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相关政策解读汇总
发布时间:2015-06-11 23:31:02
发布时间:2015-06-11 23:31:02
2015年畜牧业相关政策解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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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项目申报要求
1、必须实现人畜分离,即养殖区距离主干道和居民区至少在500米以上,生猪养殖区距离主干道和居民区至少在1000米以上,相对集中、封闭管理。
2、申报单位主体必须明确,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养殖场(小区)名称一致的组织机构代码;有固定的养殖场所,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设施设备;选址规划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场区布局合理,占地面积充足,具备进行标准化养殖的条件。
3、饲料来源有保证,能满足现有规模养殖和集约化经营需要,生产奶牛存栏在300头以上,生猪出栏在1000头以上,肉羊出栏在500只以上。
一、中央预算内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申报要求
(一)、奶牛小区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存栏数量及申报额度:年存栏生产母牛300-499头的养殖小区(场),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年存栏生产母牛500-999头的养殖小区(场)中央补助130万元;年存栏生产母牛1000头以上的,中央补助投资170万元。
建设内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建设挤奶厅、购置管道式集中挤奶设备、购置生鲜乳检测设备,建设消毒设施、粪污处理设施、防疫设施、配套建设水、电、路,可适当进行圈舍标准化改扩建。
委托有畜牧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提供附件要求(如下)
1、建设布局图
2、施工图
3、养殖场现状图
4、土地使用证或正规土地租赁合同
5、选址意见书,建设局或规划局出具
如没有选址意见书,必须到县建设局(或规划局)开具正式证明,证明最后内容必须写明“该项目建设符合选址规划要求,同意开工建设”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7、法人身份证
8、防疫合格证
9、两病检测报告,畜牧兽医局或县兽医站出具
10、银行存款证明,必须要银行盖章,国有投资和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少于1:1
11、公示,由县畜牧局和发改委同时盖章
12、国有资产监管证明,由财政局出具;
1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原件),由县级或地州级环保局出具;
14、养殖场(小区)备案表
15、存栏证明,由统计局出具,必须与畜牧处发给电子版的《2012年国家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汇总表》中存栏数保持一致。
16、合作社章程
17、招标基本情况表
申报方式:由畜牧兽医局和县发改委联合行文上报
(二)、生猪小区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出栏数量及申报额度: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小区(场),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小区(场),中央补助投资7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场),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建设内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建设消毒设施、粪污处理设备设施、防疫设施,配套建设水、电、路,可适度进行圈舍标准化改扩建。
委托有畜牧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提供附件要求(如下)
1、建设布局图
2、施工图
3、养殖场现状图
4、土地使用证或正规土地租赁合同
5、选址意见书,建设局或规划局出具
如没有选址意见书,必须到县建设局(或规划局)开具正式证明,证明最后内容必须写明“该项目建设符合选址要求,同意开工建设”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7、法人身份证
8、防疫合格证
9、银行存款证明,必须要银行或信用社盖章,国有投资和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少于1:1
10、公示,由县畜牧局和发改委同时盖章
11、国有资产监管证明(原件),由财政局下属国资委出具;
12、*****项目环境影响预审意见,由县级环保局出具;
13、养殖场(小区)备案表
14、存栏证明,由统计局出具,必须与畜牧处发给电子版的《2012年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汇总表》中存栏数保持一致
1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6、合作社章程
17、招标基本情况表
申报方式:由畜牧兽医局和县发改委联合行文上报
(三)肉羊小区申报相关要求
出栏数量及申报额度:年出栏500-699只的养殖小区(场),中央补助投资25万元;年出栏700-999只的养殖小区(场),中央补助投资35万元;年出栏1000只以上的养殖小区(场),中央补助50万元。
建设内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改扩建标准化圈舍,建设消毒设施、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人工改良配种设施,采购相应的饲草料加工设备、兽医诊疗器械等设备,配套建设水、电、路和养殖项目电子档案。
委托有畜牧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提供附件要求(如下)
1、建设布局图
2、施工图
3、养殖场现状图
4、土地使用证或正规土地租赁合同
5、选址意见书,建设局或规划局出具
如没有选址意见书,必须到县建设局(或规划局)开具正式证明,证明最后内容必须写明“该项目建设符合选址要求,同意开工建设”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7、法人身份证
8、防疫合格证
9、银行存款证明,必须要银行或信用社盖章,国有投资和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少于1:1
10、公示,由县畜牧局和发改委同时盖章
11、国有资产监管证明(原件),由财政局下属国资委出具;
12、*****项目环境影响预审意见,由县级环保局出具;
13、养殖场(小区)备案表
14、存栏证明,由统计局出具,必须与畜牧处发给电子版的《2012年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汇总表》中存栏数保持一致
1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6、合作社章程
17、招标基本情况表
申报方式:由畜牧兽医局和县发改委联合行文上报
二、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及方式:从畜牧兽医局项目库中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纳入申报范围,由畜牧兽医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具备独立法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或大型涉牧企业,纳入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的可优先申报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明确,养殖用地手续齐全,场区布局选址合理,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肉牛年出栏在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在500只以上),且必须达到自治区动物防疫相关要求,符合本地肉羊肉牛产业规划布局。
3.各申报单位必须有资金的整合方案。拟建小区须有可行、可落实的资金筹集方案,以确保建设资金能足额到位。
4.养殖棚圈的新建和基础母畜的购置必须综合考虑配套因素,要有相应的饲草料地配套保障,确保项目建一个,成一个,见效一个。
(三)申报项目养殖要求:该项目旨在发展肉牛、肉羊养殖,XX县确定的牛羊品种:牛:褐斯坦;羊:萨福克、巴什拜
(四)申报要求:
要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科学、合理、认真、细致地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地列明整合资金渠道(部门)、专项名称、资金规模。列明的整合资金,已经落实的要配合相应的拨款文件证明。尚未落实的,要严格落实,确保各项资金到位,在报送总结时一并报送配合相应的拨款文件证明,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 主导产业、关键环节和补助标准
第一条 支持的主导产业。围绕自治区推进1000万只肉羊生产能力建设行动示范工程要求和《新疆新增1000万只出栏肉羊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12-2015年)》,按照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现代畜牧业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示范引导效应的要求,近期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主导产业为畜牧产业,品种为牛、羊。
第二条 支持的关键环节。针对制约我区牛、羊生产发展瓶颈,按照轻重缓急,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关键环节为良种母畜扩群增量补贴和肉羊肉牛贷款贴息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用直接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和对实施单位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执行。
(一)良种母畜扩群增量补贴采取直接补助项目实施单位的方式执行,标准为:
1. 种羊场从国外引进原种专用肉羊的,每只基础母羊补助2000元;
2. 地方品种种羊场育种核心群扩群或肉羊繁育场从区外引进基础母羊的,每只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 对从区外引进肉用适龄能繁母牛的肉牛繁育场,每头肉用适龄能繁母牛补助2000元。
4. 新增生产母羊(牛)补贴对象为各地(州、市)属地内按照整乡整村推进方式,通过自繁自育方式,新增地方优良品种生产母羊(牛)的养殖户。补助标准为:对年度内新增的生产母羊给予每只200元一次性补贴,对年度内新增的生产母牛给予每只1000元一次性补贴。
补助实施程序参照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补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牧计字〔2013〕17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优良品种由自治区根据牛羊优势品种选育规划确定。
(六)资金拨付要求:根据审核结果批复建设方案。此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凡对标准化养殖小区按照国家肉羊、肉牛标准规模化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完成规模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的,且符合基础母畜购置补助条件的,按实施方案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
(七)编制实施方案要求: 可自行编制实施方案(不挂资质)
三、畜产品“菜篮子”生产贮备项目(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一)补助对象:重点扶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农民合作社或养殖场。
(二)申报条件:(由畜牧兽医局申报)
1、申报单位为: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蛋鸡存栏数量10万只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只以上。
2、申报单位必须有固定养殖场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3、申报单位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已备案,有动物防疫合格证,近三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4、申报单位现有的养殖场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区布局合理,占地面积充足,水、电、路设施配套,具备进行标准化改造的条件。
5、优先安排国家级、自治区级畜禽标准示范小区(场)。
(三)补助资金额度及方式:补助资金30-60万元,为“先建后补”项目。
(四)后期监管要求:三年内必须保持存栏、出栏数量不减,否则将按照套取国有资金进行处罚。
(五)项目建设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建设,重点用于标准化圈舍改扩建,购置饲草料加工设备及兽医诊疗设备,完善消毒、防疫及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水、电、路等。
1、推行畜禽良种化。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方式的变化,更新品种,选购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品种。
2、推行养殖设施化。对养殖场内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结合产能的变化,对圈舍进行扩容和标准化升级,在完善设施装备的基础上,推广自动饲喂技术,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改善畜禽生长环境。草原牧区结合自身特点,对牧场棚舍、草场围栏、饲草基地、青贮窖、储草棚、机井、农机库等设施设备进行完善。
3、推行生产规范化。根据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的特点,严格按照饲养管理规程要求,规范养殖场饲养管理,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监控、记录,建立完整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数据库。
4、推行防疫制度化。改善兽医室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条件,落实防疫制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5、推行粪污无害化。有条件的农牧结合地区,按照循环农业的发展要求,完善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采用现代粪污处理技术,改善工艺设施条件,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
(六)编制实施方案要求: 可自行编制实施方案(不挂资质)
附件要求:
1.养殖小区(场)布局图
2.养殖小区(场)备案登记表
3.养殖小区(场)现状图
4.土地使用证。如无土地使用证,需国土部门出具的养殖用地预审意见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6、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章 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及畜牧业优势产业发展项目
(一)项目特点:涉及范围广,涵盖标准化规养殖小区(场)建设以外的从事畜牧养殖业法人单位,包括畜禽新品种的培育;国外专用肉羊、肉牛引种补贴;核心育种场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实训基地建设;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牧业贷款贴息;特种畜禽养殖及畜产品开发补助
(二)申报主体:以农牧民合作社、养殖场、畜牧加工企业、从事畜牧业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三)项目额度:单个主体可申报20—500万元不等。
(四)申报要求:以畜牧兽医局为主体申报,根据申报单位要求可自行编制实施方案,(附件同上),
(五)建设要求:核心育种场建设、标准化实训基地建设、特种畜禽养殖及畜产品开发补助、畜牧业贴息贷款项目资金以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标准化圈舍建设、培训会议室的建设、无害化设施的建设),环控设备、监控设备的采购,畜产品开发、产品认证及品牌创建。
第三章 草原畜牧业转型项目
一、项目目标
为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草原牧区畜牧业从粗放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草原畜牧业发展质量和畜产品产量,自治区重点扶持一批地理条件优越、生产条件成熟的合作社作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社,开展草原畜牧业转型建设,示范带动全区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
