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及其管理概述

发布时间:2019-12-01

第六 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及其管理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及其管理 一、投资银行及其特点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三、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四、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及其管理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类型及其管理 (一)代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包括开户委托、竞价成交程和结算交割三个过程。 (二)代理股份转让 1.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2001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转让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同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0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有从事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最近2年内在证券市场没有重大违法违现行为;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有相应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设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2.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股份账户号码的编制、股份账户卡的印制及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证券公司为参与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开设股份账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账户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法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账户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的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
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净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代办公司的股份。股份转让的转让日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之后进行集中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l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l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并且不得为投资者进行融券委托和融资委托。
转让成交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值。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值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值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转让日当天的价格信息发布内容为:股票编码和名称,上一转让日转让价格和数量,当日转让价格和数量。股份转让公司也应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者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割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份余额情况。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和手续费。 (三)代理网上发行的申购 1.网上发行的概念
新股网上发行就是利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申购的发行方式。在我国,新股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其中用得比较多的是网上定价发行。 1)网上竞价发行
新股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个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井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它是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惟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竞价发行有以下优点: ①市场性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遵从市场的规律。竞价发行正是将市场原则引入发行环节,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决定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 ②连续性
由投资者竞价产生的发行价格反映了市场供求的平衡点,与二级市场上的
交易价格无多大的差别,因而竞价发行保证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连续性,实现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平稳顺利对接。 ③经济性
竞价发行大大减轻了发行组织工作压力,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为社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④高效性
竞价发行由于借助证券交易所遍布全国各地的交易网络,因此整个发行过程高效安全。
竞价发行的缺点是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格被大资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2)网上定价发行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价格固定,采用证券交易所先进的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我国目前广泛采用此种方式。它具有新股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是事先确定价格,而竞价发行方式是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按抽签决定,竞价发行按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3)现阶段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方式
近年来,我国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方式除了一般的网上定价发行外,还有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等。从基本操作看,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也都属于网上定价发行,不过网上累计
投标询价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网上竞价的特征。
新股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就是在新股网上发行时,将发行总量中一定比例(如曾经规定为网上发行总量的50%)的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由于我国规定市值配售只是新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一部分,因而市值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应同时进行。
新股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一般的网上定价发行在发行价格确定办法上有不同之处。一般网上定价发行的发行价格是在发行之前就预先确定的,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则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通过向投资者在价格申购区间内的询价过程,从而确定发行价格并向投资者发行新股。 2.网上发行的申购程序 1)网上竞价发行申购程序
我国曾经采用过新股网上竞价发行,其程序如下:
新股竞价发行,须由主承销商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发行人至少应在竞价实施前2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当地报刊上按规定要求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股票者外,凡持有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新股竞买。尚未办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各地登记代理机构预先办理登记,开支股票账户,并于委托竞价申购前在经批准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规定的竞价发行日的营业时间内办理新股竞价申购的委托买入,
其办法类似于普通的股票委托买入办法。申购价格不得低于发行公司确定的发行底价,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限额,氏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报一次。
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为惟一的“卖方”,其中报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底价。
