。决议内容包括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数、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数,同意其按期转正票数、认为应延长预备期票数和认为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票数,支部大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预备期延长的,决议还应包括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十三、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否则,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十四、入党资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入党申请书、《优秀青年做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入党申请人测评情况汇总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书面思想汇报材料、政审和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等有关入党材料,交党(工)委审核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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