草原畜牧业转型建设以建立新型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为目标,以提高草原畜牧业生产效益为核心,以增加牧民收入和保障市场供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开展科学放牧、人工种草、舍饲圈养等技术措施,实现草原畜牧业向“冷季舍饲、暖季放牧”的生产方式转变。通过整合生产资源,转移富余劳动力,提高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益,为草原畜牧业转型创造条件,以实现生态良好、牧民增收、牧业增效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协调发展。按照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草原畜牧业转型以建立新型生产经营方式为主,在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前提下,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与草原生态协调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以乡镇(场)为单位,优先考虑草原畜牧业基础条件较好、推动转型积极性较高的草畜联营合作社或其他农牧民合作组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二)建设内容
1. 人工放牧场建植和科学利用(划区轮牧围栏建设);
2. 规模化养殖小区棚圈及饲草料储存设施建设补助;
3. 牧区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培训;
4. 牧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
5.饲草交易市场建设;
(三)具体补助标准
1. 围栏建设补助:20元/米;
2.规模化养殖小区标准化棚圈建设补助:300元/平方米;
3.饲草料储存设施:包括饲草料储备库,草料储存棚等,150元/平方米;
4.饲草交易市场:包括草料交易场和草料储备棚建设,补助总造价的30%;
5. 草畜联营合作社和牧民养殖合作社按照规模不同补助30万元或40万元;从事特色养殖的合作社补助不超过40万元。
四、申报主体:草畜联营合作社优先申报,其次在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在考虑其他农牧民合作组织。
五、资金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待建设内容完成后,先有县畜牧兽医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验收合格后,再向地区畜牧兽医局申请地区专家组验收收,验收通过后,将资金一次性补助到位。
六、实施方案编制要求:以县畜牧兽医局为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综合性实施方案,但是各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同上的附件资料。
第四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
一、项目目标
依托以天山北坡、伊犁河谷、塔额盆地、焉耆盆地以及额尔齐斯河流域为重点的奶牛产业带和以天山北坡、伊犁河谷、塔额盆地、焉耆盆地、阿勒泰山南坡、吐鲁番盆地为重点优质牧草产业带,重点扶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生产基础好、设施条件完备、在增加苜蓿产量和提高苜蓿质量方面具有示范、带动和推广作用的生产基地,逐步建立健全牧草产业带区域内新型的苜蓿饲草产业体系,为新疆奶业生产提供优质牧草,促进奶业又好又快发展。
项目建成以后,在灌溉条件下,示范片区苜蓿年亩产要达到800公斤以上(新开发地、中低产改造田项目实施第一年苜蓿单产须达500公斤以上),苜蓿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粗蛋白含量达到18%以上,相对饲用价值达到125%以上。奶牛饲喂示范片区的苜蓿产品后,生鲜乳蛋白含量达到3.0%以上,乳脂肪达到3.5%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的要求,项目实施区域重点选择在牧草优势产区和奶牛产业带。
(二)补助标准
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补助方式
项目立项后,自治区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全额拨付各项目实施地(州、市)财政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先期拨付50%的补助资金;年末由项目实施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初验,初验合格,财政部门再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初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整改不合格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追回预先拨付的50%补助资金。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对象
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优先扶持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1.集中连片。申报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优先考虑当年已种植苜蓿并具备水源、配套电力等种植灌溉基本条件的单位。
2.严格资质。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并无不良诚信记录。
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和奶农专业合作社需成立1年以上,且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薄,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需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上,优先扶持与大型奶牛养殖企业(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有苜蓿草产品供求关系的企业;
奶牛养殖企业(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场)。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各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时应附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申报3类主体(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2)申报单位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5)项目单位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证明,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
(6)项目单位为奶牛养殖企业的,需提供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表。
(7)项目单位技术支撑单位、人员名单,相关资质证明。
(8)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9)申报单位出具承诺函,保证7年内示范区苜蓿种植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
2.实施方案编制及材料报送要求
各申报单位可自行编制实施方案,(可不挂资质),但是
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经各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审核上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养殖示范场创建项目
示范场创建标准仍按2010年标准(见畜牧厅牧畜字[2010]22号)执行,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示范场创建分为自治区级和国家级