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即认购确定)原则为集合竞价方式,即对买入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入价值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数量(即新股实际发行数)时,此价位即为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实际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申报认购的余数,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电脑主机撮合成交产生实际发行价格后,即刻通过行情传输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即时向各证券营业部发送成交(认购)回报数据。
新股竞价发行结束后的资金交收,纳入日常清算交割系统,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认购款项从各证券公司的清算账户中划入主承销商的清算账户;同时,各证券营业部根据成交回报打印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同投资者(认购者)办理交割手续。
竞价发行完成后的新股股权登记由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在竞价结束后自动完成,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软盘形式交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投资者加有疑义,可持有效证件及有关单据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查询。
采用新股竞价发行,投资人仅按规定缴付委托手续费,不必支付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其他任何费用。

参与新股竞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可按实际成交(认购额)的一定比例(曾规定为千分之三点五)向主承销商收取承销手续费,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每日负责拨付。
新股网上竞价发行业务处理程序如下:2)网上定价发行申购程序

我国曾经有许多新股是采用一般的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通常在发行之前就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其发行申购程序为:
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
申购当日(T日),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多次申购的,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每一账户申购委托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每一股票账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确定认购股票数量的具体处理原则为: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自动按每
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1000股。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上午申购资金入账。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交易网络公布中签率。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在上述的网上发行方式中,无论是竞价发行还是定价发行,都具有以下特点:1)申购资金到位。对于新股网上竞价发行和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来说,申购资金都必须在申购前全额存入申购专户,否则申购无效。2)银行验资确认。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或定价发行的申购资金应在T1日入账。所有申购的资金一律集中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3)申购数量的规定。无论何种方式,都规定每一账户的认购数以及认购量单位。如在竞价发行方式下规定了每一账户的具体认购限额,数量单位当时规定是l100股);在定价发行方式下规定每一账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
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4)申购期间资金冻结。在网上竞价发行和定价发行的申购期间内,资金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发行人所有。 3)现阶段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办法 ①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的规则和操作程序
投资者有申购权的上市流通证券仅限为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三种(不含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三种证券市值的总和确定。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购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每一股票账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①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⑦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铵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③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
资者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他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的操作程序为:
T2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发行公司要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在该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T1日,刊登发行公告。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计算各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
T0日,自愿申购。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主委托申购新股。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结各证券营业部。
T1日,摇号抽签。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T2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T3日,收缴股款。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
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账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T4日,交割。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T5日,划款。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的指定账户。 ⑵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规则和操作程序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规则通常有:
主承销商首先将拟发行的新股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专用账户,并作为股票的惟一“卖方”,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作为卖出价。
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根据规定的询价区间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在询价区间以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每个股票账户的申购量不得低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每个股票账户申购量有上限的规定。每个股票账户只能以同一价格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股票账户的多次申购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每个股票账户必须按照申购价格和股数足额缴纳认购股款。
申购结束后,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
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般为:①当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公开发行总量时,申购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认购价格为询价区间底价,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②当有效申购量大于公开发行总量、但超额认购倍数小于预先规定的倍数时,以询价下限为发行价格,然后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
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连续排号,通过摇号确定中签申购号,每一中签申购号认购1000股。②当有效申购量大于公开发行总量、但超额认购倍数大于或等于预先规定的倍数时,就要从申购价格最高的有效申购开始逐笔向下累计计算,直至超额认购倍数首次达到预先规定的倍数为止,并以此时的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此价格(含该价格)的申购成为可以执行的有效申购,然后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连续排号,通过摇号确定中签申购号,每一中签申购号认购1000股。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操作程序为:
刊登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之前要刊登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公告,说明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发行方式、申购股数的规定、申购程序、配号抽签、清算交割等内容。
申购配号确认。T日为申购日。T1日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申购资金专户进行冻结。T2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合主承销商确认有效申购并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同时证券交易所依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并按时间顺序进行连续配号。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发行总量,要采用摇号抽签的方式认购。
公布中签率和发行价格。T3日,各证券经营网点将配号结果张榜公布,同时主承销商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中签率和发行价格。
摇号抽签及结果的公布。T3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然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签情况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T4日主承销商将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中签结果,同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资金解陈。

4)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特点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发行股票。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下面从定价方式、申购权及价格的确定、优先认购权等方面说明它的一些特点。 ①定价方式
网上增发新股更多地采用询价办法,以便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能够更好地衔接。增发新股价格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先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而后再于网上定价发行;另一种是采取网上和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即先确定一个价格区间,在网上(一般投资者)和网下(机构投资者)同时由投资者在公布的价格区间内自主出价申购,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目标及其他市场因素等确定发行价。
②申购权及价格的确定
投资者的申购报价须在规定的询价区间、且等于或高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对方能最终确定其申购权。如果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比投资者申购的报价低,仍按发行价发售给投资者,多余的申购款如数退还给投资考。 ③优先认购权
增发新股的对象应是所有具有入市资格的证券投资者。但有的发行公司为了维护老股东的利益,可设置优先认购权,即规定老股东可根据其持有发行公司股份的数量,按一定比例优先认购增发的新股。网上发行时应将优先认购和普通申购分别挂牌、分开申报,但两者最终申购权及价格的确定都是一样的。 (四)代理认购配股款

配股是指股份公司对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该公司新发行股票的认购权。老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老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我国对股票的发行实行核准制,无论是股份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还是已上市公司的配股都必须经过核准。 1.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配股权证分配方案的产生与分红派息方案的产生大致相同,即首先由董事会提出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其配股方案。配股权证的登记、托管、清算、认购的操作程序随交易场所的不同而有一定差异。在现阶段,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这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A股的配股为例,简要说明配股权证的登记、托管、清算、认购的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操作与此类似。
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东持股数增加其配股权证。
在配股权证的登记、托管方面,已托管股份的配股权证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未托管的实物股票,配股权证由包销商认购。
股东配股权证的认购在其托管证券公司处办理。股东在办理配股认购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并根据其认购数量缴足配股款后取得缴款收据。配股权证在什么地方办理缴款手续,缴款后认购的股份就只能托管在什么地方。 2.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目前,配股是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覆盖全国的营业网点和交易清算系统来
组织实施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的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均可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拥有该种股票配股权证的投资者,凭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在其缴纳认购款项或确认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后,可委托买入不超过可配股数的股票,具体方式为向场内申报卖出配股权证(其实质是买入股票)
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拔,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在配股权证缴款期(一般为10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证券交易所免收证券公司的经手费。但在配股缴款过程中,由证券交易所代承销商或上市公司向证券公司按认购总额的一定比例(如规定千分之四)随同每日清算交收划付手续费。 配股缴款业务的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各证券营业部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凡是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进行配股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控制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量及投资者明细账户的可配股数量。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回的成交回报数据确认配股数据。若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小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量,且小于或等于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按申报数量予以确认,否则配股申报无效。对于那些在配股期内尚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委托该证券公司进行配股。由于指定交易申报是即时有效的,因此证券公司在指定交易申报成功后即可按投资者的委托数量进行申报。配股上市前一日闭市后,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配股上市数据传送至证券公刘,证券公司据此更新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
遇到配股和内部职工股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上市前一日闭市后将这类数据传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据此更新投资者的股份。然后,在第二个
交易日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即可卖出这些股票。对于转配股部分,因为不能上市,则不记入证券账户的流通余额数据中,但记入证券账户的非流通余额数据库,由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定期将这些数据传至投资者指定交易所属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查到这些数据。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根据每个股东的投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在缴款期内,投资者在托管证券公司处认购配股,如超额申报认购配股,则超额部分不予确认;同时,认购配股一经申报不予撤单。证券公司以当日下午收市后接收到的配股确认的数据为难。
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在承销商处认购配股。
在配股权证缴款结束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次性将通过交易系统认购的配股款划至承销商账上,再由承销商将所有的配股款(包括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承销商承销的配股款)一并划至上市公司账上。 承销商提供上市公司的验资报告、承销配股的清单及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磁盘、清单,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予以配股登记。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目前,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品种较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债转股”的做法为例,其操作要点为: 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山,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转换期可转债的上市交易照常进行。
