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尔赛和约全文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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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尔赛条约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1919628日订于凡尔赛

中国代表团因本和约第四部第八编关于山东问题(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条款受到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不得不拒绝签字。
以威尔逊总统为首的美国代表团虽曾在本条约上签字,但美国未批准本条约。美利坚合众国、英国、法兰西、意大利及日本,上列各国在本条约内称为主要协约及参战国。
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中国、古巴、厄瓜多尔、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汉志、洪都拉斯、利比里亚、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暹罗、捷克斯洛伐克及乌拉圭。
各该国与以上主要各国均为协约及参战国,为一方;德意志,为另一方。
兹因德意志帝国政府之请求,于19181111日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准予停战,以便与该国议订和约。
复因协约及参战各国亦以1914728日奥匈向塞尔维亚宣战、是年81日德国向俄国宣战、83日德国向法国宣战、并侵入比国、协约及参战各国遂直接或间接陆续加入战争,兹愿代以巩固、公正及永久之和平。
为此,缔约各国各派代表如下:(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第一部略。--编者)
第二部德国之疆界
第二十七条

德国之疆界应照下列定之:(一)与比利时:
自比国、荷兰、德国三边界共同之点向南。
沿毛来斯纳(Moresnet)前中立地带东北界,经欧本(Eupen)圈域东界,比国与蒙脱局亚(Montjoie)圈域交界处,及麻尔美第(Malmédy)圈域东北及东部之界线而达与卢森堡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二)与卢森堡:
191483日之疆界至1870718日之法兰西疆界接壤处为止。(三)与法兰西:
除第三部第四编(萨尔河流域)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外,依1870718日之疆界自卢森堡至瑞士为止。
(四)与瑞士:仍照现在疆界。(五)与奥国:

191483日之疆界,自瑞士至以下所定之捷克斯洛伐克为止。(六)与捷克斯洛伐克国:
191483日德奥之疆界,由此与旧时区分波希米亚(Pohéme)及上奥地利(HauteAutriche)之行政界线接合点,直至奥国旧省西里西亚(Silésie)之突角以北,位于纽斯太特(Neustadt以东约8公里之点为止。(七)与波兰:
自以上所定之点起而达劳藏道夫(Lorzendorf)之东约2公里应就地划定之点为止。按照本条约第八十八条所定之疆界。
自此向北而达波兹南尼(Posnanie)行政界线横断巴勒次舍(Bartsch)河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将斯高力绍(Skorischau)、兰舍他尔(Reichtal)、脱朗巴绍(Trembas-chau)、康藏道夫(Kunzendorf)、宣来时(Schleise)、格劳思•高色尔(GrossKosel)、宣来培勒斯道夫(Schreibersdorf)、里本(Rippin)、佛勒斯特黎舍-尼爱甫冈(Fürstlich-Niefken)、巴为罗(Pawelau)、脱色欣(Tscheschen)、公拉度(Konradau)、饶盎尼司道夫(Johannis-dorf)、毛特时挪为(Modzenowe)、鲍格大什(Bogdaj)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劳藏道夫(Lorzendorf)、柯尔维茨(Kaulwitz)、格罗式(Glausche)、达尔培勒斯道夫(Dalbersdorf)、勒爱士维茨(Reesewitz)、斯脱拉唐(Stradam)、格劳思•瓦勒当培什(GrossWartenberg)、格拉森(Kraschen)、纳密德而瓦特(NeuMittelwade)、陶马斯拉维茨(Domaslawitz)、韦特而司道夫(Wedelsdorf)、脱色欣•哈曼(TscheschenHammer)等各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西北,依波兹南尼行政界线横断拉维脱斯舍(Rawitsch)与海勒恩斯太脱(Herrn-stadt)间铁路之点为止。
自此达波兹南尼行政界线横断兰森(Reisen)与齐勒拏(Tschirnau)间公路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特利遏勃舍(Triebusch)及加培尔(Gabel)之西及萨鲍维茨(Saborwitz)之东。自此依波兹南尼行政界线至与弗罗斯太脱(Fraustadt)圈域之东行政界线接合之点为止。自此向西北而达恩卢斯太脱(Unruhstadt)、及高泼尼次(Kopnitz)两村落间公路上应选择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盖勒斯道夫(Geyersdorf)、勃兰诺(Brenno)、番郎(Fehlen)、阿尔克劳司丹勒(Altkloster)、克来盘尔(Kleber)五村落之西,及纡而培勒斯道夫(Ulbers-dorf)、薄舍瓦尔特(Buchwald)、伊尔根(Ugen)、蕃纳(Weine)、吕毕次(Lupitz)、施汪当(Schwenten)各村之东。
自此向北而达契洛布(Chlop)湖之极北点为止。
应按照各湖之中央线就地划定一线。但盆脱森(Bentschen)之城及车站〔包括细维勃斯(Schweibus)至盆脱森及触黎绍(Züllichau)至盆脱森两铁路之接合点在内〕仍在波兰领土内。自此向东北而达希威林(Schwerin)、皮勒恩波姆(Birnmbaum)及梅植黎茨(Meseritz)三圈域界线交合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培脱次鲜(Betsche)之东。
自此向北,依希威林与皮勒恩波姆两圈域分离界线,又向东,依波兹南尼之北界线至该界线横断奈茨(Netz)河之点为止。
自此上溯而达该河与柯道河(Kuddow)会流处。奈茨河之河流。
自此上溯而达悉乃特茂尔(Schneidemuhl)东南约6公里应选择之一点为止。柯道河之河流。
自此向东北而达波兹南尼北界线凸入处之南端约在司打朗(Stabren)之西5公里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将在该地方内之悉乃特茂尔至高尼次(Konitz)铁路完全留在德国领土内。自此依波兹南尼界线向东北至该界线凸出处之尖端约在弗拉多(Flatow)之5公里为止。

自此向东北而达加米翁加(Kamionka)河与高尼次圈域南界线之会合点约在格虑挪(Grunau)东3公里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将夏斯独罗服(Jasdrowo)、改勒•吕多(Gr.Lutau)。克勒•吕多(Kl.Lutau威特沽Wittkau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勃脱齐什(Gr.Butzig克齐斯高服Cziskowo巴脱路(Battrow)、鲍克(Böck)、格虑挪等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北,依高尼次及希路绍(Schlochau)两圈域间之界线至该界线横断勃拉希(Bra-he)河之点为止。
自此至保美拉尼(Poméranie)界线坐落于伦迈尔斯勃尔什(Rummelsburg)东15公里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将高那勒岑(Konarzin)、改尔本(Kelpin)、阿特尔、勃利也森(Adi.Briesen)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商宝尔(Sampohl)、诺渠次(Neuguth)、斯敦福尔(Stein-fort)、改勒•培丹尔沽(Gr.Peterkau)等各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东,依保美拉尼界线至高尼次及希路绍两圈域间之界线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北,依保美拉尼与西普鲁士间之界线至雷达Rheda〔在哥辣Gohra西北约3公里〕从西北来之支河会流之点为止。
自此达比阿斯尼次(Piasnitz)河之弯曲处,约在华尔斯沽(Warschkau)西北1公里半应选择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
从此比阿尼次河向下流,又依惹勒诺维次(Zarnowitz)湖之中心线,又依西普鲁士旧界至波罗的海为止。
(八)与丹麦:
按照第三部第十二编(施勒施维希)(Sleswig)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十一条所规定之疆界。
第二十八条