(一)创建单位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中,国家级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小区)要求: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10000头以上(含10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5、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年出栏肉羊2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4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自治区级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小区)要求: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000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5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5、肉牛:年出栏量在30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2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附件2:
表一: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
申请创建单位: | ||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申报) | 1.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址选择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 | |
2.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养殖档案完整;种畜禽场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3.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 ||
4.具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 | ||
5.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 ||
创建内容 | 具体标准 | |
一、选址与布局
| (一) 选址 | 水源、通风良好,供电稳定 |
防疫条件良好,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1km以上 | ||
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能繁母猪占地40m2以上 | ||
(二) 布局 |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 |
生产区内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分开 | ||
净道与污道分开 | ||
有污水处理区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 | ||
二、设施与设备 | (一) 栏舍 | 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8 m2(销售猪苗)、12m2(销售活大猪)的栏舍面积,其中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5.5m2栏舍 |
有后备猪隔离舍 | ||
(二) 生产 设施 | 300头母猪至少配备72个产床 | |
分娩舍、保育舍应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 | ||
种猪舍与保育舍应配备必要的通风换气、温度调节等设备 | ||
有自动饮水系统 | ||
(三) 防疫条件 | 养殖场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 | |
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 ||
对外销售的出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 | ||
三、 管理 与 防疫 | (一) 制度 建设 | 根据NY/T 1596-2007《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的要求进行制度建设 |
建立了投入品(含饲料、药物、疫苗)使用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 ||
制订了不同阶段生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
各项管理制度要求挂墙 | ||
(二) 人员素质 | 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或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机构 | |
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养猪业三年以上 | ||
(三) 引种来源 | 种猪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 |
(四) 生产 与防疫 | 按照GB/T 17824.2-2008《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 |
有预防鼠害、鸟害及外来疫病侵袭措施 | ||
(五) 生产 水平 | 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数18头以上(含18头) | |
母猪配种受胎率80%以上(含80%) | ||
达100kg日龄170天以内(含170天) | ||
四、 环保 要求 | (一) 环保设施 | 贮粪场所位置合理,并具有防雨、防渗设施 |
配备焚烧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 ||
(二) 废弃物 管理 | 根据“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与“节能减排”的原则对猪场废弃物进行集中管理 | |
参照NY/T 1168-200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无害化处理工艺 | ||
排放水达到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
粪污利用达到NY/T 1334-2007《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的要求 | ||
(三)无害化处理 | 病死猪采取深埋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 |
(四) 环境卫生 | 场区内垃圾集中堆放,位置合理,无杂物堆放 | |
示范效应 | 1.具有区域示范效应,带动区域内养殖户50户以上(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 | |
2.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 ||
3.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产地)认证 | ||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
表二:蛋鸡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
申请创建单位: | ||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 1.场址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 | |
2.饲养的蛋鸡有引种证明,并附有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场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3.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 ||
4.建有养殖档案 | ||
5.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 | ||
创建内容 | 具体标准 | |
一、 选址 与 布局 | (一) 选址 | 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且与其它家禽养殖场及屠宰场距离1千米以上 |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 | ||
(二) 基础 设施 | 水源稳定,有贮存、净化设施 | |
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 | ||
交通便利,有专用车道直通到场 | ||
(三) 场区 布局 | 场区有防疫隔离带 | |
场区内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粪污处理区分开 | ||
全部采用按栋全进全出饲养模式 | ||
二、 设施 与 设备 | (一) 鸡舍 | 鸡舍为半封闭式或全封闭式,分后备鸡舍和产蛋鸡舍 |
(二) 饲养密度 | 笼养产蛋鸡饲养密度在400平方厘米/只以上 | |
(三) 消毒设施 | 场区门口有消毒池,有更衣消毒室 | |
有兽医室,有专用消毒设备 | ||
(四) 养殖 设备 | 有专用笼具 | |