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须是l手(1000元面额)或1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也就是当日“债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转股初始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l股的可转债余额时,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此外,代理分红派息,代理印花税的扣缴也是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业务的重要的工作内容。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一)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循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要求来说,主要是要强调经纪业务的规范操作。另外,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1.证券经纪业务规范操作的要点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必须有规范的操作制度,这些制度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关于开设资金账户、账户的挂失与注销等的规定
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应当坚持实名制原则,根据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资金来源验明客户的身价及其资金性质,杜绝为机构开设个人账户的行为。同时,要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 ⑵关于资金存取的规定
证券营业部在客户报单(柜台委托)和客户取款时,应当验明客户的身份证、股东账户和资金账号。如非开户者本人,还应查验委托代理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⑶关于代理委托的规定
在开户时,应当通过与客户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向客户详细说明代理交易操作的程序。充分揭示客户使用各种交易方式所面临的风险。同时,明确双方应保留的有关凭据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等。 ⑷关于清算与交割的规定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委托后如何查询成交情况、打印交割单、发生差错时的处理等。

2.证券信息咨询与风险揭示
在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中,除了规范操作外,还要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只有这样,证券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因此,证券公司应按要求编写和公开摆放风险教育手册,加强对投资者的正面风险宣传。同时,证券公司应安装必要的设施,及时揭示和宣传证券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1.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
投资者买卖证券是有风险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也是有风险的。而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一般认为,因代理买卖证券无需提供资金,证券公司只起中介作用,故没有风险可言。但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管理操作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同样会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所以,证券经纪业务管理中也必须重视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就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其自身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按风险起因不同,代理买卖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系统保障风险和其他风险。 ⑴政策风险——信用交易
经纪业务的政策风险主要是信用交易风险,是指证券营业部在经纪业务中由于给予客户融资、融券而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从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来看,发生的信用交易主要是以融资方式为主。出于证券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一些证券公司为了争取客户、增加佣金收入,或者采取口头承诺方式,或者采取签订协议方式向投资者融资,融资金额高低不等。而目前我
国有关法规是禁止向客户融资以买入证券的,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信用交易造成证券公司的损失往往很难合法地收回。更重要的是,信用交易在法规上是禁止的,是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交易一旦被查获将会被严肃处理,除各种处分外,还可能加以罚款。如果信用交易造成证券公司损失,证券公司有关当事人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因此,与经纪业务的其他风险相比,信用交易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
⑵经营管理风险——交易差错
经营管理风险主要是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交易差错,交易结果违背委托人意愿而造成证券公司的经济损失。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代理买卖各种证券时,要经过开设账户、填单、审查、输入、成交后清算、交割等一系列操作环节。出于操作环节较多或管理不严,在操作中很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交易差错风险。交易差错风险主要有以下情形:
受托时因约定不明、证券公司审核凭证不慎而造成的风险。约定不明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委托单填写不规范,导致误买或误卖了不符合委托人本意的证券。如客户委托单上下联不一致,委托单非同号复写,委托单内容填制不全、不完整,委托内容不符合交易规则等。证券公司审核凭证不慎是指其工作人员不校操作规定严格地、详细地审核客户所填的委托单的番要素是否齐全、合理,例如,股东账户、股东姓名,以及所买(卖)的股票名称、数量、价格、时间等。除此之外,凭证的审核还应包括“三证”(股东账户、身份证、资金卡)的审核和“授权书”的审核(在委托人是代理别人买卖证券的情况下)等。约定不明和证券公司审核凭证不慎是相互联系
的。证券公司负有审核凭证的责任,一旦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并由此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证券公司一般应负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申报差错引起的风险。申报差错包括报错、输错证券代码、证券价格、证券数量、买卖方向等。由于工作人员申报差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证券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无权或越权代理而造成的风险。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一般不会有意进行无权或越权代理委托证券买卖,往往是因为一些其他原因造成无权或越权代理的事实。例如,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报错了股票账号,致使将他人的证券错买错卖;由于委托人的欺诈行为,工作人员没有识破而错买错卖;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在委托单有效日期已过或日期不明的情况下造成错买错卖;或由于工作人员过失引起客户透支购买后,未经客户本人同意擅自锁定其账户,造成客户不能买卖证券;等等。 交割失误引起的风险。证券公司每天的交割业务看似简单,但稍有不慎,也可能带来损失。例如,由于工作人员粗心造成多付或少付钱款或证券;没有按规定在成交第二日公告成文回报情况,致使客户无法了解成交情况;在交割单一时无法查找而又不管其是否成交,随意告诉成交结果;等等。 ⑶系统保障风险
系统保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交易保障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完不成经纪业务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系统保障风险一般来自于硬件设备的容量、运营状况、业务高峰时的处理能力等方面。硬件设备方面的风险是指由于硬件设备(场地、设施、电脑、通讯设备等)不能适应正常证券交易需要,不能有效及时地应付突发事件
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形成的风险。例如,由于交易场地设施及电脑设施的不足,通讯、电力、行情传输系统、电脑设备的故障及中断等问题,都会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产生风险。业务高峰时处理能力不足同样也会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在业务高峰时,客户委托单剧增、交易超量,如果整个交易保障系统不能有效、及时地处理客户的委托,不仅可能导致忙中出错,而且也使部分客户因委托不能得以执行而转往他处,给证券公司造成损失。
—·般而言,对交易保障系统如设备、供电、通讯设施或其他偶发事件等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但由于证券公司主观原因引起的交易保障问题给客户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⑷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包括开户风险、服务质量风险等。
开户风险包括开户对象风险和开户数量风险。开户对象风险是指出于开户者本身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内幕人员不得参与证券交易等,从而影响证券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开户数量风险是指开户数量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而造成的风险,从而影响证券公司的规模效益。开户数量过少,会造成证券公司收不抵支的局面;开户数量过多,超过经营规模,将会使证券公司难以招架,造成服务质量下降,差错纠纷上升的状况。