东普鲁士之疆界除第三部第九编(东普鲁士)之规定外决定如下:
自波罗的海岸约在泼洛勃尔诺(Pröbernau)村教堂北1公里半之点起,该地点之方向约在159°(从北向东计算)。应就地画定约2公里之线。自此成一直线至安尔平格(Elbing)河流弯曲处之灯塔。约在北纬54°19′半,格林威治东经19°26′。
自此至瑙加(Nogat)河极东之河口,约在209°之方向(从北向东计算)为止。
自此上溯瑙加河流至该河与维斯拉(Vistule)河〔惠歇色尔(Weischsel)〕分流为止。自此上溯维斯拉河主要航行之河道,又依马利盎凡特(Marienwerder)圈域之南界,又依劳藏培格(Rosenberg)圈域之南界线向东达与普鲁士旧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西普鲁士与东普鲁士间之旧疆界,又依奥斯德劳特(Osterode)与奈腾勃尔什(Neidenburg)两圈域间之界线,又向斯高刀(Skottau)河下流。又上溯奈特(Neide)河流至皮安洛敦(Bialutten)之西约5公里距俄国旧疆界最近之点为止。
自此向东而达奈腾勃尔什与麦拉伐(Mlava)间之公路与俄国旧疆界交叉处南面一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皮安洛敦之北。
自此依俄国旧疆界至修马勒宁刚(Schmalleningken)之东为止,又依涅曼(Niemen)〔美麦尔Memel)〕主要航行之河道向下流,又依河口沙洲之司堪勒维哀次(Skierwieth)支流至居里斯显斯•哈夫(KurischesHaff)为止。
自此以一直线至居里斯显•乃伦(KurischeNehrung)东岸与尼腾(Nidden)之西南约4公里之行政界线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行政界线达居里斯显•乃伦之西岸为止。

第二十九条

上述之疆界用一百万分一之比例尺地图绘以红线,附于本条约后(第一号地图)。如约文与此图或其他附入之地图遇有不符之处,以约文为准。
第三十条

关于疆域以水道为界者,其“河流”与“河道”两名词用于本条约内之意义,一指不便航行之各河水道或其主要支流之中心线,一指便于航行之各河即主要航行河道之中心线。如河流或河道将来或有变迁,该项界线应否随之变迁,或是否在本条约实行之时确定此河流或河道之位置,应由本条约所载之划界委员会特别详细决定。
第三部欧洲政治条款

(第一编至第三编略。--编者)
第四编萨尔河流域
第四十五条

为补偿法国北境煤矿之损毁,并即在德国应负之战争损害赔偿总数内除算,德国将第四十八条所划定之萨尔流域煤矿完全并绝对之所有权,免除一切债务或义务,连同独占之开采权让与法国。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人民之权利与幸福;及担保法国开采矿产之完全自由,德国接受附款内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为顾及萨尔流域人民之志愿,及时制定该流域永久治理规则,法国及德国均接受附款内第三章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

萨尔流域领土之界限为本规定之主体,应划定如下:南及西南:即本条约所划定之法国疆界。
西北及北:自法国疆界起,沿梅溪克(Merzig)圈域之北行政界线,至横断萨尔霍次排舍(Saarhölzbach)与勃里登(Britten)两乡区分之行政界线之点为止;又沿此乡之界线向南而达梅溪克区

之行政界线,除勃里登乡外,使梅德拉舍(Mettlach)区包括在萨尔流域领土之内,又沿划入萨尔流域领土内之梅溪克及好施太脱(Haustadt)两区之北行政界线;又陆续沿区分萨勒路易(Sarrelouis)、奥脱魏来(Ottweilel)及圣温台尔(Saint-Wendel)各圈域与梅溪克、脱来佛(Trèves)两圈域。及培尔根斐尔特(Birkenfeld)公国之行政界线,至浮虚魏来(Fur-schweiler)村北约500之点〔即梅特才而培尔什(Metzelberg)之最高点〕为止。
东北及东:从上述之点起,至圣温台尔之东及东北约3公里半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经浮虚魏来之东劳思培尔什(Roschberg)之西,过418329等点(劳思培尔什之南)之东,兰丹勒魏来(Leitersweiler)之西,过464点之东北;又向南沿岭线,至克色尔Kusel)圈域行政界线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南克色尔圈域之界线。又洪勃尔什(Homburg)圈域之界线向南及东南,至腾士魏来(Dunzweiler)之西约1000米之点为止。
自此而达贺纳排舍(Hornbach)之南约1公里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经424点(约腾士魏来东南1000米)363〔浮虚培尔什(Fuchsberg)〕322点〔瓦尔特摩尔(Waldmohr)之西南〕,又经耶谢勒思勃尔什(Jagersburg)及爱勒排舍(Erbach之东,回绕洪勃尔什经361点(洪勃尔什市之东北及东约2公里半),342点(洪勃尔什市之东南约2公里),357点〔雪来奈勒司培尔什(Schreiners-Berg)〕356350等点〔雪瓦藏排舍(Schwarzenbach)之东南1公里半〕,又经爱挪特(Einöd)之东322333等点之东南,惠滂亨(Webenheim)之东约2公里,明排舍(Mimbach)之东2公里。又经明排舍至勃克魏来(Böckweiler)公路穿过高原之东,使该公路包括在萨尔领土之内;又经勃克魏来及挨尔太姆(Althein)两路交叉点之北,约在挨尔太姆之北2公里;又经不包括在内之凌克魏来霍夫(Ringweilerhof)及包括在内之322点,复连接法国疆界之凸角处,约在贺纳排舍南1公里(参照本条约附件十万分之一地图第二号)。本条约实行后十五日内应设立五人委员会,其中法国派委员一人,德国派委员一人,国际联盟行政院在其他各国人民中选派委员三人,就地划定上述之界线。
前项所划之线之部分内有与行政界线不能一致者,该委员会应依指定之界线务使接近,并力顾地方上经挤之利益及现有之乡界。
委员会之决议依多数表决,各关系方面应有遵守之义务。
第四十九条

德国放弃上述领土内之治权,付于有受托人资格之国际联盟。自本条约实行日十五年之期间届满时,该领土人民均被召集,俾得表示隶于何国主权下之意愿。
第五十条

关于让渡萨尔流域矿产应实行之条款与确保尊重人民之权利及幸福以及领土之治权各种方法,上载征询民意之各项条件均于附件内规定,该附件视为本条约之构成部分,并经德国声明同意。(第五编至第六编略。--编者)
第七编捷克斯洛伐克国
第八十一条


德国承认捷克斯洛伐克国之完全独立,一如协约及参战各国所已为者,该国包括喀尔巴阡山脉以南的罗塞尼亚(Ruthéne)自治领土。德国兹声明承认将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以及其他有关各国所规定之该国疆界。
第八十二条

191483日奥匈与德意志帝国间所原有之旧疆界,即为德国与捷克斯洛伐克国之疆界。
第八十三条

德国将以下所定西里西亚领土一部分上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放弃以与捷克斯洛伐克国。自加司轩(Katscher)东南约2公里,在聊勃休次(Leobsehütz)及辣底鲍(Ratibor)两圈域间界线上之一点起:依两圈域之界线;
又依德国与奥国间之旧界线达辣底鲍与奥得堡Oderberg间铁路之南紧接奥得河上之一点为止;自此向西北而达加司轩东南约2公里之一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克拉挪维茨(Kranowitz)之西。
本条约实行后十五日内应设立七人委员会,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派委员五人,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各派委员一人,就地划定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间之界线。该委员会之决议以多数表决,关系各方面均有遵守之义务。
德国声明自今以后,德国与波兰划定疆界后,聊勃休次区域之部分在以下界线内者如与德国隔离,则对于该部分之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放弃以与捷克斯洛伐克国。
自奥国旧疆界突角之东南端,约在聊勃休次之西5公里起,向南而达聊勃休次及辣底鲍两圈域间与该界线接合之点为止:依德国与奥匈国旧疆界;
又向北依聊勃休次及辣底鲍两圈域间行政界线至加司轩东南约2公里之一点为止;自此向西北而达前述出发之点;应经过加司轩之东就地划定一线。
第八十四条

