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6条评注

发布时间:2019-11-25 11:41:15

《物权法》第186条评注
作者:秦明冉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5

         要:流押条款是一项在民间借款领域争议较为激烈的内容,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本着公序良俗的原则,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都是持禁止观点,但是也在不断地引起各种质疑。因为人们价值追求的不同,导致了对流押条款的认识不同,究竟对流押条款应该持有如何的态度,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仍然是不能确定的。文章将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以及具体案例分析流押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流押条款;担保物权;抵押物

        一、流押条款的基本内容与相关条款

        (一)流押条款的内容与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内容为禁止流押,立法目的是保证对抵押人的公平,防止损害其利益。流押条款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所要面临的威胁,这种威胁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是双方尚不可预测的,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其有利的经济地位来导致对债务人的不公平。

        (二)相关条文关于流押的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对比一下《物权法》第186条和《担保法》第40条,两个条款都是对流押条款的规定,但是不同点在于时间点不同。前者规定的时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者规定的时间为订立抵押合同时,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因为订立抵押合同后,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再进行约定可以视为抵押合同的一部分,两项条款侧重点都在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确定之前,不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作出約定,只有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才能确定债务人的履行情况,此时才可以根据优先受偿权对抵押物作出处分,可以包含折价、拍卖、变卖,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转让抵押物所有权,但就抵押财产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应该返还给债务人。

《物权法》第186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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