有风机和湿帘通风降温设备 | ||
有自动饮水系统和自动清粪系统 | ||
有自动光照控制系统 | ||
(五) 辅助设施 | 有专用蛋库 | |
三、管理及防疫 | (一) 管理 制度 | 有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度上墙,执行良好 |
有防疫消毒制度并上墙,执行良好 | ||
(二) 操作 规程 | 有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且执行良好 | |
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且执行良好 | ||
(三) 档案 管理 | 有进鸡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记录品种、来源、数量、日龄等情况 | |
有完整生产记录,包括日产蛋、日死淘、日饲料消耗及温湿度等记录 | ||
有完整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 ||
有完整的免疫、用药、抗体监测及病死鸡剖检记录 | ||
有两年内(建场低于两年,则为建场以来)每批鸡的生产管理档案 | ||
(四) 专业技术人员 | 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 |
四、环保要求 | (一) 粪污 处理 | 有固定的鸡粪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有防雨、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
有鸡粪发酵或其他处理设施,或采用农牧结合良性循环措施。 | ||
(二) 病死鸡无害化处理 | 所有病死鸡均进行无害化处理 | |
有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记录 | ||
(三) 净道和污道 | 有净道、污道,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 |
五、生产性能水平 | (一) 产蛋率 | 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8-12周以上 |
(二) 饲料 转化率 | 产蛋期料蛋比<2.6∶1 | |
(三) 死淘率 | 育雏育成期死淘率≥6% | |
产蛋期月死淘率≥1.2% | ||
三: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
申请创建单位: | ||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 1.生产经营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 | |
2.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建立养殖档案。 | ||
3.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 ||
4.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 ||
5.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良好 | ||
创建内容 | 具体标准 | |
一、选址与建设 (20分) | (一) 选址 | 距村镇工厂500m 以上,场址远离主要交通道路200m以上,远离屠宰、加工和工矿企业,特别是化工类企业 |
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 | ||
远离噪音 | ||
(二) 基础 设施 |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的规定,水源稳定 | |
电力供应方便 | ||
交通便利,有硬化路面直通到场 | ||
(三) 场区 布局 | 在饲养区人员、车辆入口处设有消毒池和防疫设施 | |
场区与外环境隔离,生活区、生产区、病畜隔离区、粪污处理区划分清楚 | ||
犊牛舍、育成牛舍、泌乳牛舍、干奶牛舍、病牛隔离舍分布清楚 | ||
(四) 净、污道 | 有净道、污道,净道与污道、雨污严格分开 | |
二、设施与设备 | (一) 牛舍 | 建筑紧凑,节约土地,布局合理,方便生产 |
屋顶坚固结实、防水防火、保温隔热,抵抗雨雪、强风,便于牛舍通风 | ||
墙壁坚固结实、抗震、防水防火 | ||
窗户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应不大于1﹕12 | ||
牛舍建筑面积在6m2/头以上 | ||
运动场面积每头不低于25m2,有遮阳棚 | ||
(二) 功能区 | 管理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兽医防疫及育种有关的建筑物,与生产区严格分开,距离50m以上 | |
生产区设在下风向位置,大门口设门卫传达室、人员消毒室和更衣室以及车辆消毒池 | ||
粪污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下风向,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300m卫生间距 | ||
病牛区便于隔离,有单独通道,便于消毒,便于污物处理等 | ||
辅助生产区包括草料库、青贮窖、饲料加工车间有防鼠、防火设施 | ||
(三) 挤奶厅 | 有与奶牛存栏量相配套的挤奶厅和挤奶机械 | |
在挤奶台旁设有机房、牛奶制冷间、热水供应系统、更衣室及办公室等 | ||
挤奶位数量充足,有待挤区,宽度大于挤奶厅 | ||
储乳室有储乳罐和冷却设备,挤乳2小时内冷却到4°C 以下 | ||
输奶管存放良好、无存水,收奶区排水良好,地面经硬化处理 | ||
三、 管理制度 与记录 | (一) 饲养 与繁殖技术 | 系谱记录规范,有统一编号 |
参加生产性能测定,有完整记录,进行牛群分群管理 | ||
有年度繁殖计划、技术指标、实施记录与技术统计 | ||
有完整的饲料原料采购计划和饲料供应计划,每阶段日粮组成、配方及记录 | ||
有根据不同生长阶段和泌乳阶段制定的饲养规范和实施记录 | ||
(二) 疫病 控制 | 有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的检疫记录和处理记录 | |
有口蹄疫、炭疽等免疫接种计划,有实施记录 | ||
有定期修蹄和肢蹄保健计划 | ||
有隔离措施和传染病控制措施,有传染病发生应急预案,责任人明确 | ||
有预防、治疗奶牛常见疾病规程 | ||
有3年以上的普通药和5年以上的处方药的完整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完整 | ||
只使用经正式批准或经兽医特别指导的兽药,按照兽药用法说明和特别计划,对到期兽药做安全处理 | ||
抗生素使用符合GB16568-1996《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要求 | ||
有抗生素和有毒有害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和记录,有奶牛使用抗生素隔离及解除制度和记录 | ||
有乳房炎处理计划,包括治疗与干奶处理方案 | ||
(三) 挤奶 管理 | 有挤奶卫生操作制度,并认真执行 | |
挤奶工/牧场管理人工作服干净、合适,挤奶过程挤奶工手和胳膊保持干净 | ||
挤奶厅干净整洁无积粪,挤奶区、贮奶室墙面与地面做防水防滑处理 | ||
完全使用机器挤奶,输奶管道化 | ||
将生产非正常生鲜乳(包括初乳、含抗生素乳等)奶牛安排最后挤奶, 设单独储奶容器 | ||
输奶管、计量罐、奶杯和其他管状物清洁并正常维护,有挤奶器内衬等橡胶件的更新记录,大奶罐保持经常性关闭 | ||
按检修规程检修挤奶机,有检修记录 | ||
(四) 从业人员管理 | 从业人员有身体健康证明,每年进行身体检查 | |
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有相应记录 | ||
四、 环保要求 | (一) 粪污 处理 | 粪污处理设施齐全,运转正常,能满足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
牛场废弃物处理整体状态良好 | ||
(二) 病死牛无害化处理 | 病死牛均采取无害化处理并有记录 | |
五、生产水平和 质量安全 | (一) 生产水平 | 泌乳牛年均单产大于5000千克 |
(二) 生鲜乳 质量 安全 | 乳蛋白率大于3.05%且乳脂率大于3.4% | |
体细胞数小于75万/毫升 | ||
菌落总数小于50万/毫升 | ||
表四:肉鸡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
申请创建单位: | ||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 1.场址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 | |
2.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 ||
3.种禽场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拥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5.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 | ||
6.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 ||