定居现经公认为捷克斯洛伐克国领土任何部分内之德国人民,当然取得捷克斯洛伐克国国籍而丧失德国国籍。
第八十五条

于本条约实行后二年以内,凡年在十八岁以上之德国人民,定居现经公认为捷克斯洛伐克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内者,得有选择德国国籍之权。原隶德国国籍之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定居于德国者,亦得有选择捷克斯洛伐克国国籍之权。
凡为夫者选择之国籍,其妻随之。为父母者选择之国籍,其未满十八岁之子女亦随之。凡行使上述选择国籍权之人,须于十二个月以内迁居其所选择之国。

该项人民于行使选择权以前,在所居国之领土内置有不动产应有保留之权。其各种动产得随身携带,出口或进口税概行豁免。
于此期间内,凡原隶德国籍而现在外国之捷克斯洛伐克人,如该外国之法律无反对之规定,且未经取得该外国国籍者,应照捷克斯洛伐克国所定之条件,有取得捷克斯洛伐克国国籍之权,而丧失其德国国籍。
第八十六条

捷克斯洛伐克国承允将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认为保护在捷克斯洛伐克国内居民利益必要之规定,插入与各该国缔结之条约内,此种居民于种族上、语文上、或宗教上均与国中多数居民相异。捷克斯洛伐克国并承允将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认为保护免税通过自由及他国商业上公平制度必要之规定,插入与各该国缔结条约内。
捷克斯洛伐克国因西里西亚领土置于其主权之下,应负担德国及普鲁士财政上之义务,其数自及性质应按本条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如为本条约未经规定及割让该地可能发生之各问题,均另订专约解决之。
第八编波兰第八十七条

德国承认波兰之完全独立,一如协约及参战各国所已为者,并将下指领土内之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放弃以与波兰,其界限系沿波罗的海及本条约第二部(德国之疆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之德国东界,至劳藏道夫之东约二公里之一点为止,又以一线连接上西里西亚北界线所组成之尖角,约在细美诺Simmenau)西北三公里,又依上西里西亚之界线至接合德国与俄国间之旧疆界为止,又依该疆界至穿过涅曼(Niemen)河河流之点为止,又依本条约第二部第二十八条所定之东普鲁士北疆界。但由本条约第二部(德国之疆界)第二十八条及本部第十一编(但泽)第一百条所划定之东普鲁士及但泽自由城各领土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波兰之疆界未经本条约载明者,应另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将来决定之。
本条约实行后十五日内应设立七人委员会,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派委员五人,德国与波兰各派委员一人,就地划定波兰与德国间之界线。
委员会之决议依多数表决,有关各方应有遵守之义务。
第八十八条

在以下划定界线之上西里西亚部分内居民应被召集,用投票表决其意愿,愿归属德国或归属波兰。自旧时奥国西里西亚省凸出之北点起,约在纽斯太脱(Neustadt)东8公里,依德奥间之,旧疆界,至与聊勃休次及辣底鲍两圈域间界线接合处为止;自此向北而达加司轩东南约2公里之一点为止;依聊勃休次及辣底鲍两圈域之界线;
自此向东南而达辣底鲍与奥得堡间铁路之南,紧接奥得河上之一点为止。应经过克拉挪维茨之南就地划定一线。
自此依德奥间旧疆界,又德俄间旧疆界至波兹南尼亚及上西里西亚行政界线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该行政界线,至与上西里西亚及中西里西亚间行政界线接合处为止。自此向西而达该行政界线,转向东南之尖角,约在细美诺西北3公里之点为止:依上西里西亚及中西里西亚间之界线;
自此向西而达劳藏道夫之东约2公里应划定之一点为止:
应经过克伦-杭奈斯道夫(Klein-Hennersdorf)之北,就地划定一线;
自此向南而达上西里西亚及中西里西亚间之界线,横断司塔台尔(Städtel)与卡尔斯鲁厄(Karlsruhe)间公路之点为止:
应经过杭奈斯道夫(Hennersdorf)、包而高维特斯(Polkowitz)、诺而铎(Noldau)、斯丹奈斯道夫(Steinersdorf)及达曼(Dammer)各地方之西,并斯脱莱黎茨(Strehlitz)、那萨代尔(Nassadel)、安盖斯道夫(Eckersdorf)、施维茨(Schwitz)及司塔台尔各地方之东,就地划定一线;自此依上西里西亚及中西里西亚界线,至法肯堡(Falkenberg)圈域东界线接合处为止;自此依法肯堡圈域东界线,至布希纳(Puschine)之东约3公里凸出之一点为止。自此而达旧时奥国西里西亚省凸出之北点,约在纽斯太脱东8公里之点为止:应经过徐尔次(Zülz)之东,就地划定一线。
此项征询民意之制度,其手续及效果为本条附件各规定之主体。
波兰政府及德国政府,自今以后互相约定,各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于本条附件所载制度存续期间,迄该地方确定制度成立时为止,在上西里西亚所发生之政治上行动,无论在本国领土任何部分不执行任何追诉,并不采用任何例外办法。
德国声明,自今以后,将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因人民投票之结果所划定之界线以外,上西里西亚部分内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放弃以与波兰。(第九编至第十编略。--编者)
第十一编但泽自由城
第一百条

德国将下开各界线所包括之领土内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放弃以与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由波罗的海向南而达瑙加河及维斯拉河主要航道会合之点为止。
依本条约第二部(德国之疆界)第二十八条所规定之东普鲁士疆界。
自此依维斯拉河主要航道向下流,而达特肖(Dirschau)桥北约6公里半之一点为止;自此向西北,而达瞿特朗(Güttland)教堂东南1公里半之一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
自此向西,而达司勗内克(Schöneck)东北8公里半之柏浪(Berent)圈域界线所成之凸出处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在南之苗旁(Mühlbang)及在北之兰贝尔茨(Rambeltsch)间;自此向西,依柏浪圈域界线至该界线折四处,在司勗内克北及西北6公里为止;自此而达伦克那湖(LankenerSee)中心线之一点为止;
应经过纳•非也次(NeuFietz)、沙达尔皮(Schatarpi)之北、及白浪虚特(Barenhütte)、伦克那(Lonken)之南,就地划定一线;自此依伦克那湖之中心线至其北端为止;
自此而达宝朗齐乃湖(PallenzinerSee)南端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
自此依宝朗齐乃湖中心线至其北端为止;
自此向东北而达柯里欧勃冈(Koliebken)教堂南约1公里之点,即但泽至纽斯太脱铁路穿过小

河之处为止:
应经过加默浪(Kamehlen)、克利沙(Krissau)、费特林(Fidlin)、胥尔门(Sulmin)、李舍托夫(Richthof)、马檀(Mattern)、佘佛来(Schäferei)之东南,及纳益道夫(Neuendorf)、玛沙(Marschau)、差皮欧尔冈(Ozapielkeu)、大小克尔本(Kelpin)、普尔凡缪尔(Pulvermühl)、蓝纳堡(Renneberg)及奥利佛(Oliva)、皂保(Zoppot)两市之西北,就地划定一线;自此依上指小河之河流至波罗的海为止。
以上所划疆界,绘成十万分之一德国地图附在本条约后(第三号地图)。
第一百零一条

于本条约实行后十五日内应设立委员会,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派三人,内有高级委员一人,即为主席,德国及波兰各派一人,就地划定上指领土之界线,同时应尽力顾及现有之乡界。
第一百零二条

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允诺,将但泽城及第一百条所指领土组成为自由城,置于国际联盟保护之下。
第一百零三条

但泽自由城之宪法应由该自由城正式指派之代表与国际联盟所派之高级委员协议制定。该宪法应置于国际联盟保证之下。
凡波兰与自由城间,关于本条或补充协议及协定所发生之一切争议,亦应由高级委员先行处理。高级委员驻于但泽。
第一百零四条

