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中“平行记账”的原理与实务探析
发布时间:2018-10-26 04: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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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中“平行记账”的原理与实务探析作者:马永义来源:《会计之友》2018年第03期
【摘 要】 “平行记账”是实现政府会计制度所确立的财务会计系统与预算会计系统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目标的关键性技术安排,对政府会计主体的广大财务人员而言尚属新生事物。文章通过对“平行记账”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的简要描述,详细梳理了“平行记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关联科目,系统归纳了两大系统的转账流程,同时简要分析了“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的差异情况说明”规则。
【关键词】 “平行记账”; 历史背景; 关联科目; 转账流程; 差异情况
【中图分类号】 F2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3-0011-05
随着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上的公开发表,“平行记账”的概念正式“浮出水面”。对于这一横空出世的新生事物,行政事业单位的广大财务人员确实需要一定的理解和消化过程,本文拟对“平行记账”的运行机理加以深度剖析。
一、“平行记账”规则形成的历史背景的简要描述与剖析
“平行记账”作为官方话语体系是在“答记者问”中首度“现身”的,而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总说明”中并未出现“平行记账”的字样。需要指出的是新制度的“总说明”中明确规定:“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笔者认为,“平行记账”就是对此项具体要求的高度浓缩与形象化提炼,有助于此项规定在实务中的传承与落实。
笔者认为,“平行记账”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双分录”实务基础上的“自然蜕变”,而行政事业单位的“双分录”之所以会自然蜕变成“平行记账”,则是由《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厘定的“双功能”“双基础”和“双报告”所催生的。笔者曾撰文指出:“由于政府会计的‘双报告’被寄予同一个政府会计主体来加以实现,而在某一会计主体内部,账、证、表、实四大要素必须分别以整体形式存在并最终加以核对相符,因此如何在确保账、证、表、实四大要素整体核对相符的前提下,分别实现预算会计系统和财务会计系统的功能,就成为政府会计标准构建过程中的难点和关键所在。”[ 1 ]尽管《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确立了“双功能”“双基础”和“双报告”的原则,但外来的法定原始凭证(通常为发票)只有一份,从技术层面而言,不可能在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两个系统中同时加以展示和利用。换言之,作为原始凭证的外来发票只能在一个账套体系下实现账、证、表、实四大要素的核对相符。由此可见,如何成功化解外来原始凭证分身无术的魔咒,并成功实现“双功能”和“双报告”的目标,就成为政府会计标准确立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值得欣慰的是,政府会计标准确立过程中,在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找到了“平行记账”这把金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