创建内容 | 具体标准 | |
一、选址和布局 | (一) 选址 | 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5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化工厂和其他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离垃圾场等污染源2000米以上 |
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 | ||
远离噪音 | ||
(二) 基础 条件 | 有稳定水源及电力供应,水质符合标准 | |
交通便利,沿途无污染源 | ||
有防疫围墙和出入管理 | ||
(三) 场区 布局 | 场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废污处理区等功能区分开,且布局合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尸体焚烧炉位于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 |
(四) 净、污道 | 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 |
主要路面经硬化 | ||
(五) 饲养工艺 | 采取全进全出饲养工艺,饲养单一类型的禽种,无混养 | |
二、生产 设施 | (一) 鸡舍 建筑 | 鸡舍建筑牢固,能够保温,结构具备抗自然灾害(雨雪等)能力 |
鸡舍有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 | ||
(二) 饲养密度 | 饲养密度合理,符合所养殖品种的要求 | |
(三) 消毒 设施 | 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或类似设施,场区内设有更衣消毒室,并备有消毒泵 | |
鸡舍门口设有消毒盆 | ||
(四) 饲养 设备 | 安装有鸡舍通风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 | |
鸡舍配备光照系统和自动饮水系统 | ||
(五) 辅助 设施 | 有专门的解剖室 | |
药品储备室有常规用药,且药品中不含违禁药品 | ||
三、管理 及防疫 | (一) 制度 建设 | 有生产管理制度和防疫消毒制度 |
有档案管理制度 | ||
(二) 操作 规程 | 饲养管理操作技术规程合理 | |
动物免疫程序合理 | ||
(三) 档案 管理 | 饲养品种、来源、数量、日龄等情况记录完整 | |
饲料、饲料添加剂来源与使用记录清楚 | ||
兽药来源与使用记录清楚 | ||
有定期免疫、监测、消毒记录 | ||
有发病、诊疗、死亡记录 | ||
有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 ||
(四) 生产 记录 | 有日死淘记录 | |
有日饲料消耗记录 | ||
有出栏记录,包括数量和去处 | ||
(五) 从业 人员 | 分工明确,无串舍现象 | |
应有与养殖规模相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 ||
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 ||
(六) 引种 来源 | 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合格种鸡场引种 | |
进鸡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保留完好 | ||
引种记录完整 | ||
四、环保 设施 | (一) 环保 设施 | 储粪场所合理,具备防雨、防渗设施或措施 |
有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 ||
(二) 粪污 处理 | 场内粪污集中处理且处理工艺合理 | |
粪污集中处理后并资源化利用 | ||
粪污集中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 | ||
(三) 病死鸡无害化处理 | 使用焚烧炉并有记录,采用深埋方式处理并有记录 | |
(四) 环境卫生 | 垃圾集中堆放处理,位置合理,无死禽、鸡毛等污染物 | |
表五:肉牛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
申请创建单位: | |||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 1.场址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 ||
2.架子牛或育成牛(母牛)跨县引进需要动物检疫证复印件,养殖场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3.有完整的养殖档案 | |||
4.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 |||
5.年出栏育肥牛500头肉牛育肥场 | |||
创建内容 | 具体标准 | ||
一、 选址 与布局 | (一) 选址 | 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 | |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 | |||
远离噪音 | |||
(二) 基础 设施 | 水源稳定,有贮存、净化设施 | ||
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 | |||
交通便利,有专用车道直通到场 | |||
(三) 场区 布局 | 场区与外环境隔离,场区内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粪污处理区分开 | ||
有单独母牛舍、犊牛舍、育成舍等,有运动场 | |||
(四) 净、污道 | 有净道、污道,且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 ||
二、设施与设备 | (一) 饲养密度 | 牛舍内饲养密度≥3.5平方米/头 | |
(二) 消毒 设施 | 场门口有消毒池,场内有消毒室 | ||
场区有内外环境消毒设备 | |||
(三) 养殖 设备 | 牛舍有固定食槽,运动场设补饲槽 | ||
有精料搅拌机或使用专业精料补充料,有饲料库 | |||
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运动场设饮水槽 | |||
有青贮设备,有干草棚 | |||
有带棚的贮粪场及粪便处理设备管理 | |||
(四) 辅助 设施 | 有资料档案室 | ||
对于育肥牛场有兽医室;对于母牛繁育场,有兽医室和人工授精室 | |||
有装牛台和地磅 | |||
有专用更衣室 | |||
三、管理 及防疫 | (一) 管理 制度 | 有生产管理制度并上墙 | |
有防疫消毒制度并上墙 | |||
(二) 操作 规程 | 有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 ||
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 |||
(三) 生产 记录 | 有购牛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完整记录品种、来源、数量、月龄、出栏月龄、出栏体重等情况 | ||
有完整生产记录,包括产犊记录、牛群周转、日饲料消耗及温湿度等记录和生产性能记录 | |||
有完整的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 |||
有完整的免疫、用药及治疗效果等记录 | |||
(四) 档案管理 | 有牛群购销、疫病防治、饲料采购、人员雇佣等生产管理档案 | ||
p < class=' _15'> > | (五) 人员 配备 | 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或与当地高级畜牧兽医人员有合作协议 | |
p < class=' _15'> > | 四、环保 要求 | (一) 粪污处理 | 有固定的牛粪储存、堆放场所,并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
p < class=' _15'> > | 对牛场废弃物有处理设备,如有机肥发酵设备或沼气设备等,并有效运行 | ||
p < class=' _15'> > | (二) 农牧结合 | 粪污作为有机肥利用,粪污农牧结合处理 | |
p < class=' _15'> > | 有收购农户秸秆、自有粗饲料地或有与当地农户有购销秸秆合同协议 | ||
表六:肉羊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
申请创建单位: | ||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 1.场址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 |
2.饲养的种羊有引种证明,并附有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场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3.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 ||
4.农区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 ||
