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0-01-06 02:55:09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北京师范大学 研究生工作部3 |

第四篇: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指南

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指南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将国家助学贷款简介如下。

一、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经专门指定的经办银行,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行,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上级管理机构为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以下简称奖助办)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操作。各院(系)相关部门协助奖助办办理本院(系)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

国家助学贷款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之分,担保贷款又分为自然人担保、企业法人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担保贷款手续相对复杂,准备材料周期长,信用贷款相对快捷、方便,学生一般申请信用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国统招统分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杂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学生本人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其中,用于学杂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学杂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北京市的基本生活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在一年级入学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系)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同时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院(系)初审:各院(系)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报送奖助办。

3.奖助办审核、上报:奖助办审核、汇总各院(系)报送的材料,形成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材料,经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全校贷款额度。

4.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校申请后,根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贷款额度,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5.学校接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向经办银行送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等申请材料。

6.学校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由奖助办、各院(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手续。

7.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知书》通知我校后,由奖助办经各院(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三、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一次签订合同,学杂费贷款按学年于每年九月初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按月于每月初发放,两项贷款均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存款帐户,生活费贷款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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