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

发布时间:2016-03-18 14:27:14

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

第一章  农村公路行政等级划分原则

农村公路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1.1  县、乡、村道的定义

1.1.1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1.1.2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1.1.3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1.2  县、乡、村道的划分标准

1.2.1 县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县道:

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乡(镇)政府所在地之间的主要公路;

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重要的商品生产、集散地、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公路;

国省道间的重要连接线;

顺畅连接多个乡(镇)的公路。

1.2.2 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乡道:

乡(镇)之间的主要公路;

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

乡(镇)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建制村所在地之间的主要公路;

顺畅连接多个建制村的公路。

1.2.3 村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村道:

建制村之间的主要连接线;

建制村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

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并达到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

第二章  乡(镇)、建制村通达统计规定

2.1  通达路线的基本条件

2.1.1   通达路线选取原则

该路线必须保证乡(镇)、建制村可直接或间接与上级行政机构所在地相连接。

该路线必须通至或穿越乡(镇)所在地、建制村人口较多的居民聚居区域或建制村所在地。乡(镇)所在地指乡(镇)政府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建制村所在地指村委会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

2.1.2  技术状况要求

①乡(镇)通达路线原则上应为四级及以上公路,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交通量小或通至人口较少乡镇的路线,路基宽度应≥4.5或路面宽度应≥3.5

②建制村通达路线原则上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交通量小、占用耕地较多或通至人口较少建制村的路线,路基宽度应≥4.5或路面宽度应≥3.0

③乡(镇)、建制村通达路线需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桥梁、涵洞等构造物,保证排水畅通;

④当乡(镇)、建制村通达路线采用单车道路基时,应间隔一定距离设置错车道等设施;

⑤当乡(镇)、建制村处于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的岛屿时,须有可与通往上级行政机构所在地公路连接的码头、渡口。

2.1.3  路面类型要求

乡(镇)、建制村通达路线应是保证晴雨通车的路面类型。

2.1.4  服务状况要求

乡(镇)、建制村通达路线需保证在报告期末全线可通汽车(冰雪、洪水封路等情况除外)。

2.2 通达位置的基本要求

2.2.1  乡(镇)的通达位置

乡(镇)通达路线应通至下列位置之一:

穿越乡(镇)政府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

通至乡(镇)政府驻地;

通至乡(镇)政府所在居民聚居区域边缘,并与聚居区域内部的一条街道连接。

2.2.2  建制村的通达位置

建制村通达路线应通至下列位置之一:

穿越建制村村委会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

通至建制村的某个公众活动、服务场所。公众活动、服务场所仅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

通至建制村辖区内人口较多的居民聚居区域或建制村村委会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边缘,并与聚居区域内部的一条道路连接。

 第三章   

3.1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相关指标的计算。

3.2  对于农场、林场、牧场、矿区的专用公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以上划分标准执行。

 3.3  本标准自2006101执行,由交通部综合规划司统计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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