服务质量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较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既有客户不满意而不再来本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的潜在经济损失,也有客户当场不满意而取消委托的现实经济损失,还有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交易差错的经济损失。当然,服务质量差除了造成证券公司的经济损失外,还会影响证券公司的信誉,造成信誉上的无形资产损失。

2.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要防范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是必须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合理合法的操作,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操作水平与证券交易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差错。由于证券经纪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不一,因此在防范上也应视风险产生的原因而采取不同的对策。
1)信用交易风险的防范
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最根本的就是加强遵纪守法意识,充分认识信用交易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能团小失大。同时,要加强各业务环节的层层把关,特别防止恶意的透支。当前,由于我国禁止融资、融券业务,因此,一旦发现信用交易,应立即采取各种正当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处理。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得外部支持,以便及时破案,减少损失。 2)交易差错风险的防范
交易差错风险的防范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严格操作规程。
这是防范文易差错风险的有效手段。每一笔代理业务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越过某一环节,不得减少必要手续。如在业务繁忙时、未按规定严格审查客户身份证、资金卡和股票账户就接受委托;又如因为是熟人、亲戚、朋友,所以未经审核就对其委托加以申报;再如当业务高峰来临时,为了加快申报,仅凭客户(尤其是大户室)口头委托就予以申报。这些都可能造成交易差错,或为交易差错的发生提供机会。 ②提高员工素质。

这是防范交易差错风险的基础。员工的素质包括三个方面:①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仔细地办理每一笔代理业务。②具有较为熟练的技能,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每一笔代理业务。③具有较为丰富的证券交易知识,包括交易程序、交易环节、交易方式和交易费用,热情回答客户所提出的每一问题。这样的员工素质是防范差错的保证。 ③严格内部管理。
这是防范交易差错风险的必要手段。内部管理的加强必然会增进员工教育,提高员工素质,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一般包括:各业务环节操作人员分离,各司其职;健全各环节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分清职责;明确差错的处理办法与程序;按责任大小和差错数额明确对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④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
在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与客户的纠纷是难免的,如何对待已发生的业务差错与业务纠纷的处理,是降低交易差错风险的又一重要方面。第一,要对差错或纠纷有一个良好的管理态度。当差错或纠纷发生后,证券公司在接到投资者的投诉时是认真听取还是一味搪塞了事,反映了该证券公司对待投资者的态度。诚然,造成差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纠纷产生的原因也不一定完全在证券公司,但是证券公司的态度如何却是差错处理与纠纷圆满解决的基础。第二,要具备快速处理差错或纠纷的工作效率。在证券市场上,效率往往意味着机会与收益。因此,仅有良好的管理态度和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高效的处理速度;否则,就有可能因时间拖得较长而失去降低交易差错风险的机会,并耗费较多的精力和时间。

⑶系统保障风险的防范
系统保障风险的防范应从交易保障系统的条件、数量和质量等几个方面着手。
从条件来看,各营业场所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必须具备一切证券交易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这些硬件设施既包括宽敞的交易场地,也包括高效、先进的电脑、通讯设施等。
从数量方面看,所有的交易设施必须能较好地满足证券交易业务的发展需要,做到既与业务量相适应,又保留一定余地。对一些特殊的、关键的设施,应有备件或替代设施,如供电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或自备发电设备。行情传送除有卫星接收设备外,最好同时配有光缆设施等。
从质量方面看,包括硬件质量要求和软件质量要求两个方面。硬件质量要求是指所有硬件设施必须先进、可靠、高效,如电脑设备型号、容量必须先进,有一定的超前性,行情接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等。软件质量要求一般包括业务处理效率是否快捷、行情分析系统是否齐全等。
除了上述的条件、数量、质量方面的防范措施外,交易保障系统的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所有交易保障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养。证券公司应做到有关的设备设施有专人管理、专人保养,对这些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 ⑷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其他防范措施
除了上述证券代理买卖风险的防范措施外,为了切实防范证券代理买卖的风险,证券公司还应对开户对象事先加强调查。在开户后,对客户尤其是大户的交易资料、交易过程、资金状况以及在市场活跃时的交易表现等及时进行了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还应提高代理业务过程
中的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不仅指礼貌待客、微笑服务,还包括服务规范、服务速度、服务知识与服务内容等方面。证券公司必须重视员工教育,加强业务练兵与业务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最后,证券公司应加强全员风险意识的教育,使工作人员在其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督与检查 1.证券公司的自我监督
在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督与检查方面,证券公司本身首先要起一定的作用。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杜绝违反法规、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发生。 200113l口,中国证监会印发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证券公司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其中有关证券经纪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为: ⑴对证券营业部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新设营业部的选址、投人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⑵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的标准化服务规程,不断提高证券营业部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⑶制定统一的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⑷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如实记录证券交易情况,并妥善保存委托记录。无书面委托记录的,应当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防止新的电子交易方式的各种风险。
⑸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登记,及时有效地防止结算风险和法律纠纷。

⑹对客户托管的国债及其他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外登记,不得将代保管的证券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等。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这些要求,加强内部的管理和检查。 2.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实施下列监管:
⑴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⑵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⑶要求会员在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同时,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发现会员有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制裁。 3.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罚款、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直至撤销其证券营业许可证等处罚。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一、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一)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综合类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阐述如下:首先,自营业务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其次,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首先拥有资金或证券。最后,作为自营业务买卖的对象,有上市证券,如在证交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也有非上市证券。 (二)自营业务的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决策的自主性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首要特点是决策的自主性,这表现在:
