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20 22:11:14

本文为word版,可自由编辑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管理工作,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下面第一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关心。上海常住户口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需严格遵守本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常常居住的合法住宅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爱护。113
本文为word版,可自由编辑其次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根据《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诞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行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诞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诞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沟通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诞生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同学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诞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同学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诞生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诞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诞生登记手续。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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