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录用4050人员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6-27 09:30:12

⑴税收减免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需经劳动部门认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合同签订时间,在4000元定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⑵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服务型、商贸企业(需经劳动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合同签订时间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仍由本人负担。 ⑶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以办理最高不超过20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有关规定据实予以贴息。 ⑷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政策。企业招用的失业人员是“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群体,按公益性岗位工作每人每年1000元、非公益性岗位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开发补贴。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保、岗位补贴的,在2008年12月底享受期限满3年、且仍然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社保、岗位补贴。2006年1月1日后享受社保、岗位补贴的,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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