1)文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在符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在柜台上买卖,还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由证券公司自主决定。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即,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2.交易的风险性
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点。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务的风险性。因为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进行直接的证券买卖活动,证券公司自己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而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仅
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都由证券委托人决定,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委托人承担。 3.收益的不稳定性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二、自营业务的种类
(一)上市证券的证券自营买
上市证券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主要对象,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上市证券除具有自营业务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吞吐量大、流动性强、高风险、高收益等特点。
(二)其他证券的自营买卖 1.柜台自营买卖
台自散,通常交易量较小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且仅为债券买卖。 2.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自营买卖。例如,在股票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三、自营业务的管理 (一)自营资格 1.取得自营资格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首先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失效或被暂停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11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
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欲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和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本。 2)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运营资金和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证券运营资金。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净证券运营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公司在近1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没有受到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公司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等。
2.申请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程
证券公司申请自营业务资格通
常经过如下程序:
1)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所列的从事自营业务所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自我审核。 2)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制作并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有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验资证明; 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1年的证券公司,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等等。 3)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本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3.资格证书的管理
券自书”是中国证监会颁发给证券公司、批准其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妥善保存,持证经营,证券监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此进行检查。

资格证书自中国证监会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自动失效。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公司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
由于证券公司在市场上处于特殊地位,其自营业务量在整个市场业务量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因此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过程中是否遵守规则,对市场的规范运作影响极大。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纪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为了加强管理,有关法规明确列示了如下禁止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从事时,严禁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活动。这种交易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造成了证券收益异常分配,既损害投资者利益,又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
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称为内幕人员。他们在该信息未向社会公开前自己直接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获取不正当收益。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参与决策和有权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在获得信息后,在该信息公布前向他人泄露,使内幕信息获得者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与第一种内幕交易行为相比较,在本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本身未从事也未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买卖,而是由于泄密而被他人利用信息。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从上面分析可知,内幕交易就是利用内幕信息先一步对市场作出反应,从而形成不公平交易。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的变化,都可能引起股价变动。
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生重大债务可能减少资产净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到期债务不能履约,反映出发行人经营状况不佳。
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原材料供应及价格
变化将会影响经营成本的上升或下降。
发行人的董事长、l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主要经营者的更换会改变公司的经营方针、管理水平,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这种股权结构的变化,将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而影响经营政策和经营范围,最终波及股价。 发行人的分配股利和增资计划。派息政策和增资扩股计划对股价有直接影响。
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这可能引起投资者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信用的猜测,使之改变对发行人的信任程度。
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这不仅影响发行人的正常业务经营,而且会使资产净值减少。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证券公司操纵市场行为对证券
市场构成严重危害。操纵市场是人为地创造虚假的证券供给和需求,扰乱正常的供求关系,造成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为投机和欺诈行为提供机会,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操纵市场的行为。具体是指:
1)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2)以自己的不同账户或与其他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3)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4)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如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等。
