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何?

发布时间:2019-03-01 17:21:05

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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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大家应该是有了解过的,或者至少有听说过,无效婚姻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两个人恋爱了之后到民政局拿个证双方就是结婚了,双方的婚姻就是被法律认可了,并不是这样的,结婚也是有法定条件的。那么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规定如何?

一、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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