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8〕82号,20

发布时间:2010-11-28 22:56:36

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府〔200882

20087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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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2008717 120 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明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规定,中山市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属三类地区;五桂山、古镇镇、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属四类地区。

三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4.29万元/亩,园地3.3万元/亩,林地1.32万元/亩,养殖水面4.46万元/亩。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3.9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养殖水面4.0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水田1500元/亩,菜地1773元/亩,蕉林2500元/亩,竹林1500元/亩,四大家鱼塘3000元/亩,虾塘3600/亩,水鱼、桂花鱼塘5000/亩(鱼塘面积均按水面面积计算,涉及鱼塘修复工作由征地方负责),草地3000/亩,林地1200元/亩。

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市场价格较高的,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零星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3.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对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以及经审核确认的对该地块“五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补偿。如按上述补偿标准协商不成,则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对于无偿取得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予以收回。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及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府〔200371号)执行。

2.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1200元补偿;水、电齐全的混合楼房,每平方米按95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65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400元补偿;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猪舍、鸭棚、单车棚等简易棚,每平方米按80元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

3.、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临租住宿费在安置地落实之后,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月标准补偿9个月,但每户不能低于300/月;

4.围墙每平方米按80元补偿;挡土墙每立方米按200元补偿;晒谷场、粪池、水池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5.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下葬的墓地土坟,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6.电力线(杆、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独签订拆迁合同。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及管理

(一)征地拆迁的各项补偿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三、征地拆迁补偿争议解决

(一)被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凡扰乱、阻碍建设项目和破坏建设项目,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需征收、征用的土地有权属争议的,市人民政府对争议进行调处,确定权属,并依法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三)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优先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有关使用规定和补偿问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8715日起施行。在2008715日前已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2008715日及此后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中府办〔200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8〕82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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