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发布时间:2023-03-23 12:22:38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的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做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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