5.牧区实行科学的放牧制度,草牧场植被盖度、高度、产草量、优质牧草比重等主要指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 ||
创建内容 | 具体标准 | |
一、选址与布局 | (一) 选址 | 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 |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 | ||
(二) 基础设施 | 水源稳定,有贮存、净化设施 | |
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 | ||
交通便利 | ||
(三) 场区 布局 | 场区与外界隔离 | |
场区内生活区、生产区及粪污处理区分开 | ||
有单独母羊舍,羔羊舍、育成舍、育肥舍,有运动场 | ||
(四) 净道 和污道 | 有净道、污道,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 |
二、设施与设备 | (二) 饲养密度 | 羊舍内饲养密度≥1平方米/只 |
(三) 消毒设施 | 有专用消毒设施和专用药浴设备 | |
(四) 养殖 设备 | 有专用饲槽,有运动场补饲槽 | |
保温及通风降温设施良好 | ||
有配套饲草料加工机具 | ||
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运动场设饮水槽 | ||
有青贮设备和干草棚 | ||
有粪便处理设施 | ||
(五) 辅助 设施 | 有更衣消毒室 | |
有兽医及防疫、药品存放室 | ||
有档案资料 | ||
三、管理及防疫 | (一) 管理 制度 | 有生产管理制度并上墙 |
有防疫消毒制度并上墙 | ||
(二) 操作 规程 | 有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 |
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 ||
(三) 档案 管理 | 有引羊时的完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记录品种、来源、数量、月龄等情况 | |
有完整生产记录,包括初生重、断奶重、出栏体重、日饲料消耗及温湿度等记录 | ||
有完整的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 ||
有完整的免疫、用药记录 | ||
有两年内(建场低于两年,则为建场以来)羊群的生产管理档案 | ||
(四) 专业技术人员 | 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专业培训技工 | |
四、环保要求 | (一) 粪污处理 | 有固定的羊粪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雨、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
有羊粪发酵或其他处理设施,或采用农牧结合良性循环措施 | ||
(二) 农牧结合 | 粪污作为有机肥利用,粪污农牧结合处理 | |
有对当地农副产品及作物桔杆有效利用的生产模式,或自有粗饲料地或有与当地农户有购销秸秆合同协议 | ||
第六章 优良活体种公畜补贴项目
为进一步实施好国家及自治区优良活体种公畜补贴项目,加快我区牲畜品种良种化进程,降低养殖者生产成本,提升畜群品质和产出效益,切实让农牧民得到实惠,特制订本方案。
一、 补贴原则
(一) 自愿参与原则。农牧民平等自愿参与项目,自主选择使用项目种公畜。项目种公畜由自治区统一鉴定、公布、推荐,各级畜牧部门引导农牧民选种用种。
(二) 品种择优原则。补贴品种为经自治区鉴定、公布、推荐的品种。所选品种应符合自治区及当地牲畜品种区域规划,具有适应性强、生产能力好、市场前景好等特点。
(三) 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仅用于农牧养殖户(场)生产用种公畜更新引种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四) 直接补贴原则。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采取“一卡通”、“一折通”或现金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核定受益的农牧养殖户(场)。
一、 补贴对象与范围
(一) 补贴对象。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能繁母牛存栏25头以上的农牧养殖户(场)。
(二) 补贴范围。全区范围符合条件的农牧养殖户(场)均可参与项目,拟补贴种公畜质量需达到特级或一级。
二、 补贴品种与标准
(一) 补贴品种
1. 绵(山)羊
2. 绵(山)羊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引入品种:阿勒泰羊、巴什拜羊、哈萨克羊、巴音布鲁克羊、多浪羊、和田羊、塔什库尔干羊、柯尔克孜羊、策勒黑羊、新疆羔皮羊、叶城羊、巴尔楚克羊、吐鲁番黑羊、罗布羊、新疆山羊、新疆南疆绒山羊、新疆博格达绒山羊、新疆青格里绒山羊、新疆细毛羊、新吉细毛羊、中国美利奴羊、湖羊、小尾寒羊、诺维什羊、昆仑羊(暂定名)、也木勒白羊(暂定名)等。
绵羊国外进口品种:萨福克羊、陶赛特羊、特克赛尔羊、杜泊羊、德国美利奴羊。
3. 牛:新疆牦牛、新疆褐牛、西门塔尔牛。
(二) 补贴标准
对绵(山)羊地方品种等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只;对绵羊国外进口品种种公羊一次性补贴1600元/只;对新疆牦牛种公牛一次性补贴2000元/头,对新疆褐牛、西门塔尔种公牛一次性补贴5000元/头。
四、具体要求:必须从纳入自治区优良活体种公畜补贴项目种公羊(牛)供体单位名单中的单位引种才可享受补贴政策。
第七章 肉牛肉羊生产发展贷款贴息项目
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肉羊肉牛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94号)精神,组织实施好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肉羊肉牛产业的信贷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指从金融机构获审批用于肉羊肉牛生产环节的贷款,主要包括肉羊肉牛养殖设施建设、优质生产母畜及种公畜引进、养殖生产周转金及饲草料购销周转金等方面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对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的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贷金融机构,指能够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优惠利率及时限要求,发放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的各类商业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申请人,指从金融机构获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并向畜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的对象。
二 贴息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应按下列原则组织实施。
(一)自愿申请的原则。贴息申请人须自愿提出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经县(市)畜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补助计划,且实际发生的贷款符合本方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贴息申报、资金兑付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发挥业务优势,公平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三)先贷后贴的原则。自治区下达贴息额度后,由地(州、市)分解到县(市),县(市)相关部门负责贷款项目审核确定、贷款发放工作,根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兑付贴息资金。
(四)绩效导向的原则。对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组织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增加或调减次年贴息额度。
三 贴息申请人及承贷金融机构
第七条 贴息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栏肉羊100只以上或肉牛20头以上的农牧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畜牧养殖企业,生产、加工或经销饲草料3000吨以上的饲草料供销企业(合作社)等。
(二)在一个县(市)范围内,贴息申请人不得连续享受贴息政策超过3年。
