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损检测报名考试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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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中国无损检测论坛http://bbs.ndtcn.org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机构验收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能力考试活动,保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质量,引导与加强无损检测考试机构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规则》,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统一公布,在公布的范围内开展相应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本省无损检测人员考试机构考试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公平性实施监督和监察。
第四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所挂靠的法人单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申请机构的考试设施、考试能力、管理与控制等方面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后公布成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机构。
第五条 考试机构的职责:
(一) 在本考试机构的网站上公布当年的考试计划并报送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二) 接受报考人员的报名,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规定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 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相关考试程序与要求组织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四) 对考试结果进行评定、整理、统计与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将考试成绩通知报考人员;
(五) 接受报考人员的委托,向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提交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行政许可申请;
(六) 归集、整理和保存相关考试档案,负责建立和维护在本考试机构考试的无损检测人员数据库;
(七) 负责考试机构考试能力的建设、改进、保持和提升; (八) 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报考人员的投诉的调查;
(九) 对本地区无损检测人员的现状与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 每次考试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考试准备情况,邀请监察机构派员实施考场监督。
(十一) 每年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考试程序和要求开展考试工作。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机构原则上承担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首次考试和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换证考试,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机构原则上承担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首次考试和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换证考试。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不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无损检测和销售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否则,不应承担本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
(二) 建立了满足本《要求》第八条的组织机构和考评人员等人力资源条件。 (三) 建立了满足本《要求》第十四条的无损检测考试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了与培训和考试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 拥有符合本《要求》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且与承担考试项目与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考试和培训场地,以及各类设施、仪器、设备、试件、器材。
(五) 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收费许可,建立了符合规定的考试收支管理财务制度。
第八条 考试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考评组成员。 考试机构应当设有考试组织和管理、技能实操(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