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利率协议

发布时间:2020-04-20 09:30:10

远期利率协议

姓名:王珊珊 学号:2009210045

一、远期利率协议简介

远期利率协议(FRA)交易最早起源于1983年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为了管理远期利率风险和调整利率不相匹配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之一。目前,国际上主要的远期利率协议市场仍然是伦敦市场,其次是纽约市场。

2007108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7年第20号公告,正式公布了《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自111日起即可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业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汇丰银行达成了第一笔人民币远期利率协议,该交易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参考利率是三个月Shibor目前我国主要的远期利率协议的品种为:1M×4M;2M×5M;3M×6M;4M×7M;5M×8M;6M×9M等。

二、远期利率协议的基本要素

远期利率协议为降低交易的协商成本、提高对冲便利性及便于同业组织管理,FRA市场的参与方一般都采用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 Association, BBA)制定的远期利率防议条款,即FRABBA条款。FRABBA条款中对合约基木要素规定如下:

名义本金(Contract Amount) FRA合约中规定的在未来进行借贷的金额。

交易日(Trade Date )即订立合约,确定FR A实施细节(包括合约利率)的日期。

基准日(Fixing Date ):确定参照利率的日期。

交割日(Settlement Date):名义借贷的结算日期,也是协议期限的起息日。欧洲市场的标准一般是定价日之后的第2个工作日,即T+2;英国市场的交割日和基准日是同一天,即T0

到期日(Maturity Date):名义借贷到期日。

合约期(Contract Period ):交割日至到期日的天数,即协议期限。

合约利率(Contract Rate ) FRA中的固定利率,即协议利率。

参照利率(Reference Rate):也称结算利率,即结算日的市场利率,通常为LBOR或其他货币市场土要基准利率。

结算金额( Settlement Sum ):按合约利率和参照利率差额计算的由交易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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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的运作机制(参见图1):在交易日,交易双方签订FRA合约;在基准日,参照利率被确定下来并在随后的交割日进行交割;基准日与到期日之间的期限决定了参考利率的期限。例如,如果到期日在定价日的6个月后,采用的参考利率就为6个月期的LIBOR

三、国内外远期利率协议的交易现状:

1、全球FRA的交易规模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统计(参见图2):截止到20106月末,全球的场外(OTCFRA名义未清偿余额达562420亿美元,总市值达810亿美元。

2 全球场外(OTCFRA未清偿余额和总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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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BIS 根据整理所得

2001年到2005年期间FRA在利率合约中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有2001年的10%下降到2005年的6%。

表1、2008年—2010年6月利率衍生品名义未清偿余额和总值

单位:10亿美元

数据来源:BIS

但是从表1中2008年至2010年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FRA在利率合约中的占比在逐渐上升,从2008年6月的8.59%上升到2010年6月末的12.45%。

2、我国FRA的交易现状

目前,我国远期利率协议参考利率为:3M Shibor。表2提供的是2011328日兴业银行的FRA报价。

2 兴业银行2011/3/28FRA报价

数据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0711FRA开始交易,2007年的交易额为10.5亿元。2008年远期利率协议交易量为113.6亿元,2009年远期利率协议成交额11232.8亿元。.2010年,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较为清淡,全年共成交20笔,名义本金额共33.5亿元。

3 FRA交易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四、远期利率协议的定价分析

远期利率协议的定价和其他衍生品相似,本质上是测算一种无套利的均衡价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远期利率协议hi用同业拆借利率定价,也就是Shibor收益率曲线来定价。

4 农业银行201159Shibor报价

数据来源:

201159的农业银行Shibor报价数据为例:我们可以通过以上拆借利率来计算3M×6M、6M×9M和9M×12MFRA利率:

(1+4.5%×90/360)(1+FRA×90/360)=1+4.6%×180/360)得3M×6MFRA利率为4.65%

同理计算结果如下表: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理论上测算的FRA价格与目前机构报价有一些偏差,原因在于我们使用的Shibor利率并非是由实际的市场成交来支撑的,也就是说Shibor并不是市场利率,从表格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随着Shibor期限的延长,其偏离度会加大。

五、远期利率协议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 定价中参考利率的确定

远期利率协议双方在到期日按规定的期限和本金数额,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届时参照利率之间利息差额的贴现金额,因而,涉及到参照利率的确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即Shibor)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200711日,Shibor开始对外发布,被称为中国的Libor Shibor报价银行团山16家商业银行组成。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计算平均后,得出每一期品种的Shibor,并于11:30对外发布,它是中国人民银行希望培养的基准利率,对金融衍生品的价格起到风向标的作用。但事实上Shibor利率并非是由实际的市场成交来支撑的。

()不能对冲,信用风险大

这是远期利率协议产品本身的问题,由于买入之后不能卖出,只能与另一笔远期利率协议对冲,虽然国际市场上有标准化的FRA,如3月、6月、9月等(最终期限直到2年以上),其流动性也较好,但是标准化的FRA的期限可能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期限不完全一致,或使用的利率基础存在差异,因而不能将利率风险完全锁定。

由于缺乏统一的交易、清算系统和保证金机制,因此纯粹是交易双方的信用交易,对交易双方的信誉有着很高的要求。从国内看来,我国的信用制度还有待完善,因为信用意识还不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环境将导致远期利率协议的信用风险非常突出。但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为数不少的高资信度银行和跨国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可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找到比较理想的合作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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