波兰政府与但泽自由城间应缔结专约,于该自由城成立之日同时发生效力。该专约之条件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允诺商议,其目的如下:
(一)置但泽自由城在波兰关税界线之内,并在港口设立免税区域;
(二)确保波兰得自由使用该自由城领土内为波兰输出输入所必需之一切水道、船厂、船坞、码头及他项工程毫无限制;
(三)确保波兰得有维斯拉河及该自由城界线内铁路系统全部,以及波兰与但泽港口间邮政、电报及电话各项交通之监督及管理,但电车及其他铁路专供自由城内之用者不在此限;
(四)确保波兰对于本条所指之水道、船广、船坞、码头、铁路及他项工程与交通方法,得有发展及改良之权,并得用适当之手续,租借或购买土地或其他产业,为发展及改良该项工程之用;(五)规定但泽自由城内不得发生歧视问题,致损害波兰人民或其他波兰出身或操波兰语之人;(六)规定波兰政府担任但泽自由城所有之对外关系,以及侨居外国之但泽人民外交上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一俟本条约实行后,在第一百条所开领土内有住所之德国人民,当然丧失其德国国籍,而为但泽自由城之人民。
第一百零六条

自本条约实行后二年期内,凡年在十八岁以上之德国人民,并在第一百条所开之领土内有住所者,应有选择德国国籍之权。
凡为夫者选择之国籍,其妻随之。为父母者选择之国籍,其未满十八岁之子女亦随之。凡行使上述选择国籍权之人,须于十二个月以内迁入德国境内居住。
该项人民在但泽自由城领土内所置不动产,应有保留之权。其各种动产得随身携带,出口或进口税概行豁免。
第一百零七条

但泽自由城领土内一切财产属于德意志帝国或德意志各联邦者,应移交于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俾得秉公决定,分别转给但泽自由城或波兰。
第一百零八条

但泽自由城应负担德国及普鲁士财政上之义务,其数目及性质,应按照本条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因割让第一百条所指领土可发生之其他一切问题,将来另订专约解决之。
第十二编施勒斯维希(SLOSWIG
第一百零九条

德国与丹麦间之疆界,应依人民志愿决定之。
为此起见,须召集居于下列由东至西之一界线(见本条约附图第四号所画之蓝线)以北,前德意志帝国所属领土内人民投票表决之;
自波罗的海起,约在佛伦斯堡(Flensburg)之东北及东13公里,
进向西南,经过西铿(Sygum)、林司堡(Ringsberg)、孟克勃拉吕(Munkbrarup)、亚淡尔皮Adelby)、塔斯特吕(Tastrup)、查尔白伦(Jarplund)、奥凡尔斯(Oversee)之东南,及朗拔里可尔士(Langballigholz)、朗拔里(Langballig)、蓬司脱吕(Bönstrup)、吕尔司勗(Rüllschau)、惠司皮(Weseby)、克伦华而司脱吕(Kleinwolstrup)、格罗士-苏而脱(Gross-Solt之西北,
又向西经弗劳吕(Frörup)之南,及黄特吕(Wandemp)之北,
又向西南,经奥克司伦(Oxlund)、司底欧什伦(Stieglund),及奥司德那(Ostenau)之东南,及黄特吕(Wanderup)至柯伦(Kollund)间公路上各村之西北,
又向西北,经罗文思泰德(Löwenstedt)、姚尔特伦(Joldelund)、可尔特伦(Goldelund)之

西南,及高尔堪海特(Kolkerheide),及霍咸尔(Högel)之东北,至骚霍尔迈河(SoholmerAu弯曲处,约在骚霍尔姆(Soholm)之东1公里,即骚霍尔姆河与董顿(Tondern)圈域南界线接合处为止,
依该界线至北海为止,
经福勒(Fohr)与盎吕默(Amrum)两岛之南,及奥朗(Oland)与朗什纳司(Lange-ness)两岛之北。
投票手续应照下列条件:
(一)俟本条约实行后十日以内,德国军队及当局(省长、道尹、县长、警察所长、市长均在内)均应退出上开界线以北之区域。
在同样期间内,于该区域组织之兵工委员会应解散之,其会员有出生他处地方,而于本条约实行之日执行职务者,或自191931日业已退职者,应一律退出。
该区域应立即置于国际委员会权力之下。该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织之,其中三人应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指派,并应邀请挪威及瑞典两国政府各派一人,如该两国政府并不照办,则此两人应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选派。
该委员会应有一般行政之权力,于必要时可得所需兵力之援助,该委员会尤应筹备补充退出之德国当局之位置,于必要时并应命令此项当局退出,及着手派补必要之地方当局之位置。该委员会应采用为其所认为适当之一切办法,以确保投票之自由、公平及秘密。该委员会应在地方人民中选择德国及丹麦专门顾问相助办理,该委员会之决议以多数表决。委员会之费用及人民投票所需经费,应由德国担任半数。(二)不分性别,具有下列条件者均给予投票权:(甲)于本条约实行之日,年满二十岁者;
(乙)于投票区域内出生者,或自190011日以前已在该区域内有住所者,或为德国当局所驱逐而在该区域内未保存其住所者。
每人之投票,应在其有住所之乡内或出生之乡内行之。
德国陆军军人,军官及下士兵卒,在施勒斯维希投票区域内出生者,应准其各向出生之地投票。(三)在退出区域部分,坐落于下列由东至西一界线以北者(见本附图第四号所画之红线):经亚尔森(Alsen)岛之南,依佛伦斯堡湾之中心线,离该湾约在佛伦斯堡之北6公里之点,依小河之河流上溯,经古反苗勒(Kupfermühle)至尼爱许迂司(Niehuus)之北一点为止,
经巴脱堡(Battburg)与爱伦(Ellund)之北,及福罗斯雷(Fröslee)之南,进达董顿(Tondern)圈域东界至司劳什司(Slogs)与克加尔(Kjaer)旧时所管区域间界线接合之点,依该界线至施现特柏克(Scheidebek)为止。
依施现特柏克〔亚尔脱河(AlteAu)河流下游,又苏淡河(SüderAu)〕及维特河(WiedAu河流下游至维特河向北弯曲处,约在吕脱别尔(Ruttbull)之西1500米为止,
又向西北及西进达北海,在西欧尔托夫(Sieltoft)之北,自此经思尔特(Sylt)岛之北,上文所规定之投票,至迟应于德国军队及当局退出该境后三星期内举行。
此项投票之结果,应以该部分全境所投之票多数决定,并应由委员会立即通告协约及参战各国,且公布之。
但投票结果,赞成该领土复隶丹麦王国,则丹麦政府经委员会之同意,于前项公布后,应有权立即派遣军事及行政当局实行占领。
(四)在退出区域部分内,坐落于上开部分之南,及自佛伦斯堡距波罗的海13公里起,进达奥朗与郎什纳司两岛以北之一线之北,其举行投票,至迟应于上开第一部分人民投票后五星期内举行。投票结果应由各乡按照多数决定。
第一百十条


于划定准备界线之前,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根据投票结果,及国际委员会所拟之线,并顾及该地方地理上及经济上特别情形规定一界线。
嗣后,丹麦政府将遣派军民当局占领此项领土,德国政府得回复已退出之德国军民当局,至上开界线为止。
德国声明,按照上述规定界线以北,施勒斯维希领土内所有主权实行放弃,以与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各该国将该领土转与丹麦。
第一百十一条

自投票结果最后揭晓之日起十五日内应设立七人委员会,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派五人,丹麦及德国各派一人,就地划定界线。
决议以多数表决,有关各方均有遵守之义务。
第一百十二条

