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尔赛和约全文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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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尔赛条约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1919年6月28日订于凡尔赛
中国代表团因本和约第四部第八编关于山东问题(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条款受到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不得不拒绝签字。
以威尔逊总统为首的美国代表团虽曾在本条约上签字,但美国未批准本条约。美利坚合众国、英国、法兰西、意大利及日本,上列各国在本条约内称为主要协约及参战国。
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中国、古巴、厄瓜多尔、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汉志、洪都拉斯、利比里亚、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暹罗、捷克斯洛伐克及乌拉圭。
各该国与以上主要各国均为协约及参战国,为一方;德意志,为另一方。
兹因德意志帝国政府之请求,于1918年11月11日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准予停战,以便与该国议订和约。
复因协约及参战各国亦以1914年7月28日奥匈向塞尔维亚宣战、是年8月1日德国向俄国宣战、又8月3日德国向法国宣战、并侵入比国、协约及参战各国遂直接或间接陆续加入战争,兹愿代以巩固、公正及永久之和平。
为此,缔约各国各派代表如下:(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第一部略。--编者)
第二部德国之疆界
第二十七条
德国之疆界应照下列定之:(一)与比利时:
自比国、荷兰、德国三边界共同之点向南。
沿毛来斯纳(Moresnet)前中立地带东北界,经欧本(Eupen)圈域东界,比国与蒙脱局亚(Montjoie)圈域交界处,及麻尔美第(Malmédy)圈域东北及东部之界线而达与卢森堡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二)与卢森堡:
由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至1870年7月18日之法兰西疆界接壤处为止。(三)与法兰西:
除第三部第四编(萨尔河流域)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外,依1870年7月18日之疆界自卢森堡至瑞士为止。
(四)与瑞士:仍照现在疆界。(五)与奥国:
依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自瑞士至以下所定之捷克斯洛伐克为止。(六)与捷克斯洛伐克国:
1914年8月3日德奥之疆界,由此与旧时区分波希米亚(Pohéme)及上奥地利(HauteAutriche)之行政界线接合点,直至奥国旧省西里西亚(Silésie)之突角以北,位于纽斯太特(Neustadt)以东约8公里之点为止。(七)与波兰:
自以上所定之点起而达劳藏道夫(Lorzendorf)之东约2公里应就地划定之点为止。按照本条约第八十八条所定之疆界。
自此向北而达波兹南尼(Posnanie)行政界线横断巴勒次舍(Bartsch)河之点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