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6 00:17:51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1999]54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9.05.20

【实施日期】199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沪人〔1999〕54号)

现将《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

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

为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挑战,高效、有序、规范、合理地配置人才资源、调节人才资源供需、集聚国内优秀人才,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进一步理顺人才流动服务体制,突破条块分割,规模偏小、覆盖面窄、信息不畅、缺乏规范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限制,整合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的优势,促进人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联合本市各类人才市场,吸纳国内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成一个平等合作、多层次、多元化、网络化的人才大市场。现就上海人才大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上海人才大市场的近期目标

以市、区、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有关行业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平等成员,组建上海人才大市场,形成对内对外开放、依法规范运作、结构布局合理、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功能健全的人才交流服务的主渠道。

二、上海人才大市场的运行规则

1、建立一体化服务的新格局。上海人才大市场各成员单位应合理分工,相互协调,遵循统一的工作章程和规范,逐步实现人才市场服务的一体化格局。

信息共用。市场内各成员单位共建共管共用人才大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开展网上人才交流信息服务。

功能共享。市场内各成员单位按规定获得市场的基本服务职能,实现各网点接待,全市场提供服务。

市场共建。市场内各成员单位共同建设上海人才大市场,可共同组织区域性、全市性或综合性、专业性的各类人才交流和服务活动。

责任共担。市场内各成员单位要确保人才交流主渠道的畅通,做到关系协调,标准统一,运作规范,共同维护人才大市场良好的整体形象。

2、充分发挥上海人才大市场在人才市场中的主导作用。重点承担本市急需的优秀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紧缺人才的市场开发与配置,成为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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