归还丹麦领土内之所有居民当然取得丹麦国籍,而丧失德国国籍。
然在1918101日以后定居该领土内之人民,如未得丹麦政府之许可,不能取得丹麦国籍。
第一百十三条

自施勒斯维希领土全部或一部之主权,由人民投票归还丹麦之日起两年以内:
凡年满十八岁以上,出生于归还丹麦之领土,于该地并无住所而有德国国籍者,得有选择丹麦国籍之权;
凡年满十八岁以上,在归还丹麦之领土内有住所者,得有选择德国国籍之权;凡为丈夫者选择之国籍,其妻随之,父母选择之国籍,其未满十八岁之子女亦随之。凡行使上述选择国籍权之人,须于十二个月以内迁居其所选择之国。
该项人民于行使选择权以前,在所居国之领土内置有不动产应有保留之权;其各种动产得随身携带,出口或进口税概行豁免。
第一百十四条

丹麦应负担德国或普鲁士财政上之义务,其数目及性质,应按照本条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丹麦因18641030日条约而被迫放弃之领土,其全部或一部归还丹麦而发生一切问题,应另订专约解决之。
第十二部港口、水道及铁路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德国允诺凡人、货物、船只、车辆及邮件,来自或运往协约及参战各国之任何一国领土者(不问接壤与否),准许通过自由取得国际过境最便利之途径,由铁路、由可以航行之水道、或由运河经过其领土,为此起见,准许通过领水。凡人、货物、船只、车辆及邮件,不应加以任何通过税、任何期限,或无谓之限制。至关于运费及便利以及其他各事,应在德国有权享受其本国国民之待遇。过境之货物,应免除一切关税或其他类似之税。
所有加于过境运输之各项费用,应视运输情形为合理之规定,凡业已使用或将来使用之船只,或其他运输器具经过全途中任何一段,其费用及便利或限制,不得以物主之资格,或船只之国籍,而直接或间接有所区别。
第三百二十二条

除为确保旅客系真正过境之必要措施外,凡往返过境之移民运输经过其领土,德国允诺不强施、亦不维持任何监督、亦不允许任何航运公司或其他任何机关、会社,或与运输有利益关系之私人,以无论何种方法,参预为此目的内所组织之行政事宜,或对于此事施加直接或间接之影响。
第三百二十三条

德国担任关于输入德国领土或自其领土内输出之税费及禁例,以及除在本条约内含有特别条款外,关于货物或人前往或来自其领土之运输条件或价目,不因出入之边境,亦不因所用运输工具(航空运输包含在内)之性质、所有权或国旗,亦不因所有各项船舶、车辆、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原始直接起点、终点、中间点所经路线或转运点,亦不因货物输入、输出所经港口系德国港口或系任何一外国港口,或货物输入、输出由海道、陆路、或空中各事实,而直接或间接有所区别或歧视。德国尤担承不设任何附加税,以损害协约及参战各国中任何一国之港口及船只,亦不设使用德国港口或船只或使用其他一国之港口或船只输出或输入任何直接或间接之奖励金,尤其是采用联合运费。德国并担承凡任何手续或任何期限所不加于人或货物之经由德国或其他一国之港口,使用德国或其他一国之船只者,亦不得加于此项人或货物之经由或使用协约及参战各国中任何一国之港口或船只。
第三百二十四条

凡货物不论其来自或运往协约及参战各国领土或通过或到达各该领土者,关于行政上及技术上均应采用一切有用之办法,俾货物迅速通过德国边界,并确保自该边界起,此项货物之出发及运送,其速力及沿途照料之实际情形,与同样性质之货物按照运输之相类情形。在德国领土内来往者,享受同等之利益。
其尤要者,易于腐败之货物,应以迅速及有条不紊之方法运送之。其税关手续之办理,务使此项货物得由联络之列车直接继续其运送。
第三百二十五条


凡一切优待及减价运费许予德国各铁路及可以航行之水道,而有利于德国各港口或其他一国之任何港口者,协约及参战各国之海港亦应享受。
第三百二十六条

凡运费或联合运费,其主旨在确保协约及参战各国中一国港口之利益,类似德国许予其本国或其他一国港口之利益者,德国不得拒绝加入。
第二编航运第一章航运自由第三百二十七条

协约及参战各国之人民及其财产、船舶在德国各港口及内地航行路线中,应在各方面享受德国人民及其财产、船舶同等之待遇。
其尤要者,协约及参战各国中任何一国之船舶,应许装运各项货物及旅客,往来于德国船舶所能到达之德国领土内各口岸及各地方,其条件不能较之适用于本国船舶者更为繁重。凡关于口岸及码头之各种便利及费用,其中包括停泊、装卸之便利,吨位、码头、领港、灯塔、检疫之税费,及所有无论何种类似之税费,其征收之名义及受益者,不论其为政府、为机关、为私人、为团体或营业机关,凡协约及参战各国船舶之待遇,应享受本国船只同等之待遇。
如德国许予协约及参战各国中任何一国或其他任何一外国特殊之待遇,则此制度应推及所有协约及参战各国,无期限,亦无条件。
除关于税关、警察、卫生、移民出入、以及违禁货物之输入或输出各章程所发生之障碍外,凡人与船舶之通行不得加以其他之障碍。此项章程应合理并划一,不得加以不必要之运输障碍。
第二章各港口之免税区域
第三百二十八条

191481日存在于德国各港口之免税区域,均应维持此项免税区域,及按照本条约在德国领土内设立之免税区域应遵照以下各条所规定之制度。
货物出入免税区域,除第三百三十条所载外,不得征收任何输出或输入税。
船只、货物之入免税区域,为弥补港口行政维持及改进费用而设立之税以及为使用各种设备而设之税则均可缴纳,但此项税费应视支出之数,合理制定并应按照第三百二十七条所载同等之条件予以征收。
货物除统计税应从价抽最高额千分之一,专为编制港口动态统计部门之经费以外,不应课征其他任何税费。
第三百二十九条


对货栈之建设及货物之包装、开拆所予之便利务须满足当时商业之需要。在免税区域内所许消费之任何物品,除以上第三百二十八条所载统计税外,无论何种性质之消费税或其他任何种类税,应免除之。
凡本条之任何规定,不得因人之国籍、物之来源、或去路不同而加以任何歧视。
第三百三十条

货物来自免税区域,行销于港口所在地国领土内者,得加进口税。反之货物来自该国而运往免税区域者,得加出口税。此项进口及出口税,均应与有关系国他处关界所收类似之税,按相同之比例及税率征收之。再货物由陆路或水道通过德国领土,往来运送于免税区域及其他无论何国间者,德国禁止以无论何种名义,设立任何进口、出口或通过税。
德国应订定必须之规则,以确定及担保其领土内通常出入免税区域之铁路及水道之通过自由。第三章关于易北河、奥德河、涅曼河〔俄罗斯斯特劳莫(RUSSSTROM-美麦尔·涅曼〕及多瑙河(D
ANUBE)条款
(一)一般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

以下各河应宣告为国际河流:
易北河〔拉贝河(Labe)〕自伐耳塔伐河(Vltava)〔莫尔多河(Moldau)〕合流处起,又伐耳塔伐河自布拉格起。
奥德河〔奥特拉(0dra)〕自奥巴河(Oppa)合流处起。
涅曼河(俄罗斯斯特劳莫-美麦尔-涅曼)自格罗德诺(Grodno)起。多瑙河自乌耳姆(Ulm)起。
以及各该河网中所有通航各段天然为各国通海之路,不论其是否必须换船者,又平行之运河及水道为倍增或为改良以上所述河网天然通航之各段,或为联接该河道天然通航之两段而开凿者。将来如按照本条约第三百五十三条所规定之条件,于莱茵与多瑙河之间凿成航路,应适用本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前条所宣布之国际水道上,所有各国之人民、财产、国旗,应受完全平等待遇。此等国家中无论何国之人民、财产、国旗,较诸沿河国之本国或最惠国之人民、财产、国旗,不得有所区别,致受损害。
但德国船只非得任何协约及参战国之特别许可,不得在该国各岸间以正常班次从事旅客及货物之运输。
第三百三十三条