第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均可作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自治区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根据各承贷商业银行放贷规模、贷款利率及服务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承贷金融机构,与各承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向各地(州、市)公告。
(二)各承贷金融机构违反协议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经自治区畜牧厅、财政厅及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将取消其作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的资格。
四 贴息标准及范围
第九条 自治区肉羊肉牛产业发展贷款应实行优惠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将对支持肉羊肉牛产业力度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再贷款使用上给予倾斜。各承贷银行本着“让利于农”的原则,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第十条 自治区肉羊肉牛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自治区肉羊肉牛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实行年度管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列入贴息补助计划的贷款单位所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补助。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对贷款单位年度内新增合规贷款年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助;未到期贷款,对贷款单位中长期合规贷款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五 贴息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下达贴息额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畜牧厅确定当年财政贴息资金总额,并将贴息额度下达到各地(州、市)。
各地(州、市)财政、畜牧部门将贴息补助额度分解到县(市),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各县(市)畜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贷款实际,在自治区确定的承贷商业银行范围内,对贴息申请人提出的贴息额度进行审核、汇总。同时加大对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宣传。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贴息申请人向县(市)畜牧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载明申请单位资质、现有生产条件、拟贷款或已贷款规模等。
2.贴息贷款使用方案。
3.相关材料。与承贷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跨年度及中长期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贴息申请的审核。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公示栏对拟贴息单位进行公示,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象,填写《年度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申报计划表》(见附表1)。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及附表报地(州)畜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支付。贴息资金每年度结算一次,在各县(市)财政局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贴息申请人凭银行打印的贷款付息凭证,向县(市)畜牧部门提出兑付贴息资金,县(市)畜牧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审核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兑付贴息资金至贴息申请人。
第十六条 汇总备案。每年9月底,地(州、市)畜牧、财政部门对县(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地(州、市)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并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畜牧厅、财政厅备案、备查。自治区畜牧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抽查考评,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调整下年度贷款贴息额度。
六 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地、县两级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畜牧部门要认真审核贷款用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申报计划,对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等工作,并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地(州、市)畜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贴息扶持,且今后不再列为贴息对象:
(1)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2)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
(3)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4)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九条 自治区对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落实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地(州、市)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次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2012年自治区畜牧厅、财政厅及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的《自治区肉羊产业发展财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及相关办法不再执行。
第八章 草原奖励补助机制
旨在保护草原生态,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对实施草畜平衡区域的草场,每亩补助1.5元/年;对实行禁牧区域的草场,每亩补助5.5元/年;对2012年以前在册的牧民每户每年给予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对人中种植牧草的牧户,每亩10元/年的补贴(2012年以后分户的不给予补助)。
草畜平衡:年度内按照四季草场进行测算,沙湾平均每28.3亩放牧一只羊。
禁牧:分为永久性禁牧和周期性禁牧;即在重要水源地和旅游景区实行永久性禁牧,在一般性需要草原生态逐年恢复的区域,实行5年一个周期性禁牧
第九章 牧民定居项目
自2015年后,只针对博尔通古乡、西戈壁镇、东湾镇牧业村的牧民进行补助(并且户口在2012年以前在册等记得即在当地派出所登记的;对2012年以后从大户分出来的新户,即使在牧业村,有同时靠放牧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不在此范围之内),即每户补助4万元,其余资金由牧民自筹,并且不可同时享受安居富民或其他住房补助。
第十章 国营牧场危房改造项目
XX县只针对博尔通古牧场、牛圈子牧场、曹家坡牧场的木工住房进行补贴,即对改造后达到抗震标准的牧民住房,每户给予1﹒5万元的住房补助。
第十一章 退牧还草项目
项目以发展牧区经济,提高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对农牧民的草场进行安装围栏保护,同时安排部分资金对农牧民种植的土地安装节水滴灌,但是安装节水滴灌建设的土地,原则上必须种植饲草,但是前提是必须整合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