3.其他禁止的行为
1)禁止欺诈客户。在证券自营业务中,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行为主要是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2)禁止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3)禁止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4)禁止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公司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禁止将白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6)禁止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7)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等等。 四、自营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由于证券自营业务具有高风险特性,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规模、资产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比例等作出了规定:
1.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2.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技成本价计算20%;
3.证券公司自营买入任一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4.证券公司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关键要明确如下几个方面 1.自营业务决策制度 自营业务应由专门的经营部门集中统一经营,并根据管理层次明确不同的经营决策权限,实行“分级授权、分级决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要明确决策程序,投资额较大的决策应经过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咨询论证、研究决定等程序。
2.自营操作原则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经营规模的控制、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3.自营的内部监督与检查 自营部门与资金、财会、经纪业务等部门应严格分开;自营部门应建立交易操作记录制度并设置交易台账,详细记录每日交易情况,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对账;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领导报送
自营情况统计表;公司有关业务监管或稽核部门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检查或稽核。 2001131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有关证券自营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为:
1.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决策能力,坚决避免由一个部门或主管全权决定证券投资策略或投资品种。 2.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自营交易管理部门、操作部门、资金结算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3.严格控制自营业务的股东账户和专用席位。自营股东账户应由自营部门以外的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席位从事自营业务。
4.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自营交易的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资金调度审批手续。
5.严格自营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直接操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之内;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管理层必须及时采取恰当的止损措施。
6.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己及他人买卖证券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自营业务的监督检查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专设自营账户是证券公司完善内部监控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审计和检查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禁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 (二)自营情况的报告与检查 1.证券公司的报告制度 根据现行规定,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2.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检查制度是证券监管的依据和保证,通常包括检查的内容、手段及实施主体、检查对象的职责和权利。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将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3)中国证监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并在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事项内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应视同为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4)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7年。
3.证券交易所监管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4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日常的监督管理: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30日和12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
4.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一些内部事务的决策,能从多种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主要措施有: 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地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参与企业决策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
员分离。前者尽心尽力为企业服务,后者依据公司信息及市场行情作出证券买卖决定。
严肃保密纪律,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不泄露、不利用内幕信息,非参与企业决策的人员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加强员工内部管理,严禁从业人员炒买炒卖股票;同时,也严禁为他人的证券交易提供方便,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 2)加强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发现严肃处理。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除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据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
严格把关。证券公司处于证券交易的中介地位,可以利用中介机构的身份对于可能形成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审查把关,通过交易的异常行为发现内幕交易。具体内容包括: A.根据投资者对象来审查是否是内幕人。
B.根据投资者的交易价格判断是否合理。
C.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品种和数量来分析是否正常。
D.根据信息公开披露前后的市场表现来观察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总之,一旦发现有可能属内幕交易的,则应从严审查,一经查实应立即中止交易。 5.自营违规的处罚
1)证券公司在取得资格证书
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将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应的罚款。 2)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等。
3《刑法》上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的;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处罚是落实检查、加大监管力第四节 证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一、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含义 根据20011128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度的必要手段,制定和实施罚则,打击证券公司的违规、违禁、违法操作,有利于证券交易“三公”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为证券市场健康、规范的发展提供保证。