除现行公约另有规定不准征收税项外,凡使用通航水道或其支流之船只,得随不同之河段,被收不同之税项。此种税项,应予公平,专为充作水道通航条件之保持或河道及其支流之改良各费用,或为补助有关航运利益所作之支出。税额应按照此项费用计算,并应在各口岸内揭示。此种税项之征收方法除疑有欺诈或违章外,无须详细检查货物。
第三百三十四条

旅客、船只及货物之过境,应按照上述第一编所定之一般条件办理。
如国际河流之两岸同为一国之部分,则过境之货物可以加封,或由税关人员守护。如河道构成边界,则过境之货物及旅客均应豁免一切税关例行手续,其货物装卸以及旅客起落,仅能在该沿河国指定之口岸行之。
第三百三十五条

除本部所规定外,不得在上述各河沿河或河口征收任何他种税项。
此项规定不应妨碍沿河各国设立关税、地方税或消费税,亦不应妨碍创办合理并划一之税则,以便在各口岸内按照通行税率对于使用起重机、升降机、码头、栈房等项时加以课征。
第三百三十六条

通航河流之国际部分,如无任何特别机关以实行保养及改良之工程,每沿河国应有采用适当办法,以免除航行之阻碍或危险,并确保维持航行之良好条件。
如有一国怠于遵行此项义务,则任何沿河国或如有国际委员会,则列席该委员会之任何一国,得诉诸国际联盟为此事所组织之法庭。
第三百三十七条

遇有一沿河国举办工程,其性质足以妨碍国际部分之通航者,应照此手续同样办理。前条所指之法庭得勒令停止此项工程或撤废之。但在决议时,应顾及所有关于灌溉、水力、渔业及其他本国利益之权利。此项权利如经全体沿河国同意,或如有国际委员会,则经全体出席各国同意,应优先于航行之需要。
向国际联盟法庭上诉时,无须停止工程。
第三百三十八条

由协约及参战各国订立公约,规定关于该公约所认为有国际性质之通航水道制度,并经国际联盟赞同后,以上第三百三十二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内所定制度应以该制度代之。该公约尤得适用于上指易北(拉贝)、奥德(奥特拉)、涅曼(俄罗斯斯特劳莫-美麦尔-涅曼)及多瑙各河脉之全部或一部,以及各该河脉之他部,而包含在一般定义内者。

德国允诺,按照第三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加入该公约,并现行国际协定及规则之修订计划,为以下第三百四十三条所定者。
第三百三十九条

德国应于接受通知后至多三个月期内,将余存于第三百三十一条所指各河流口岸内注册之拖船及船只,除业已将归还或赔偿名义扣除者外,以一部分让与协约及参战各国。德国并应将使用此项河流所需任何性质之材料同样让与协约及参战各国。
所让与之拖船及船只之数目与材料之数量以及分配,均应由美利坚合众国所指派之一仲裁员或数仲裁员体察当事各方面正当之需要,而尤以在战争前五年内之航业为根据以决定之。
所有让与之拖船及船只,应具备完整之船具,须能载货物,并须在最近造成各船中挑选。本条所载之让渡,应给予赔偿,其总数经一仲裁员或数仲裁员酌量决定,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所让与之物料原投资本之价值,并应在德国欠款总数内扣算,因此应由德国赔偿物主。
(二)易北、奥德、涅曼(俄罗斯斯特劳莫-美麦尔-涅曼)各河之特别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易北河(拉贝)应置于国际委员会管理之下,该委员会应包括如下:德国沿河各联邦代表四人;捷克斯洛伐克国代表二人;英国代表一人;法国代表一人;意大利代奉一人;比利时代表一人。
不论出席代表之数,每代表团投票之数等于所许代表之数。
在本条约实行时,此项代表中之数代表或有未能指派者,但此委员会之决议应仍有效。
第三百四十一条

奥德河(奥特拉)应置于国际委员会管理之下,该委员会应包括如下:波兰代表一人;普鲁士代表一人;
捷克斯洛伐克国代表一人;英国代表一人;法国代表一人;丹麦代表一人;瑞典代表一人。
在本条约实行时,此项代表中之数代表或有未能指派者,但此委员会之决议应仍有效。
第三百四十二条


涅曼河(俄罗斯斯特劳莫-美麦尔-涅曼)经沿河国中之任何一国向国际联盟请求,应置于国际委员会管理之下。该委员会应包括沿河各国之每国代表一人,及由国际联盟指派其他各国之代表三人。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三百四十条及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载之国际委员会,应自本条约实行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内开会。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载之国际委员会,应自一沿河国请求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内开会。各员会应立即着手准备现行各项国际协定规则之修订计划。此项计划,如第三百三十八条所指之公约业已订立,应即依据该公约编成之。否则此修订之计划,应依据以上第三百三十二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所揭示之原则制定之。
第三百四十四条

前条所指计划尤应:
(甲)选定国际委员会所在地,并决定其主席之指派方法;
(乙)决定其权力之范围,而以关于河网之保养、布置及改良各项工程之实行,财政制度,税则之成立,及征收,与航行之规则为尤要。
(丙)划分河道或其支流应适用国际制度之段落。
第三百四十五条

现在施行于航行易北河(拉贝)、奥德河(奥特拉)、涅曼河(俄罗斯斯特劳莫-美麦尔-涅曼)之国际协定及规则应暂时保存效力,至以上所指修订计划批准之时为止。但如遇现行协定及规则,有与以上第三百三十二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或与拟定之公约各规定相冲突者,应仍以各该规定为准。
(三)多瑙河之特别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多瑙河欧洲委员会仍应行使战前该委员会所有之权力。但暂时该委员会应仅以英国、法国、意大利、罗马尼亚各代表组成之。
第三百四十七条

自欧洲委员会权限停止之处起,在第三百三十一条所指多瑙河之河网应置于国际委员会管理之下,其组织如下:
沿河德国各联邦代表二人;其他沿河各国每国代表一人;

非沿河国,而将来出席于多瑙河欧洲委员会者每国代表一人。
在本条约实行时,此项代表中之数代表或有未能指派者,但此委员会之决议应仍有效。
第三百四十八条

前条所载之国际委员会应一俟本条约实行后尽速开会,并应按照第三百三十二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暂时担任该河之管理,至协约及参战各国所指派之各国订立多瑙河之确定规则时为止。
第三百四十九条

德国允诺承受由协约及参战各国所指派之各国会议所订定之多瑙河制度。此项会议应在本条约实行后一年期间内开会。德国代表亦得列席。
第三百五十条

1878713日柏林条约第五十七条所给予奥匈国,复经奥匈国移交匈牙利在铁门(Portes-de-Fer)办理工程之委托兹已停止。负责管理该段河道之委员会,应按照本条约财政各规定,以规定账目之结算。如有必要之税费,无论如何不应由匈牙利征收。
第三百五十一条

但捷克斯洛伐克国或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或罗马尼亚经国际委员会之许可或委托,在组成边界之河流一段上担任维持、改良或筑堤或其他工程,则各该国在对岸以及在领土以外之河身上,应享受所有必要之便利,俾得着手研究、办理及维持此项工程。
第三百五十二条

德国对于多瑙河欧洲委员会应负有一切归还、修缮及赔偿在战争期内该委员会所受损失之义务。
第三百五十三条

但莱茵河及多瑙河之间凿成深航水道,则德国允诺对于该通航水道适用第三百三十二条至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载之制度。
第四章关于莱茵河及摩泽尔河(MOSELLE)条款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一俟本条约实行时起,18681017日曼海姆(Mannheim)公约,连同最后议定书,应在下

