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4年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
发布时间:2019-03-05 1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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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4年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社险管[2014]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4年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社险管〔2014〕1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2]142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下简称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年审(以下简称登记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4年3月末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二、时间安排
2014年4月1日~6月10日,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或至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事保服务窗口)办理基数申报和登记年审手续。选择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下同)办理相关手续的用人单位,须先行开通网上注册,未开通网上注册的用人单位,可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并申请开通网上办事业务。
三、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口径
1、职工以本人2014年1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参保职工按本人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含特殊教育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义务教育标准的按其绩效工资30%、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标准的按其绩效工资40%的比例核定。
3、实行绩效工资后,经批准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如交通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不列入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申报流程及要求
1、数据文件的获取。
(1)2014年4月1日~15日,用人单位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