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军诉郁慧杰、郁树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6-27 1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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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军诉郁慧杰、郁树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海军,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扶沟县大李庄乡周庄。
委托代理人周树勋,男,1953年11月25日生,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周海军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群建,扶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郁慧杰,女,1988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扶沟县包屯镇宋村岗村。
被告郁树章,男,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住址同上,系郁慧杰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永堂,扶沟县包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周海军与被告郁慧杰、郁树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孝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树勋、李群建,被告郁慧杰、郁树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郁慧杰按习俗订婚送给被告彩礼11000元,后我与郁慧杰性格不合分手,现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款1100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方送彩礼10000元,且原告周海军己放弃该彩礼款,应驳回原告诉论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海军与被告郁慧杰于2008年12月订婚,原告按习俗给付郁慧杰见面礼1000元及彩礼款10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原告周海军于2009年2月16日、2009年5月26日分别用手机号151********、150********向郁慧杰发出短信表示“定婚钱”一分钱不要。
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海军与被告郁慧杰解除婚约后,被告本应退还彩礼款,但周海军通过短信明确表示放弃该彩礼款,周海军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该行为系对自己民事权的处分,其代理人虽庭审中陈述不是其真心发的,但无证据证明主张,故原告对该彩礼款可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海军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50元,由原告周海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孝 勇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海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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