列条件下继续管理莱茵河航务。
遇有该公约之任何规定,与以上第三百三十八条所指公约(该公约应适用于莱茵河)之规定相冲突者,应以该公约之规定为准。
自本条约实行之日起至多六个月期间内,第三百五十五条所指之中央委员会应开会,以便制定曼海姆公约之修改草案。此项草案如上指之公约其时业已订立,则应依据公约之规定编成之,并应提交出席于中央委员会之各国。
德国自今宣言承允赞同以上所订之草案。
此外,以下各条内所指之变更,应立即规定于曼海姆公约。
关于此事,协约及参战各国保留权利得与荷兰国达成协议,此项协议如有需德国遵守者,德国自今允诺遵守此种性质之任何协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曼海姆公约所载之中央委员会,应包括委员十九人,即:荷兰代表二人;瑞士代表二人;
德国沿河各联邦代表四人;
法国代表四人,并应派委员会主席;英国代表二人;意大利代表二人;比利时代表二人。
中央委员会之所在地应定为斯特拉斯堡。
不论出席代表之数,每代表团投票之数等于所许代表之数。
在本条约实行时,此项代表中之数代表或有未能指派者,但此委员会之决议应仍有效。
第三百五十六条

各国船只及其货载应享受航行莱茵河之船只及其货载之一切权利及特权。
除遵照中央委员会所订关于领港及其他警察办法之规则外,所有在上述曼海姆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六条,与其最后议定书之第四条或后来所订公约内所含之任何规定,不应为在莱茵河上任何国籍之船只及船员,与在适用各该公约之水道上航行自由之障碍。
曼海姆公约第二十二条及其最后议定书第五条之规定应适用于仅在莱茵河上注册之船只。中央委员会应决定所当采取之措施,以便确保其他船只能遵守莱茵河航行一般规则之条件。
第三百五十七条

德国应自接受通知之日起至多在三个月期间内,除业已将归还或赔偿名义扣除者外,将余存于莱茵河上德国各口岸内注册之拖船及船只,或将在莱茵河德国航业公司之股份让与法国。
如遇船只及拖船让渡时,此项船只及拖船应具备完整之船具,须能在莱茵河上营业,并须在最近造成各船中挑选。
关于德国让渡于法国之下列各项,应适用同样之手续:
(一)德国人民或德国公司于191481日在鹿特丹港内所有之设备及停船站、下碇设备、

船坞、货栈、机具等项。
(二)德国或其人民于同样日期在上述之设备中所有股份或和利益。
此项让渡之总数及详细节目应由美利坚合众国所派之一仲裁员或数仲裁员参考有关系方面之需要,于本条约实行后一年期内决定之。
本条所载之让渡应给予赔偿,其总数经一仲裁员或数仲裁员酌量决定,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所让与之物料及设备原投资本之价值,并应在德国欠款总数内扣算,因此应由德国赔偿所有人。
第三百五十八条

在遵守曼海姆公约或代替该公约之公约各规定之义务,及本条约各条款下法国在其国界之两极端间所包括莱茵河全段上应有下列权利:
(甲)引取莱茵河流水以供给已开凿或将开凿各运河之航行及灌溉或任何其他目的之权利,并在德境河岸上办理所有必要之工程,以实施其权利;
(乙)关于因治理河流之工程所生水力之独占权利,但须以实在所生水力价值之半交付德国;此项交付之履行,或用现款或以水力,而计算总数,应兼顾为发生水力所需工程之价以决定之,如不能达成协议,则用仲裁方法。为此起见,法国在该河流一段内,独有办理其认为生产水力所必要之一切治理河流工程(堤坝或他项工程)之权利。又引取莱茵河流水之权利同样给予比利时,以供给以下所载莱茵河与缪斯河(Meuse)间通航水道。
本条甲乙两项所指各权利之实施,不应在莱茵河本身,或其所挹注之支流上,妨害通航或减损航行之便利,亦不应引起以前按照现行公约所收通行税之任何增加。所有工程计划均应通知中央委员会,俾该委员会确保此项条件业已遵守。
为确保以上甲乙两项内所含各规定之妥善诚实履行起见,德国:
(一)禁止在法国国界对面河之右岸举行或准许开凿平行之任何运河或任何支流。
(二)承认嗣后法国经中央委员会赞同得决定建筑堤坝时,则在河之右岸各地上有建立基地或往来通行之权利,以应研究及建筑并使用该堤坝时之需要。法国根据此项赞同,应有决定并勘划必需地址之资格,并得于简易通知后两个月期间终了时,占用各该地,但须交付补偿于德国,其补偿总数应由中央委员会定之。至各地为此项工程负有地役或确定被占者,应由德国赔偿所有人。
如经瑞士之请求,并经中央委员会之核准,则在组成瑞士国界与其他沿河各国间之河流一段,应以同样权利给予该国。
(三)在本条约实行后一个月内,所有关于莱茵河治河方面一切图案、研究、租让及招标计划,业经阿尔萨斯-洛林政府或巴登大公国政府制定或收到者,不论何用,应交于法国政府。
第三百五十九条

除上列各规定外,所有法国与德国间组成国界之莱茵河各段河身或河之两岸,非先经中央委员会或其代表之许可,不得办理任何工程。
第三百六十条

关于阿尔萨斯-洛林政府与巴登大公国所订在莱茵河上应办工程之协定而发生之权利及义务,法国保留自行替代之选择权,自本条约实行之日起五年期间内,法国亦得废止此项协定。

如为保存及改良在曼海姆上溯之莱茵河通航起见,经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工程,法国亦应有使办此项工程之选择权。
第三百六十一条

自本条约实行之日起二十五年期间内,如比利时决定在鲁洛特(Ruhrort)区域内开凿莱茵河与缪斯河中间之深航水道,则德国应负按照比利时政府经中央委员会许可后所交去之计划,以开凿坐落其领土内通航水道一段之义务。
遇此情形,比利时政府在该地上应有进行一切必要研究之权利。
如德国未能办理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则中央委员会应有代为使办此项工程之资格。为此起见,该委员会得决定并勘划必需之地址,并得于简易通知后两个月期间终了时,占用各该地。但应由该委员会决定补偿,并应由德国付给所有人。
此项通航水道应置于管理莱茵河同一制度之下,其开办费之分配包含上指之补偿在内,归经过各国分任之,而由中央委员会注意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如莱茵河中央委员会提议,推广其管辖权至下列各处,德国自今允诺不生异议:
(一)推至摩泽尔河,自法兰西国与卢森堡大公国交界处起直至莱茵河止,但须得卢森堡大公国之同意。
(二)推至莱茵河,自巴塞尔上溯至康斯坦次湖为止,但须得瑞士之同意。
(三)推至平行大小运河,为倍增或改良莱茵河或摩泽尔河天然通航之各段,或为联接各该河道通航之两段而设者;并推至以上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载公约内,包含之莱茵河网任何其他各部分。
第五章给捷克斯洛伐克国使用北方港口之条款
第三百六十三条

德国应于汉堡及什切青(Stettin)两港口内,拨出地段租与捷克斯洛伐克国以九十九年为期。此项地段应置于免税区域一般制度之下,以备货物由该国直接运来或直接运往该国之用。
第三百六十四条

此项地段之勘划、其设备、其经营方法、及一般所有使用之条件,包含租费之总数在内,均应由一委员会决定之。该委员会以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国及英国各派之代表一人组成之。此项条件,每届十年可照同样之方法修订一次。
德国预先声明承允将来如此釆取之决定。
第三编铁路
第一章关于国际运输条款