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 《通知》要求:发布前已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要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理与规范。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暂不确定所属类型、给予2年过渡期且在过渡期内业务范围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执行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可以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在过渡期内,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执行的证券公司,在过渡期结束后,未被核
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不得再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200211日起,未获得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再接受新的委托;200271日起,未获得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一律不得再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一)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
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没有获取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
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人员已经获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自营或经纪或承销或基金或相关业务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
4经营行为规范,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5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1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申请;
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
3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净资本计算表;
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专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
书,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5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 6.内部风险评估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通知》规定取得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可以作为委托人,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托人享有的权利 1)收取受托投资管理佣金;
2)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受托人在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受托投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从事任何有损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2受托人应确保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客观、公正。 3)对委托人的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进行调查。
4按照合同规定和授权范围经营和管理受托投资。 5在合同终止时及时清算并返还受托投资资产。 6每季至少1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投资管理情况、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编制报告的日期、委托人的投资组合在该日期的成分和价值以及委托人投资组合价值变动情况等信息。
7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会计账册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交易记录等资料至少保
7年。
8及时妥善处理委托人的查询。
9按月编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0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1获得委托投资的投资收益;
2监督委托投资的经营状况,获取委托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资料;
3)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委托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向受托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
2按照合同规定向受托人交付委托投资资产、承担证券买卖的交易费用(包括标准交易佣金、印花税等)以及向受托人支付受托投资管理佣金, 3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
4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对委托投资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托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必须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受托投资管理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受托投资的资产种类和评估办法;
3.受托资产总额; 4.账户管理方式; 5受托投资管理期限、受托方式与权限;

6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及相应的投资策略和风险说明; 7在出现重大转变时受托人及时通知委托人的承诺; 8业绩评价办法和管理佣金计算与支付方式;
9.受托投资资产返还方式; 10.明确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让渡需要征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11.资产清算事宜; 12.出现争议的处理办法及其他事项。
(四)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管理
根据《通知》的规定,受托人在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其受托投资管理能力和业绩等资质情况,并根据委托人的性质、受托投资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因素,为委托人提供不同的受托投资组合。
2受托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以委托人的名义设置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过委托人的账户进行受托投资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受托人可设置专门账户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
3受托人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设置专门的受托投资管理部门,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专业人员。 4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稽核与监察、财务与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受托投资资产的安全。受托人应在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在人员、财务、账户上应当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办公室内操作,不得互通交易
信息,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等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受托人要保证受托投资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及不同委托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投资资产分别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不同委托人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受托人可以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其受托投资管理的证券经营资产,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
根据《通知》的规定,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应列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受托人的管理佣金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由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不得采取简单的利润分成方式。
受托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挪用受托投资管理资产; 2未经批准,将不同委托人的受托投资资产混合管理; 3接受银行信贷资金为受托投资;
4将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投资于与受托人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5自营业务抢先交易其所管理的受托投资,并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6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主体抢先交易其所受托投资的行

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及其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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