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铁路债券案

发布时间:2013-03-28 16:45:17

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1)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外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

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

2)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76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1911年发生的事情。所以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3)本案涉及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政府继承。政府继承一般发生在一国经过革命或其他方式推翻了前政府建立新政府的情形。在这种情形,新政府不仅取代了前政府代表其国家的资格,而且实行的政策与前政府根本不同,建立的社会制度也有本质的变化。这样就出现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即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继承问题。一般涉及条约、财产和债务等方面的继承。国际实践表明,新政府对这些方面权利和义务是否继续,取决于新的政策和利益需要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性质。

经过中国革命推翻了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涉及对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前政府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给予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在债务方面,对于前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所负的合法债务,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进行清理,以求公平解决。但对前政府所负的恶债(既违反国际法的或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一律不继承。湖广铁路债卷就属恶债。从国际法上讲,这笔债产生于清政府最腐朽的时期,也是中国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时期。

中国最大的城市和主要海港成了外国人统治中国人的“条约港口”,外国人控制警察、税收、海关和外国移民在华享有“治外法权”,铁路的修建和管理权基本上控制在外国人手里。在1911年时,中国93%的铁路直接由外国人管理和控制。湖广铁路修建的借款合同就是英、法、德、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以借款方式控制该铁路的建造以谋求政治上控制清政府,并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国际法的恶性债务。从中国国内看,清政府借款修建湖广铁路目的是为便利用兵镇压南方起义,以维护其封建政权。这是与中国人民,中国民主革命对抗之举,此举所欠的债当属恶债。对这种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予继承是理所当然的,是合法的。它得到了国际上的支持。1987年中英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中规定,英国政府不支持任何“1949101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的包括它所发行的或担保的债务在内的旧外债的索赔要求”以及其他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湖广铁路债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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