第三百六十五条

货物来自协约及参战各国之领土而运往德国者,或货物来自各该国领土而运往各该国领土通过德国者,在德国铁路上关于应收各费(折扣金及退款计算在内)及便利与所有其他事件,均应享受最惠国制度,即适用于德国任何路线上运输同样性质之货物,或为内地营业,或为出口,或为进口,或为过境,有运输之类似情形者,其中以运路之长短为尤要。又经协约或参战各国中一国或数国之请求,则各该国所指定之货物来自德国而运往各该国者,应适用同样之规定。
按照前项所载定率制定之国际联运费,包括联运单,如协约及参战各国中之一国向德国要求时,应予制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自本条约实行时起,各缔约国除按照本条第二项所指保留外,各于有关本国之范围内,应延长18901014日、1893920日、1895716日、1898616日、及1906919在伯尔尼所订关于铁路上货物运输之各公约及各协议。
如本条约实行后五年期间内,已订关于铁道上运输旅客、行李及货物之新公约,以代替上指之18901014日伯尔尼公约及后来补充各约,则该新公约与根据该新公约而增加之国际铁路运输各规定,即使德国拒绝参预议订或拒绝加入,应仍有拘束德国之效力。在新公约未订以前,德国应遵行上指之伯尔尼公约及后来补充各约之各规定,并随时补充之条件。
第三百六十七条

协约或参战国中之一国或数国,为确保彼此间或与其他各国间之交通,由铁路通过德国领土起见,向德国要求旅客及其行李之联运票,则德国应负有协同制立之义务。为此目的,德国尤应接受来自协约及参战各国领土之列车及车辆,并使其以至少等于在同样路线上行驶长途最佳列车之速度行驶。论如何,适用此项通车之价格不应超过德国国内在同样路线上按照速度及安适之同样情形所收之价格。
前往协约及参战各国之港口或来自各该港口之移民在德国铁路运输者,其运费按公里计算,不得超过该路上按照速度及安适之同样情形,来自任何其他港口,或前往各该港口去之移民所享最优待之运费(折扣金及退款计算在内)。
第三百六十八条

德国允诺对于前条所规定之联运,或往协约及参战各国之港口,或来自各该港口之移民运输,不采用任何技术上、财政上或行政上之特别措施,如:税关查验、普通警察、卫生警察及稽查之类,其效果足以阻碍或迟延此种事务者。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如遇运输时一部分由铁路,一部分由内河航运,无论有无联运单,前列各条应适用于由铁路之一部分行程。
第二章车辆第三百七十条

德国允诺将德国货车具有装置,以便:
(一)与通行于协约及参战各国路线上之货物列车衔接,该协约及参战留,以1886515伯尔尼公约经1907518日修改之缔约各国为限,并不得妨碍本条约实行后十年期间内,各该国或可采用之连续控制动作。
(二)将各该国货车与通行于德国铁路线上之货物列车衔接。
协约及参战国之车辆,在德国铁路线上关于通行、保养及修理各事,与德国车辆享同等之待遇。
第三章铁路线之让渡第三百七十一条

除关于港口、水道及铁路坐落于德国放弃主权之领土内之特别规定,及关于受让人与职员退休金之财政规定外,铁路之让渡应按照下列条件:
(一)所有铁路上之工程及设备应全部交出并须完善。
(二)如由德国以专有车辆之路系让与协约及参战各国中之一国时,此项车辆须按照19181111日以前末次清单全行交出,并须有正常保存之状态。
(三)凡路线之无专有车辆者,应由协约及参战各国指派专家组织各委员会,德国亦得列席。各该委员会应决定此种路线所属之路系上所有车辆应交出之部分。各该委员会应注意此种路线上按照19181111日以前末次清单所登记车辆之总数、路线之长短、包含侧线在内、运输之性质及其关系。各该委员会亦应指定每次应让与之机车、客车及货车,并决定其接受之条件,并应订立临时必要办法,以确保其得在德国工厂内修理。
(四)存储之材料、配件及工具均应照车辆同样条件交出。
旧俄属波兰路线,经德国改为德国路线之宽阔者,此项路线既视与普鲁士国国有路系之支派相同,应适用第三第四两项之规定。
第四章关于若干铁路线之规定
第三百七十二条

因划定新国界而致联络一国两段之路线须经过他国,或支路之建筑,自一国起而其终点在他国境内时,则经营之条件如未经本条约定有专款,应由有关系之铁路管理机关间互订协议解决之。遇有此种管理机关于协议之条件未能同意时,则其予议应如前条所述,组织各专门委员会解决之。
第三百七十三条


自本条约实行起五年期间内,捷克斯洛伐克国得要求在德国领土内建筑施罗乃(Schlauney)与那考特(Nachod)两站间之铁路,其建筑之费,应由捷克斯洛伐克国担负。
第三百七十四条

德国允诺自本条约实行起十年期间内,经瑞士政府与意大利政府协定后向其请求,接受废止19091013日关于圣哥达(SaintGothard)铁路之国际公约。如对于此项废约之条件未经协定,德国自今允诺接受美利坚合众国所指派之仲裁员决定。
第五章暂行规定第三百七十五条

关于运输,德国应遵照代表协约及参战各国行使权力者所给予之训令:(一)为履行本条约之规定,运送军队及军用之材料、军火及粮食;
(二)暂时为若干区域粮食之运输,及尽速恢复运输原状,并组织邮电事宜。
第四编纷争之解决及永久性质条款之修正
第三百七十六条

各关系国间关于以上各规定之解释及其适用有所争执,应照国际联盟所规定者解决之。
第三百七十七条

无论何时,国际联盟得提议修改以上关于永久行政制度之各条款。
第三百七十八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至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六十九条之各规定,自本条约实行起五年期满时,得由国际联盟行政院随时修改之。
如未经修改,则前项所载期满后,协约及参战国中之一国,不能要求有利其领土部分之上列各条内任何条款之利益,而对该部分不适用互惠原则。对此不能要求适用互惠原则之五年期限得由国际联盟行政院展长之。
第五编特别规定第三百七十九条


自本条约实行起五年期间内,协约及参战各国间,经国际联盟之许可而订立关于过境、航路、港口及铁路国际制度之任何公约,德国允诺加入,但以不妨碍本条约为协约及参战各国利益,而加于德国之特别义务为限。
第六编关于基尔运河之条款
第三百八十条

基尔运河及其入口均应永久开放,所有与德国和好各国之军舰、商船,一律平等自由出入。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关于税费及便利与其他各方面,凡各国人民、财产及船舶于使用该运河时应受完全平等之待遇,无论何国之人民、财产及船舶与德国或最惠国人民、财产及船舶之间,不得有所区别,致受损害。除警察、税关、卫生、移民出入、以及关于禁止货物之输入或输出各章程所发生之障碍外,凡人与船舶之流通,不得加以其他之障碍。此项章程应合理并划一,不得为无益之运输障碍。
第三百八十二条

除以公平之方式专充该运河或其支流通航条件之保持或改良之费用,或以补助裨益航务之支出外,对于使用该河或其支流之船舶,不得征收他项税费。其税率应按照此项费用计算,并应在各口岸揭示。
此种税项之征收方法,除疑有欺诈或违章外,无须详细检查货物。
第三百八十三条

过境之货物可以加封,或由税关人员守护,其货物装卸以及旅客起落,仅能在德国指定之口岸行之。
第三百八十四条

除本条约所载外,沿基尔运河及其支流不得征收任何他种税项。
第三百八十五条

德国应有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航行之危险,并确保维持航行良好条件之义务。德国不应举办性质上足以妨碍基尔运河或其支流通航之工程。
第三百八十六条

遇有违犯第三百八十条至第三百八十六条各规定之任何规定或遇有各该条之解释不能同意时,何关系国得诉诸国际联盟为此目的所组织之法庭。
为免使细微事故即陈于国际联盟起见,德国应在基尔设立地方机关,俾于争议有权为初级之审理,如有经由关系国之领事官提出控诉,并尽力予以满意。

凡尔赛和约全文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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