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发布时间:2018-07-01 22:19:05

淮安市“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淮安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1+3 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1”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以下称监控法);“3”是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系统评价机制(以下称三项机制)。

     监控法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方法,三项机制是监控法有效实施运行的保障。

     第四条  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安全机构。

     第二章  监控法内容

     第八条  监控法是单位构建“群防、群治、群控”的安全生产网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监控,防范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工作方法。

     第九条  单位应在下列场所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设置标牌。

    (一)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二)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三)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四)有人员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五)有机具、物件挂、绞、碾、碰、挤、压、切、撞、割刺危险的场所;

    (六)有灼烫、透水、淹溺、坍塌等危险的场所;

    (七)有落物、崩块伤人危险的场所;

    (八)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九)存在噪音、低温、高温、振动、辐射、生物毒性危害危险的场所;

    (十)因雨、雪、风等自然因素和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

    生事故频率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

     第十条  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划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等级。

     (一)A级(红色监控区域):易发生群死群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可能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二)B级(橙色监控区域):易发生多人伤害,财产损失较大,或可能发生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

     (三)C级(黄色监控区域):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可能发生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一般影响。

     第十一条  单位应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建档监控。

        (一)单位应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依靠职工群众,组织人员,深入生产现场,分析排查。

     (二)单位应组织有分管领导、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评估小组,对排查的问题进行评估,确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根据上述监控等级划分依据,确认其监控等级。任何级别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均应先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级登记建档。

     (四)凡通过评估,列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监控点统一设置分色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组织职工群众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三项机制内容

     第十二条  三项机制是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重点是:

     (一)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实时监控制度。对已经被监控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按照监控内容要求进行监控,因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危险程度升高或通过采取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其危险性消除、降低,应及时进行评估,更新监控内容或进行动态清零;

     因单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新产生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进行排查评估,确认监控等级;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移动危险源点,要采取跟踪监控,使监控点处于可控状态。

     (二)建立事故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职业危害,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内容和方法。

     (三)建立职工教育更新制度。单位应对职工加强监控点管理、日常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录用新人员,贯彻新法规,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情况及时进行职工安全知识更新教育。

     (四)建立奖励制度。对职工在监控过程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重点是:

     (一)建立全员排查制度。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发动职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排查,凡是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进行整改。凡因工艺、技术等原因难以整改的,实行评估确认,分级分色预警控制。

     (二)建立持续改进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经常检查,形成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螺旋式循环。

     (三)建立创新提升制度。积极吸收安全生产新理念、新规范、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监控工作方法,提升监控法的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一)职工评价。单位应组织职工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现场管理进行评价。评价的方法主要采取“职工每日评价,班组每周评价,分厂(车间)每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岗位监控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二)技术评价。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或聘请中介机构、安全专家进行评价。

     (三)监管评价。各级安监、工会、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开展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作业场所要求

     第十六条  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监控岗位有监控牌(卡);

     (二)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正确;

     (四)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齐全完好;

     (五)岗位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齐全;

     (六)岗位安全台帐记录完整。

     第十七条  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三图五卡”。

     三图是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流程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组织网络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示意图,并公布在醒目处。

     五卡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评价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处理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权利义务告知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单位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一)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六)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七)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检测设备,明确专人定期对存在噪音、有毒有害、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等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告知所在岗位职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登记造册。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职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监控要求,每班必须对本岗位进行安全检查评价,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好记录。

     单位分厂(车间)应明确专人每日对本分厂(车间)的安全生产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安技部门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每日对本厂(公司)内的生产岗位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做好“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推行工作。

     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制度,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行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淮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分别由市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1+3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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