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流程

发布时间:2019-08-08 13:24:47

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推动社会公益基金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的专项基金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留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又分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两种形式:

公募基金是指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或发起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公募基金不享有冠名权,其基金名称由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决定或与发起人共同商定。非公募基金是指由捐赠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基金。非公募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征得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同意。

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公募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非公募基金每年应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如捐方有要求,可向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如捐款超过xx万元人民币,可根据捐方意愿,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4.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九条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非公募基金的捐赠人,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三章基金的资助

第十条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书》要求;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负责,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五条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六条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章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按年度资助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条管理成本可从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即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依法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由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列支核算。专项基金视基金规模与工作情况等可设立专职会计人员和专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资金进入基金账户后,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存储的,在扣除按照捐赠协议要求的管理成本款项之后的资金存入该基金专户中,专款专用。专项基金账户中的资金除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以后固定期限可提取管理费用之外,将全部用于资助对象或者专项公益活动项目中。

第二十六条专项基金的募集和资助工作中产生的活动经费,相关办事人员应取得合法票据向本基金会财务部门报销,具体报销流程与要求见本基金会制定通过的“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七条资助项目的支付应当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受助人签订受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受助协议以及款项支付申请书交由本基金会财务部,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通过专项基金款项的支付。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受助协议。

第二十八条资助协议违反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财务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资助款项的支付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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