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如何计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8-10-27 01:02:02

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如何计征增值税?
作者:肖太寿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8

        当前,有不少建筑企业在201651日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而且总承包合同在201651日之前已经动工。比如,甲总承包方承包的项目是老项目,总承包方已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可是为了赶工期,该总承包方在201651日(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对外发包,与分包商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该分包商与总承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时间是201651日之后,且分包商动工的时间也是201651日(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基于以上事实情况,分包人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呢?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分包商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而不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这种观点正确吗?笔者分析如下。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新老项目判断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如何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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